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商标使用新规定对药品企业的影响(转)_个人空间迦南美地---ha ...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3.15出台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并于2006.6.1起正式实施。
一、《规定》中对注册商标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原先有部分企业钻空子,使用的并不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是申请过程中的商标。随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实施,这样的情况将得到控制,今后在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广告宣传中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从而使“一药多名”的问题得到逐步的解决。

二、商品名、通用名及别名的区别
      药品有商品名和通用名之分,相当于通常所说的俗名和学名。
1、商品名又称品牌名,是人们对xx的一般俗称,也是药品生产厂商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而给自己的产品取的名称(有的商标名与商品名一致,有的不一致),例如,泰诺、xxxx;
2、通用名主要表明药品的主要成分,是一种国际非专有名称,全世界都可通用,是国家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例如:阿司匹林;
3、别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经在一段时间使用过的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这个曾经使用一段时间,已经被人们所习惯的名称即为别名,例如:扑热息痛。

三、正在流通的商品怎么处理?
1、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2、2006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3、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总的来说,此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颁布主要是针对2006.06.01以后的新药品,而对于这之前已经获得审批通过的药品则影响不大,仍可照常销售。

四、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规定
       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企业应当怎样应对?
      虽然此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2006.06.01以前通过审批即目前市面上正在流通的药品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个需要长期稳定发展的药品企业来说影响还是颇大的。鉴于以上种种,我方就此提出一些建议供企业参考:

 1、储备商标:
       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长,大约两年左右,而新规定要求药品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储备一些商标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并且商标注册有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概有3—6个月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不能查询(因为还没有输入商标局微机系统);(2)、商标审查有一定的主观性,能否注册成功有时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大家的认识可能不一致,并且审查员每年都要换类审查。企业可一次性注册一批商标,若其中一部分被驳回则仍有一部分商标通过后可供企业使用,以备后患。


2、购买商标:
       正如前面我方提到的商标注册时间较长,并有一定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商标申请后等待的过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漫长,若有新产品急需推出市场则更加麻烦,此时就可以采取购买商标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在我方所主办的四川商标网上(该网站为四川{zd0}的专业商标网站)就有大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供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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