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食盐与国家权利轮回(9)_弋鹰7277连长_新浪博客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以权力垄断食盐的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不存在为官府以权力强制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权力——食盐垄断体系的直接产物。

一、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所谓食盐专卖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食盐的生产和运销,垄断盐利的制度。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①。鄙意以为,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那么,食盐专卖是否必然导致食盐的制私贩私呢?那倒不一定,如果食盐专卖政策对民众利益无损或在民众尚能容忍的限度内,盐商也有利可图,则私盐自无滋生的条件。管仲推行的食盐专卖政策,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政策。这种食盐政策规定,在食盐的生产环节许民自制,官给价收购或征之以低税,使生产者有利分沾,从而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有效的。据《管子·戒》篇形容,齐国自许国人煮海水为盐,“盐者之归也。譬若市人”,即煮盐者之多,有如赶集似的。而在食盐的运销环节,虽统由官府经办,实行计口授盐,然所收盐价并不高,通常是在每升盐的成本价之上加收一二钱,也有只加收半钱者。这种取之无形而有度的做法,既使盐利“百倍归于上”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消费者不易感到盐税成为他们的一种过重负担。

由于管仲的食盐专卖政策较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故深得民众欢迎。史载: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③。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私盐产生的可能性。试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违禁制贩私盐还有什么市场可言?什么利润可图呢?{wy}的只是高风险和高成本。所以,我们翻阅了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献,实在找不到齐桓公时齐国境内有制贩私盐的文献记载,也无相关的禁私条文。可见食盐专卖政策能否导致私盐的产生,关键要看这一制度是否提供了滋生制贩私盐的条件,即是否过度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以下的事实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同样是在齐国,但时间是在春秋末年的齐景公时,由于景公的暴虐贪婪,欲尽括天下财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对包括食盐在内的山海之物实行xx的官府垄断,“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盐民制之例为官制,尽夺民利,而对广大消费者则征敛无度,以致“民人苦病”①。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险制贩私盐,可乎?尽管尚无确切史料予以证明,但齐景公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私盐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还可以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例。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②。直到秦灭六国而{yt}下,商鞅以来的食盐官营等“峭法”之政一仍其旧。对盐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仅反映出秦国民间在食盐的产运销方面存在违法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因此,我国古代私盐的产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并非到西汉武帝时才有官、私盐之分的。另外,根据以上叙述,我们还得出,私盐是食盐专卖制度的产物,但非必然产物,只有那种违背民众意愿,损害百姓利益的食盐专卖制度才会导致私盐问题的出现。

二、私盐在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私盐产生以后,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即唐中叶以前的初步发展时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滥时期。

(一)传统社会前期私盐的初步发展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我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政府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盐法较为宽松,食盐的产运销主要采行无税制,征税制仅在唐玄宗开元初短暂实行过。

由上可见,我国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政策极不稳定,征税、专卖“两种制度此消彼长起伏不定,两头征税,中间专卖”,被称为“赋税专卖循环时期”。而在这长达96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真正实行专卖制的时间并不长,“专卖还未占{jd1}优势”③。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可从政府对盐利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认识不足及无力垄断盐利两方面来考虑。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对盐利的依赖尚不强烈,因而政府对盐利的控制并不特别在意。除非有重大军事行动而致国家财政确实吃紧,或出于限制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势力的目的,方行专卖制。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击西北匈奴的战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汉政权的稳定。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专卖政策表面上是中央与地方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实际上它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它的经济意义。正因为如此,西汉前期和东汉以后有些政权在对盐利的控制方面就显得不如传统社会后期的一些王朝那样专注,推行食盐专卖政策的愿望自然就不那么强烈了,这是就中央政府有能力推行专卖制而不必采行的情况而言的。

当然,事实上在传统社会前期的许多时候,中央政府对盐利的控制是欲有所为却不可为。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盐的生产、销售主要为世家大族和豪商巨贾所把持和垄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①。特别是世家大族,他们是传统社会前期专制政权的统治基础,他们中的许多人就直接把持着各级政权,这样的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怎么愿意让出盐利、支持朝廷的专卖政策呢?朝廷行专卖制岂不是与虎谋皮?特别在中央权力衰落时,朝廷既不敢得罪,也奈何不了这些人,在中央与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食盐专卖与反专卖的斗争中,朝廷最终屈从这些人的利益而放弃对盐利的垄断,只象征性地征一些低微的盐税,从中分得一杯羹。

