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上讨论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有同学提到关于金华火腿,有两个注册商标,一个是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的“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一个是金华市的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注册的“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
我听了,感觉不可思议。查询后发现,这居然是事实。请看下面的两个注册商标: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没有撤销,怎么会在同种商品上注册一个“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出来?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历史:
1995年,金华火腿监制局等部门以及金华市悦心火腿厂等12家火腿厂分别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改注册为证明商标的申请,6年后被驳回。
2002年开始,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先后四次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将金华牌火腿的商品商标撤销,改注册为证明商标的申请报告》。2003年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3年1月7日,金华市工商局会同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但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相似,不予注册。
2003年11月,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并于2004年4月通过初审。
省食品公司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是高度近似商标,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是相同商品。虽然被异议商标属于证明商标,但亦应遵守《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异议人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进一步造成市场的混乱。
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此进行答辩:
被异议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与异议人的“金华火腿”商标在权益属性和外观视觉上存在着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以使消费者辨清产源。
2007年4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并核准注册。
金华市金华火腿商标异议裁定书(2007商标异字第01405号)摘录:
我局认为: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相同,但带有地理标志性质的“金华市金华火腿”标志属于金华地区的公有和共有资源,该地区的任何人都有权利在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而比较双方商标,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尚有明显区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真不知道,什么叫权利不相冲突,什么叫商标不相近似了。如果这个裁定可以作为以后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标准的话,我真不知道,今后怎么向学生解释什么叫“混淆”了。这个课,没法上了。
据说,“金华火腿”商标是这样落入浙江省食品公司手里的:
1981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了解到金华火腿的“金华”牌商标已由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后,给浦江县食品公司发急电,内容大意是:火腿是省管商品,请速把商标注册证书送到省食品公司。浦江县食品公司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将商标注册证书送到杭州。
接着,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体制为由,派人到浦江要该公司在《商标转让申请书》上盖章。浦江县食品公司出于无奈只得依从。
虽然浦江县工商局持不同意见,未在“初审意见”栏内盖章,但是省公司通过杭州工商局报国家工商局办理了无偿转让手续。
因此,在“金华火腿”问题上,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作为法律人,我一直很同情金华人。
我甚至认为,为了纠正因为“历史的误会”而造成的把事实上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注册为某家企业的注册商标的不公正【事实上,即使不发生“金华火腿”商标转让,而由浦江县食品公司握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是存在同样的问题】,立法部门应该出台专门规定,宣告把地理标志注册为某企业商标的这一类注册商标无效(撤销商标注册)。
但是,我无法理解:在没有撤销“金华火腿”商标前,怎么可以再允许注册一个“金华火腿”商标?
这样的解决方案,是金华人的胜利,却是法律人的悲哀。我认为,金华人的胜利,并没有建立在法律逻辑上(虽然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裁定驳回商标注册异议,理由是:两个商标不相近似)。
因此,这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权力的胜利,就像若干年前浙江省食品公司用权力强行拿走了“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一样(虽然也是披着法律的外衣:商标依法转让)。
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事情上,法律一直是一个陪衬,一个奴仆,一个工具。法律一次又一次被权力所阉割。
在中国,也许权力造成的问题也只能用权力来解决,历史总是不停地从起点又走回起点,似乎永远也走不出这个死胡同。什么时候,法律可以真正代替权力来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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