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案件为何防不胜防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防雷减灾应该是气象专家来做的事情,而事实上,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话题为何不太了解呢?全省有多少高楼未经防雷检测呢?一些违规现象为何频频发生,而相关的气象执法为何又困难重重呢?本期对此作一探讨。
  
  省气象局的一份资料显示,我省属于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省份,全省年平均雷暴日在32天左右,最多的年份达到73天。每年都有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国气象局统计,我省因受雷击和雷雨大风造成人员伤亡数近年来在全国位居前列,2004年一度列全国{dy}。


防雷违规案件频发


盐城:


烟花爆竹公司伪造防雷检测报告


  2006年5月30日,盐城市气象局接到举报,称盐城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防雷检测报告。经查实,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安全年度检查中,向安全监督部门提供了虚假防雷检测材料。同时,还查明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防雷安全检测,且新建的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006年6月26日,盐城市气象局对该企业处以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决定书送达当日到指定银行缴清了全部罚款,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了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


常州:


房产公司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非法施工


  2006年7月13日,常州市气象局在防雷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期在建楼盘项目未经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交付施工。经审查,于2006年7月13日决定立案。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收集证据及询问证人、当事人等,查明该工程未经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于2005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成立。7月14日,常州市气象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过程中,该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补办了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鉴于以上情况,常州市气象局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决定不再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南京:


建材检测公司无资质从事防雷检测


  2006年8月2日,省气象局接到举报,称南京某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无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进行防雷接地电阻检测,经初步核实,该单位确无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省局指定南京市局予以立案查处。南京市局于2006年8月7日正式立案。


  经南京市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自2005年以来就一直在无资质从事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电阻检测工作,2006年10月11日,南京市气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停止违法行为。


  据了解,2006年,我省发生了多起涉及防雷方面的违规案件,气象执法部门对其中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处罚。根据省气象局统计数字,2006年共进xx象执法检查2181次,立案50件,作出处罚决定14件,被行政复议3件(均维持处罚)。以上是其中几起典型的案件。


违规“踩雷”为何难阻
  
  分析一些案例,记者发现,目前较为普遍的防雷违法违规现象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无资质或超资质防雷检测、设计、施工,二是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三是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四是未经竣工验收,五是验收不合格逾期不整改或者拒不检测等。


  而据了解,对于防雷减灾,我国并非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气象法》规定,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国务院412号令也赋予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资质认定及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职能。2000年7月1日以后,国家和我省相继颁布实施的《气象法》和《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是雷电灾害的管理部门;国家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气象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新建筑物的防雷装置需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国务院发布《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防雷装置检测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并决定由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既然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防雷案件为何还不断发生呢?


  “气象执法难,确实是我们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防雷案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刘聪处长告诉记者。气象法律法规尚未深入人心,现行体制尚未理顺,个别单位不积极配合,这些都是执法难的重要原因。


  他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防雷装置设计图审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都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项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一般群众还并不了解。即使一些专业的检测单位,也有一个接受度的问题。比如一些单位把防雷装置检测往往理解为防雷产品的质量检测、仪器是否合格的检测,如南京的那家材料检测公司就是据此进行商业活动的,而实际上,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解,防雷装置检测和产品检验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对防雷系统的整体评估,比如,对某建筑体一年的雷击次数统计,对雷击灾害评估、对防雷方案的评价等等。至于对防雷减灾的行政许可,更不可能授予多家来实施。这样的话,必然导致这一领域的混乱,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2年前,我省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一家化工厂一直拒绝气象部门进行防雷检测和行政许可,造成雷击爆炸事故。


  目前还遭遇的一个困难是机制问题。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竣工后验收,要有气象部门监督,并出具防雷装置的验收报告。而实践中,许多施工单位消极对待气象部门的监督验收,有的不安防雷设备就直接交付,有的找家检测单位出具一份报告就申请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也往往予以认可,并通过了项目的验收。即使事后被查处,再进行复检也困难重重,因为避雷施舍都密封到水泥中去了,几乎无法再检测。这种绕开气象部门的做法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也助长了气象违法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规范,刘处长坦承,他们无法知道目前全省有多少家建筑物未经气象部门防雷验收就交付使用,这无疑给群众生活带来了隐患。他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先理顺机制。
相关条例已经出台
  
  防雷减灾工作早已引起省有关部门的重视。省委省政府多次批示,要求加强防雷减灾法规的科普和宣传,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加强气象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建立相互协调机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


  2006年11月18日,《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该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采访中,刘处长也表示,今后他们将继续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防雷减灾方面的全省普查工作,加强防雷行政许可;同时,要在全省加强防雷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让全社会都来重视这一问题。


  相信,随着一系列防雷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工作力度的加大,防雷减灾工作能够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增加我省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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