由于以上因素,传统社会前期绝大多数时期的食盐政策主要采行税率不高的征税制,甚至无税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私盐问题是不易出现的。而在推行食盐专卖,特别是官盐价腾贵的时期情况就不同了,受盐利的诱惑,制贩私盐的现象就会趁机而兴。但在传统社会前期,受资金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制贩私盐成本较高,普通民户无力具备制贩私盐的各种条件,因而违禁制贩者盖多为那些势要有力之家。遗憾的是唐中叶以前,有关私盐的文献记载很少,对这一时期制贩私盐的情况莫可得而详。尽管如此,制贩私盐的现象一定存在,而且肯定较先秦时期为多。要不,政府何必制定一些量刑看起来并不轻的禁私法令呢?如汉武帝时规定盐铁官营,“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人其器物”②。西晋的规定更严厉:“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③不仅要处罚制贩私盐的当事人,就是主管官吏若失职不察也要追究其责任。当然,在传统社会前期,由于盐利尚未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在食盐政策上虽推行专卖制,且制定有相关禁私法令,但真正为此而陷罪者并不多。因为普通民户多不具备制贩私盐的种种条件,而制贩私盐的势要有力之家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逃脱官府的制裁。所以自汉以来至唐中叶前,私盐现象虽较先秦时期有所发展,但尚未泛滥成灾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二)传统社会后期私盐的泛滥

私盐之日渐成为中国古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中唐以后的事。其所以如此,与唐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重大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变化最明显地表现在代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发展,此前只问身丁不问资产的“租庸调法”也随着国有土地制度的破坏而合乎逻辑地丧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亩、资产征税的“两税法”。“两税法”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的实施却使原来国家田廠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地主手中,使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人中的比重大为减少。

与此同时,随着中央集权专统治的不断发展和强化,国家机器也越来越庞大、复杂,统治阶级的xx享乐思想也愈益膨胀,两税收入已远远不能满足专制统治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多种巨额的财政开支。于是,专制国家便凭借其政治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茶、盐、酒等物品的垄断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经营,其中尤以对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盐的控制最为严格。自西汉以来时兴时废的对食盐的禁榷,至唐中叶以后便在制度上日趋严密和完备。唐后期食盐专卖的结果,使得盐利在当时的国家财政结构中比例大增,地位越来越重要,唐代宗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成为唐后期专制统治的重要财政支柱。

另一方面,随着唐中叶以来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广大劳动者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各种封建剥削日益加重,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农民大批破产或流亡。他们中的不少人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成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有的逃人深山老林为“盗”或“寇”;还有相当一部分则涌人城市,成为商贩、杂役、雇工或无业游民。

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唐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的弊病却不断暴露出来,盐价高涨,“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至第五琦变更盐法,盐价每斗更猛增至110钱,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盐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们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此外,盐作为一种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盐的交换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把眼光聚集到盐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趋。而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制贩私盐的成本大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会上许多人缺盐而又无力购买高价官盐的空当违禁制贩私盐,官府虽报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因为官盐价愈高,则私贩愈多,禁私愈严,私贩之利愈厚,利愈厚则制贩私盐的活动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对封建统治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唐末农民暴动的{lx}黄巢、王仙芝就与私盐有关。

有关唐后期私盐的材料,文献记载是比较多的。作为食盐生产者的“亭户冒法,私鬻不绝”①,亭户是社会土私盐的主要提供者。贩私者为了逃避和对抗官府的缉捕,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xx私盐”②。一些列入官府盐籍,资金雄厚、世代贩鬻官盐的合法盐商,为了获取暴利,也常常扯着xx官盐的幌子夹带xx私盐。更有一些势要之家加入到贩私行列,恃势“私贩茶盐”③,使食盐贩私活动更加盛行。

