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雇佣还是承揽合同

是雇佣还是承揽合同

2010-04-15 09:53:14 阅读6 评论0 字号:

 

尊敬的北碚区人民法院领导、审判员:

关于贵院办理的蔡昌明诉重庆港超机械有限公司一案[(2009)碚法民初字第4076号],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港超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港超公司)的委托,并指定我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在参与庭审的基础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基本事实

2009年5月,港超公司因有设备须从北碚三零八搬往歇马小磨滩港超公司内,经人介绍,知道歇马有专门的人员搬运此类设备,遂到歇马找到该随车吊,该车车门上喷有某某建筑公司字样和业务联系电话。港超公司即与该电话的随车吊老板罗华建联系,罗华建安排与漆彬具体联系洽谈,随后,港超公司即与漆彬联系,说妥将设备从三零八运往港超公司内560元钱。2009年5月27日,漆彬组织人员开着随车吊将该设备运往了港超公司,到现场后,该设备搁什么地方呢?漆彬即电话和港超公司法人代表殷明万联系,殷提出把原来的某设备搬开,该设备即搁在该位置上,对此要求另外设备搬开的增加事项,漆彬开始提出要求加400元,后又要求加500元,随即以加500元说妥。开始,准备以随车吊将该设备搬开,但随车吊搬开未能成功。这时,随车吊的吴洪忠等工作人员,和本案原告蔡昌明一起,即开始用港超公司的手动航车,用随车吊的钢丝绳,开始弄该设备。此时,漆彬接到一个电话,即将随车吊先开走了。原告蔡昌明等人在搬该设备的时候,{dy}根随车吊提供的钢丝绳被吊断了,原告蔡昌明等人觉得该设备不太好弄,就立即给漆彬打电话汇报,不一会儿,漆彬来了,他们即找了一根粗的钢丝绳,此时,漆彬亲自开着手动航车指挥,本案原告在摆弄该粗点的钢丝绳,在漆彬指挥起吊的时候,由于钢丝绳下的铁棒弯曲,导致钢丝绳滑出反弹,将原告蔡昌明弹伤。2009年10月21日,蔡昌明即以雇佣关系起诉港超公司,于庭审过程中,追加了漆彬、罗华建(漆彬的老板)、重庆路南运输有限公司(罗华建的挂靠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法律分析

从以上基本事实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港超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原告究竟和谁建立了雇佣关系,被告和原告及第三人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现作如下事实和法律分析。

1、港超公司和漆彬罗华建的之间的合同就是交付特定工作成果。即将设备从三零八运往港超公司厂房并把原设备移开并搁置在指定的位置上,港超公司一次性支付1060元即可。其完成该工作的独立性强,只要交付如上工作成果,在不损害设备的情况下,无论其怎么运,是否需要搬运人员及需要哪些及多少搬运人员,均由其自己确定。

2、原告和第三人是一个专业的团队,其对外展开的是经营活动。其拥有专业的随车吊多台,同时有搬运使用的专业钢丝绳、有专业资质的驾驶员,搬运人员等,有多年搬运经验,技术性较强,同时在车身上、车前到处留有广告电话,同时在随车吊车门上喷涂运输公司的字样(见随车吊照片及广告)。

3、原告蔡昌明的工作是漆彬罗华建等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人漆彬在法庭上明确指出,没有蔡昌明等搬运工人,该设备是没法运走的。同时,原告提供的证人及原告本人也在法庭多次提到,他们和漆彬的关系是多次和长期的搬运关系。

4、蔡昌明接受漆彬的工作指示和管理,搬运设备如出现问题,比如不好弄等时候,蔡昌明等负责给漆彬汇报,漆彬随即到现场指挥和协助,而不是向港超公司汇报该工作。同时,漆彬提供随车吊,钢丝绳等工作设备。

5、原告的工资及报酬支付。原告提供的证人吴洪忠在法庭作证时证明,工资是由漆彬支付,数额不清楚,漆彬给多少就是多少。原告蔡昌明在录音笔录二说到也是由漆彬支付(详见录音二15分55秒),关于数额,其谈了多次,其谈到,搬一两台床子,一般不谈钱,很多台才谈钱(详见录音二5分25秒);其又谈到,开先说一个拿100块前给他们,后头加了100块钱,我们四个人加了100块钱(详见录音二5分25秒)。

足见,工资报酬是由漆彬支付无疑,部分人知道一点报酬情况,部分人不知道是多少。

6、1060元是否分为承揽费用和雇佣费用?港超公司应该给1060元钱,这在法庭双方均无异议。那么,这1060元钱是否有组成及组成如何呢?在本案法庭开庭时,漆彬在法庭谈到,这1060元中,400元是吊车的费用,另660元是四个工人的费用,我们下面详见他本人原来及部分知道自己一点工资的人的证据清情况说话,以期还事实本来面目。

漆彬在2009年6月初是这样说的:“郎个我要付责任呢?我走的时候跟他们说了的那个机器弄过来40块钱一个人,从这里弄进去是100块钱” (详见录音笔录一10分38秒)。那么,这里计算起来只有560元,还有100元哪里去了?

原告蔡昌明在2009年6月是这样说的:“开先说一个拿100块前给他们,后头加了100块钱,我们四个人加了100块钱”(详见录音二5分25秒)。那么,这里计算起来只有500元,还有160元哪里去了?

为什么漆彬前后说法不一,是他事发时记忆可靠还是现在开庭时记忆可靠?蔡昌明的说法为什么和漆彬不一致?多余的钱哪儿去了呢?这让我们想起证人吴洪忠的证词,即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多少,漆彬给多少就是多少。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即可得出结论,只有两种可能,{dy}种是1060元中可能细分了费用,但罗华建和路南公司也在赚取该所谓的人工费;另一种更大的可能是,就如吴洪忠的证词所言,即不知道自己工资是多少,漆彬给多少就是多少,因为,蔡昌明和漆彬的工资报酬说法都xx不一样。而对港超公司来说,这都是他们的内部关系,这也进一步证明我们和罗华建、路南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港超公司和漆彬、罗华建、重庆路南运输公司是承揽关系,蔡昌明和他们才是雇佣关系,根据{zg}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港超公司作为定做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黎勇律师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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