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于安庆市教育局
{dy}章 总则
{dy}条 为保证2009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市教学仪器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负责组织本县(市)的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考试对象是参加2009年升xxx的全体应、历届毕业生。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第二章 考试科目、内容、日期和办法
第四条 考试科目,为初中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内容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物理、化学、生物教学大纲和新课程标准,主要考核初中阶段学生应掌握的基本实验技能和规范化操作。
考试范围:
物理
1、测量物质的密度;
2、伏安法测电阻;
3、探究小灯泡的电功率跟哪些因素有关;
4、测量滑轮组的机械效率。
化学
1、测量土壤的PH值;
2、二氧化碳的制取与性质;
3、配制5%的氯化钠溶液;
4、粗盐提纯中溶解和过滤两步骤。
生物
1、用显微镜观察人血的{yj}涂片;
2、观察人的口腔上皮细胞;
3、观察叶片的结构;
4、观察种子的结构。
第五条 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日期:市区(含大观、迎江、宜秀、开发区)定为5月23日—24日,各县(市)考试日期自定。
第六条 考生在考前20分钟通过抽签确定考试科目和题目、考场、座位,并及时登记。考生凭准考证在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考生一人一桌,独立操作,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上、下场间隔时间为10分钟)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后不得入场,中途出场者,不得再次入场。考生要听从监考教师等考务人员的指挥。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干扰和影响教师的评分工作,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考生成绩当场通知本人,并由监考教师及时记录在xx和评分表上,评分表上记录的考生成绩经同时监考的两名监考教师签字后生效,擅自改动成绩一律作零分处理。
第九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不予补考,并一律视为零分。
第十条 市区每科实验操作考试满分为10分,计入总分。考试成绩按分值转换为A、B、C、D四个等第评定,10—9分为A,8—7分为B,6—5分为C,4分以下(4分)为D,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纳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初中毕业和高生招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区(含大观、迎江、宜秀、开发区)考点安排在省示范高中。
第十二条 市区每所考点学校设理、化、生考场,每个考场安排24名学生,六名考生为一组。2名监考教师同时监考6名考生(即一组)。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考生人数自行安排考场等考试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成立“安庆市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并有明确的职责:基教科负责考生报名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教研室负责评分标准的制定,组织培训监考教师;教仪站负责考点学校和实验器材的检查落实等各项考务工作。考务办公室设在仪器站,各县(市)教育局也应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各考点要设考务办公室,考点学校校长为考点考务办公室主任,考点工作人员安排如下:检录员4人,负责在每场考前20分钟组织考生抽取签号,并在“考生抽签登记表”上记录考生的考试科目考场,姓名、准考证号及桌号,同时收回签号;领考员2人,负责协助检录员做好检录工作,并在考前5分钟将每场登记的考生带入指定的考场;理、化、生实验教师3-6人,负责每场实验操作考试所需的实验器材,药品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保密员1人,负责xx及评分表的收发、保管和保密工作;各考场监考教师9名,其中主考1名,教师8名,负责对照学生“抽签登记表”,检查考生姓名,准考证、桌号、对照评分标准当场赋分。负责xx的分发和装订工作。
第十五条 各考点要安排考务,保卫、后勤、信号、医务等人员,要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考生理科实验操作考试与体育考试的准考证为同一准考证。考试报名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每生收取考试报名费8元。
市区考试报名费由各校收取后统一上交考务办公室(仪器站)
第十七条 市区监考教师由市教育局统一抽调,被抽调的监考教师应是初中以上理、化、生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实验员)。监考教师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前监考教师要进行集中培训,熟悉实验操作考试规程及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各考点的考场内容保持水电设施良好,确保用电安全。实验桌旁边要备有废(液)桶、擦桌布,桌面上要贴好桌号,考场内要有灭火器等xx器材杜绝任何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各考点要设xx保管室,送考人员及待考考点休息室,抽签处,茶水供应处。各考点要悬挂印有《2009年安庆市区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场××考点》的横幅,考点入口醒目处要张贴《考生须知》和《考试流程示意图》。考点内要划设“考试警戒区”。
第二十条 各考场要在xx装订封面上做好考场记录,若有违反现象,应由考点纪检人员配合,及时处理,并作文字记录。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安庆市教育局。
安 庆 市 教育 局
20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