五代时期,制贩私盐的活动不仅甚于唐末,且私贩成份较以前更为复杂,除那些穷困潦倒的普通民户外,官吏、押送纲船军将、驾船梢工等都参与了xx私盐。五代军人专横跋扈,更是公然兴贩私盐,且数额相当多,如后汉时的青州节度使刘铢“有私盐数屋”④即是一例。

到宋代,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其严重程度都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远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给宋代政治、经济以巨大影响。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份复杂,且人数众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⑤,即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贩私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时甚至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兴贩。史载:“赣、广间,(民)常以岁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盐子。”⑥北宋时,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⑦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⑧。而河北代州宝兴军的民户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⑨以食。四川地区由于井盐的熬制成本较高,情况较特殊,有关私盐的材料记载不多,但这不等于该地区就不存在私盐问题。事实上,还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出现过“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⑩的情势。至南宋时,随着赵开盐法的推行,川盐贩私问题也很严重了。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⑾。这还仅是陆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⑿。而在广南沿海,自北宋以来就常有大棹船往来海上,兴贩私盐,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绍兴四年二月八日,监察御使广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广东界,闻大棹船危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⒀宋代私盐之盛,不仅表现在广大乡村和一般州县城镇,到南宋时,就连行在临安(今杭州)城内外也是“私盐盛行”①了。可见,宋代私盐问题是唐末、五代的继续和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贩私活动的一个高峰。

自宋以降,历元、明而迄于清,可谓中国古代私盐最为泛滥的时期,亭户枭商官宦兵弁等制贩私盐的活动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清代的食盐贩私,“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②。元明清时期私盐的泛滥突出表现在:一是贩私人数众多,结构复杂,贩私活动的地域广泛。元明清时期私盐活动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数和人员结构来看一如唐宋时期的情形,即人数众多,结构复杂,但在贩私活动的地域分布方面,则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时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统一全国之初,江浙一带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贩私盐的活动,官府仅在松江府上海县一地就先后捕获“盐徒五千”③。到元朝中后期,随着朝政的日益腐败和民众生存条件的恶化。各地特别是沿江并海一带更是私盐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苏“仪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芜湖至湖广、江西等处,盐徒横行”,这种情况到明末更为严重,发展到了“盐徒充斥,无处不闻”的地步④。不少“贫穷老xxx”⑤也加入到了xx私盐的行列。如清朝苏南之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老xxx背负筐提之盐,接踵连肩,城乡村镇,沿途摆卖”,此种现象不独江浙如此,就连“江广(江西、湖广)等处情形大致相同”⑥。就私盐活动的区域分布来看,宋代虽然贩私活动也存在于各地,但以东南诸路海盐产销区为盛,而解盐和井盐产销区的私盐活动相对较少。元明清时期,不仅东南各省私盐问题一仍其旧,就是在宋时私盐问题尚不严重的湖广一带和川盐产销区也是私盐盛行了。清朝雍正时就有人指出:“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⑦

二是贩私数额越来越大。如果说唐宋时期私盐的泛滥还更多地体现在人数众多方面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则主要反映在私盐的量上面。在宋代,参与制贩私盐的人数虽然不少,但一次贩私数额动辄上万斤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元明清时期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如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勾结盐场官吏、灶户,用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⑧。内地陕西、山西一带的私贩无东部沿江、沿海船运之便,则多以驴马等牲口贩私,其“赶喝驴马,多者不下百十头匹”。陕西仅兴元、风翔等州府及所辖县分,每年官府捕获的私盐都在数万斤左右⑨,足见数额不菲。到了清代,不仅“贩私盐数千斤及万余斤之案甚多”⑩,就是一次贩私盐在数万甚至数十多万斤的情况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孙士毅奏报:捕获私枭船20只,私犯30人,盐10余万斤。二十四日,再接奏报:连日捕获私枭70名,盐17万余斤⑾。特别是两广地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还在乾隆九年十一月,两广总督那苏图就奏称:“今自十月以来共报获大小私贩五十八起,计私盐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余斤。”⑿一个月间捕获私盐如此之多,足见广南私盐之盛行。直到嘉庆年间,广南大额xx私盐的情况仍未得到丝毫遏制。如嘉庆十三年,新安县船户“吴美复

