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2010-04-15 | | 作者: 许律师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xx、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dy}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

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四)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行车途中跳车,或将身体伸出车外诱发事故的;

2、行车途中干扰驾驶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的。

二、常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一)路口事故:

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xx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2、信号灯切换时,后被放行的车辆与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后被放行的车辆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3、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或进入路口直行的机动车与同向进入路口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转弯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直行车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4、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该类事故发生在路段上,右转弯机动车一方可以负事故主要责任);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的,轻便摩托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右转弯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5、机动车沿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6、无信号灯控制T型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同向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路口有信号灯为绿灯时,可以调整为右转弯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左转弯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路段事故:

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

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

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其他事故:

1、无交通信号的居(村)民小区、村民聚集区、步行街、集市等行人活动为主的区域内,车辆行驶中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发生事故的,教练车一方的事故责任一般由其教练员承担;

3、轻便摩托车载人、二轮摩托车超额载人或乘坐人不按规定乘坐、不戴头盔,以及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发生事故,造成乘坐人伤亡的,受伤乘坐人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4、乘坐人开关车门诱发事故的,乘坐人可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5、驾驶员操作不当诱发客伤事故,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为避险或乘坐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6、车与车、车与人未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诱发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7、机动车驾驶人未知发生事故,或无法查证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定性为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事故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定责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的,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8、道路施工作业、设摊、车辆停车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诱发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4月 15, 2010 -- (0)
  • 3月 28, 2010 -- (0)
  • 3月 24, 2010 -- (0)

还没有留言。

?
郑重声明:资讯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