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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参考) [转贴 2010-04-08 16:09:4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参考)

女职工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不得或不宜从事的工种和工作。禁忌女职工从事下列作业: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分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禁忌劳动的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

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高温作业。禁忌从事冷水、食品冷库等低温作业。不得从事野外作业。

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xxxx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产期保护

    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如参加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

我国{zd1}就业年龄为16周岁。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为使用童工,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l)《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dy}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dy}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xx和热xx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dy}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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