xx私盐七千六百四十斤,温组发xx私盐六千六百四十斤”。嘉庆二十四年,东莞船户黄亚大一次出卖私盐二万二千三百斤①。为数已属不少,而嘉庆十六年,船户梁兴利和陈辉泰一次分别出卖私盐五万斤和十二万斤②,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众贩私成为经常和普遍的现象。元明清时期,私盐贩持械聚众贩私无论其人数、规模都比唐宋时期更加突出,并发展为一种经常和普遍的现象。有关这方面的史料记载相当多,如元朝时,广东“奸民以私贩梗盐法,往往挟兵刃以自卫,因而构乱,有陈良臣者,众至万人”③。又据《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明代宗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宪宗成化时,“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④。清代长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盐最为泛滥的地区之一,大江南北“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或数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伙“成群xx,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⑤。广东沿海一带盐枭“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⑥等等,不胜枚举。许多这种有组织的持械聚众贩私到后来往往成为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时期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剥削使得盐民农户的生计日艰,不得已铤而走险,冒法制私贩私。二是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所造成的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为贩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需求市场,从而刺激了一些人对盐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三是制盐的进步,使得私盐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四是交通运输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得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场的黑暗和制度的无效也是这一时期私盐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权力垄断,就有腐败,{jd1}的权力引起{jd1}的腐败。中国盐业专卖史又一次证明了这句谁都会说的至理名言。尽管历朝历代的盐业专卖措施都不尽相同,但政府权力对盐业的垄断本质从未改变,因此盐业专卖引起官员滥用公权力进行贪污、腐败乃是普遍规律,被作为典型案件查处则是个别偶然。在盐业专卖体制下,贪腐现象自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个个王朝的盐业垄断体系就这样一次次地被体制内的蛀虫挖空。

西汉的盐铁之论,奠定中国封建社会政府管制经济的基石,从唐代到明代,盐业专卖收入一直占据了国库岁入的一半。如影随形,专卖制下的官场贪污也达到了天文数字。

有权力垄断,就有腐败。{jd1}的权力引起{jd1}的腐败。中国盐业专卖史证明了这句谁都会说的至理名言。

盐业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这种做法始于春秋时的齐国,始作俑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汉初年,盐业专卖实际上是废除了。汉武帝想增强国力征服匈奴,于是采用大盐商东郭威阳的意见,从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国实行盐业官卖制度。在产盐的28郡和36县设置盐官(均由原来的盐商担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盐之锅)等工具制盐,成品盐由政府定价收购、设官贩运,实行专卖。

这种做法当然引起商人及代表他们利益的官员不满,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政府召开专卖政策研讨会,有“贤良文学”(地方商人、学者)60余人、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田千秋参加。桓宽的《盐铁论》正是这次会议讨论发言的记录。这次会议仅仅取消了酒的专卖,保留了盐铁专卖。尽管主张专卖的桑弘羊在辩论中胜利了,但当时主政的大将军霍光要xx异己,在次年(公元前80年)就以谋反之名杀死了桑弘羊。不过这种盐铁专卖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结束,之后这种制度也没有xx废除。

各个时代的盐业专卖做法并不相同。管仲的做法是私人生产、国家收购,进行垄断性专卖。西汉时的垄断程度{zg},生产、批发、零售都由政府排他性地经营。以后对盐业的垄断经营逐渐走向政府授权的商人垄断性经营。唐肃宗宝应六年(762年),盐铁使刘晏进行改革,生产和零售都交给商人,政府只控制批发这一环节,即政府收购成品盐并加价批发给商人送到各地零售。宋代之后又逐渐形成了盐引制,即商人花钱(或支付其他实物,如明xx中制下就是送运粮食到边关换取盐引)购买盐引(食盐的专卖证)到指定盐场取盐,并运到指定地区零售。这种盐引制在不同时期做法也不xx相同,但明清时代一直在采用。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政府对盐业的垄断本质并没有变。应该说,盐业专卖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积极作用的,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一,汉武帝一改“文景之治”时代民富国弱状态,击败匈奴保护国家安全,管仲和桑弘羊倡导并实施的盐业专卖是功不可没的。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盐业专营的收入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唐代,刘晏任盐铁使之后,盐业专营收入达600万缗,占政府收入的一半,直至明代,仍保持这一比例。

