节能服务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如何确定基准线,如何计算、检测、确认节能量,客户企业怎样向EMCo付款等条款,在合同中清楚地陈述上述有关内容并让客户理解,是极为重要的。
根据客户企业和EMCo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客户企业向EMCo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EMCo负责项目融资,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主要特点如下:
l 节能项目(节能收益占整个项目总收益的50%以上);
l 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
l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l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l 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企业所有。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企业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bfb}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2.节能量保证型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EMCo 保证客户的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既可由EMCo提供项目融资,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
主要特点如下:
l 节能项目;
l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l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l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l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由EMCo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l 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和EMCo所投入的资金。
例如,EMCo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减少10%,而所有附加的节能效益全归EMCo享受。 3.能源费用托管型 在这类型合同中,由EMCo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
主要特点如下:
l 节能项目;
l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EMCo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l 合同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EMCo按合同给予补偿;
l 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
u 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
u 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u 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zd0}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国内EMC合同能源管理联盟
“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为积极落实国家及广东省政府的相关节能减排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振兴广东LED等节能产业,在广东省政府、科技厅,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牵头下成立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EMC联盟。
EMC联盟是由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联合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节能设备制造商(LED路灯工厂等)、节能设备原材料供应商(LED路灯芯片厂、电源厂等)、金融机构(银行、担保、租赁、保险、信托等)、检测机构、施工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招标公司、律师事务所、能源合同管理服务公司(EMC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EMC联盟成员将享受联盟为其带来的各种权利,生产企业可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各行业的符合基金条件的优秀企业可获得基金扶持上市,也将有机会获得基金在广东省投资的250亿元LED路灯改造合同和其他省份的绿色照明产业合同以及合同带来的其他项目附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