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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公教育公务员面试培训;申论热点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 四变化 姜明安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所有问题应交公众讨论” 联系我们:辽宁沈阳分部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建赏欧洲16号楼(B座406) 分部报名电话 :024-86082762 86085763 15942366332(24H) QQ:1216430464 1260381126 Q群: 65219638 105860438 24小时监督电话 : 1594024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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