盐业专卖当然是由盐铁使、盐政之类官员控制的。这些官员也是人,他们的人性中也有贪婪的一面。在缺乏监督、又没有权力制衡的情况下,贪婪的人性恶性膨胀,在盐业专卖体制下就出现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甚至愈演愈烈的贪污与腐败。

明代在实行开中制时,为了防止官员腐败,规定禁止“监临官员”、权势之家、公、侯、伯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员本人及家人、奴仆从事盐商业务。但利益的诱惑太大了,在宣德、正统年间,这项禁令就成了一纸空文。成化年间,原在禁止之列的达官显贵竟直接奏请皇帝取得巨额盐引,转卖给盐商谋利。到了弘治年间,盐业专卖已为这些人所垄断了。官商勾结,其间腐败不言自明。

到了清代,盐业专卖下的腐败更为严重,盐政官成为天下{dy}肥缺。尤其是统辖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六省的两淮盐政更是肥缺中的肥缺。发生在乾隆33年(1768年)的两淮盐引息银特大贪污案,正是一个突出的案例。

案件的起因是,乾隆13年(1748年),两淮盐商要求朝廷增加每年盐引的发放定额,以满足市场需求。时任两淮盐政的吉庆收取了盐商送的5万两银子后,将盐商的要求上报皇上。乾隆皇帝听取户部的意见后,同意在不增加当年盐引定额的基础上,将次年的定额提前使用,同时要求盐商对提前使用的盐引向政府另支付一笔“预提盐引息银”。盐商们又向吉庆行贿5万两银子,吉庆同意先支付部分息银,余额做欠交处理,以后再结。盐商接受了这种妥协办法。后继的盐政普福、高恒仍接受贿赂允许欠交息银,分别贪污10多万两和20多万两银子。

乾隆33年,尤世拔继任盐攻,无法改变这一陈规,盐商们有恃无恐。尤世拔向乾隆皇帝告发。经查证,三任盐政和其他官员历时20年贪污应缴国库息银1000万两。吉庆、普福、高恒被抄家,除吉庆已死外,普福、高恒斩首,历任盐运使(盐政的下属)7人受革职、降级处分。

在封建专制之下,盐业专卖引起贪污、腐败是普遍规律,被作为典型案件查处则是个别偶然。如果盐商们不与尤世拔对抗,这件事恐怕也不了了之了。在中国历史上,盐政官员贪污腐败,足可写一本大书。最近出版的以写徽商为主的《大清徽商》描写了两淮盐业专卖各级官员的腐败。虽然是小说,但也如实再现了当年的历史,让人读后不寒而栗。

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这种两难困境:有些政府的管制还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但在管制中的实施中又难免出现官员腐败。即使在美国这种民主法制的国家也难xxxx。比如,美国对垄断行业实行指导定价,原则是在平均成本之上加一个社会平均利润。但这种企业却可以通过贿赂官员把成本加大,仍获得高额利润。经济学家提出了“管制俘获论”,即行使管制的官员被企业“俘虏”,为被管制企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失灵”大于“市场失灵”。经济学家还研究了原来实行管制的民航、公路卡车运输等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取消管制而利润率下降了。

 

盐——食盐与国家权利轮回(9)   

              在唐末乱局中,有一个非常值得xx的现象——私盐贩子登上政治舞台:以私盐贩出身的王仙芝、黄巢成为名动一时的起义{lx},而同为私盐贩的王建、钱镠、朱瑄等则加入唐军,在镇压黄巢起义中发展壮大,甚至成为新政权的建立者。这些体制内外的私盐贩为什么能够成为决定国家命运的革命者?盐这种与财富和权力紧密相关的商品又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

