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举行洛阳牡丹节,某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牡丹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后来许多厂家相继仿制,对该纺织厂的产品销路影响很大。为了维护工厂的利益和把握市场前景,该厂于1994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某服装厂仍继续生产与纺织厂样式xx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形均不相同)。纺织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1994年7月2日,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纺织厂收到驳回通知后,很不服气,欲申请复议。同时,服装厂看到纺织厂没有取得***,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
现问: (1)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纺织厂收到驳回申请通知后,可否申请复议? (3)纺织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是否应予受理?理由是什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纺织厂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有权管理?应如何管理和规范? (5)服装厂在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为什么?
[答案] (1)驳回是正确的。因为依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纺织厂可以申请复议。 (3)不应受理。因为纺织厂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请求不予受理。 (4)纺织厂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管理其使用行为,如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收缴其商标标识等。 (5)不得继续使用。因为其商标本身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