在唐末爆发的黄巢起义中,有一个非常值得xx的现象:许多商人在黄巢起义造成的政治乱局中纷纷亮相,如私盐贩出身的王仙芝、黄巢成为起义的{lx};而私盐贩出身的王建、钱镠、朱瑄等也在镇压黄巢起义中发展壮大,王建、钱镠甚至成为五代十国的建立者。私盐贩为什么能够在唐末的政治舞台上亮相,并且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笔者认为,是唐中后期刘晏的盐法改革造就了极具反抗性,极具政治抱负的商人阶层——私盐贩;而科举制、募兵制等政治制度不断向商人开放,则为私盐贩提供了入仕做官的可能,这不仅造就了商人对官僚政治的依赖性,同时也进一步分化了商人阶层,导致他们走上不同的政治道路。

刘晏盐法改革与商人的分化

唐后期私盐贩的兴起是刘晏盐法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唐代宗时,刘晏为了解决濒于崩溃的财政危机,改革传统的官制官运官销的盐铁专卖制度,推行政府与商人合作的官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度。这次改革实际上是一次产权重新划分和财富的重新分配。唐政府通过重新分配食盐的产权,分割食盐的经销权给商人,实现了与商人在盐铁专卖制度下的合作。唐政府仍然掌控了盐铁等重要经济资源的最终支配权,商人只有紧紧依赖政府才能获得经销食盐的权利,分享食盐的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不完整的产权直接造就了商人对官僚政治依附性特征的形成。

刘晏盐法改革为商人提供了分享财富的机会,但其制度本身却暗含着财富分配不平等因素。能够合法分享这次产权重新划分和财富重新分配的只有那些家资丰厚的富户大贾,他们以家资入籍成为盐商,“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白居易集》卷第63《策林二》)父子相承为官府粜盐,获取厚利,成为与政府合作的体制内的商人。那些没有家资入籍的中小商人和贫苦农民自然被挡在大门之外,成为体制外商人。因此,刘晏盐法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商人阶层的分化和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到唐后期,由于政府管理失控,盐商凭借着政治、经济上的特权,操纵利权,{zd0}限度地释放了刘晏盐法改革潜在的不平等基因,进入体制内的盐商凭借自身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优势,成为唐后期最为显要的商人阶层,而那些徘徊在体制外的中小商人和自耕小农则陷入贫困的境地。财富的两极分化加剧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摧毁唐王朝统治根基的农民起义的总爆发。

刘晏改革盐法的一个目的就是通过重新分配盐铁等国家重要经济资源的经销权给商人,以杜绝商人走私。唐德宗之后,盐法渐坏,积弊日深。由于盐价虚高,利润丰厚,贩盐成为唐后期国家经济发展的热点和社会各阶层趋利的焦点,走私食盐遂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唐后期走私者的成分十分复杂:一是那些无法进入体制内参与财富重新分配的中小商人;二是大量破产逃亡的农民加入xx私盐的行列,成为体制外的小商贩;三是包括盐商、为官府放贷的xxx商人在内的富户大贾,在各种政治势力的庇护下参与走私。盐税是唐后期中央财政的主要支柱,占整个财政税收的半壁江山。走私泛滥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唐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走私,甚至采取残酷的连坐之法,一人走私,邻里家人都要受牵连。但这种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走私的盛行。唐政府打击走私的政策只是针对那些体制外的小商小贩,并未影响到那些在各种政治势力庇护下参与走私的富商大贾,因此,打击走私的政策常常在这些富商大贾的冲击下显得苍白无力,流于破产。

在严厉打击下,私盐贩走上了武装走私的道路。“如闻江淮诸道私盐贼盗,多结群党,兼持兵仗劫盗及xx私盐”。私盐贩在与唐政府的长期对抗中发展壮大起来,王仙芝、黄巢、王建、钱镠等私盐贩在唐末政治舞台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王仙芝起事后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兼海内诸豪都统”(《资治通鉴考异》卷23引《续宝运录》),反映出他对均平财富的愿望。王建、钱镠等人通过参军进入国家体制内,在镇压黄巢起义过程中脱颖而出,最终建藩称王。

政权解放与商人的分化

在私盐贩成为唐末一支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的进程中,王仙芝、黄巢、王建、钱镠等一大批雄心勃勃的私盐贩纷纷在政治舞台上登台亮相。但是,他们为什么选择了截然不同的政治路径?有着截然不同的政治命运?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唐后期官僚政治不断向商人开放政权的结果。

唐代商人可以通过买官捐纳、参加科举考试和参军三条途径谋求政治出路。对商人而言,这是社会机遇的重新分配。唐政府不断向商人开放政权的同时,强化了商人对官僚政治的依附性,进一步分化了商人阶层。能够参与这种社会机遇重新分配的主要是那些家资丰厚的富商大贾,大部分中小商人仍然被挡在机会的大门之外。对于那些地位卑微、文化素养不高的私盐贩来说,通过买官或科举考试入仕做官的机会仍然很少。募兵制的实行虽然为私盐贩提供了入仕做官的可能,但由于募兵制长期被宦官操纵,能够获得军籍的也只有那些家资丰厚的大商人。而在唐末,由于延揽人才的需要,无论中央政权还是地方藩镇,进一步降低了招贤纳士的门槛,这就为那些文化素养不高、财力不厚的私盐贩通过参军改变命运提供了可能。

王仙芝、黄巢是游离在国家体制外的私盐贩,他们曾经努力想进入国家体制内,即使在起事后,他们仍然没有放弃进入国家体制内的梦想。王仙芝两次试图接受朝廷的招安,最终被朝廷戏弄而断绝了投诚朝廷的念头。黄巢是一个很有政治抱负的人,史载黄巢“粗涉书传,屡举进士不第,遂为盗”(《资治通鉴》卷252)。他曾经多次参加科举考试,却屡试不第,最终走上武装反抗的道路。起事后,他多次产生投诚政府的意向,最终因为唐政府拒绝满足他的政治要求而坚定地与唐政府决裂,并攻入长安建立大齐政权。由此可见,王仙芝、黄巢是一直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但又想努力进入国家体制内的私盐贩。当他们进入国家体制内的各种道路被堵死后,就选择了在体制外反抗朝廷实现自己政治抱负的道路。黄巢起义虽然在唐政府和藩镇的联合绞杀下失败,但摧毁了唐王朝的统治根基。

王建、钱镠、朱瑄等私盐贩则选择了一条与王仙芝、黄巢截然相反的道路,他们通过参军进入国家体制内,依托各种政治势力来实现政治抱负。王建少年时代xx私盐,后来参加忠武军,黄巢起义爆发后,投奔避难成都的唐僖宗,被田令孜收为养子,在藩镇兼并战争中壮大,成为前蜀政权的{dzz}。钱镠年轻时以xx私盐为业,后应募参军,在镇压黄巢起义军中名声大噪,在藩镇兼并战争中因战功担任镇海节度使,先后被朝廷封为吴王、越王,成为吴越王国的建立者。朱瑄的父亲因为xx私盐被依法处置,朱瑄受父亲牵连遭鞭笞刑罚,后参军镇压黄巢起义军,因战功升任濮州刺史、郓州马步都将,在藩镇兼并战争中被朱温杀害。王建、钱镠在各自辖区内推行了一些有利于经济恢复发展的措施,促进了区域经济的振兴。

由于私盐贩选择了不同政治路径,导致他们有着不同的政治命运。商人阶层依附性和分裂性的性格特征决定了私盐贩参与政治角逐的路径仍然脱离不了当时的政治生态。黄巢选择在体制外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最终失败。王建、钱镠等人进入体制内,或依托中央禁军,或者依托藩镇,实现了自己的政治抱负。王建、钱镠的成功实际是唐末藩镇势力在与中央政权的长期博弈中终于胜出的结果。这说明唐末私盐贩虽已成为一支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但是由于唐政府进一步向商人开放政权,{zj1}反抗性的私盐贩也被政府“有形的手”给分化了,始终无法形成一个具有很强向心力的社会阶层。但是,无论是王仙芝、黄巢等人在体制外的反抗,还是王建、钱镠等人在体制内建藩称王,他们的努力还是把历史向前推进了一步。

 

盐——食盐与国家权利轮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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