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盛隆门”事件看“环保刑法”的必要性-我在故我思-搜狐博客

2010-04-15 | 从广西“盛隆门”事件看“环保刑法”的必要性 该日志已被收录

     

 

环境保护必须祭起刑法大旗

——从广西“盛隆门”事件看“环保刑法”的必要性

 

陈杰人

 

    一方面是中央政府重拳调整产业结构以保护和治理环境,一方面却是地方政府用太极推手应付中央禁令继续保护落后企业的生产和建设。过去多年来,人们常常能见到这种政策和对策的无聊游戏,近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再次披露了一起此类严重事件。

    据报道,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原名万鑫钢铁有限公司)早在4年前就被国家发改委明确列入了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可直到今天,这家公司不仅没有关停,反而在未见任何环评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越建越大,其背后的原因,就是防城港市政府以红头文件公然对抗中央决策,纵容这家企业违法建设和生产,甚至该市市长还亲自前往公司鼓励生产。

    防城港市位于北部湾,是我国该海域地区滨海城市群中最重要的全海景生态城市,多年以来,它素以幽静、美丽和无污染著称,“城在海中,海在城中”,是对防城港美丽的生动写照。就是盛隆公司这种不符合法定环保条件的企业入驻,让该市生态面临灭顶之灾的威胁。

    对于广西地方政府这起被舆论称为“盛隆门”事件的丑闻,有关人士多从政府官员的政绩心态和权力缺乏监督等方面进行评析,这的确没错。但问题是,对于地方官员而言,利益冲动是永远的魔鬼,指望通过思想教育和舆论批评杜绝其作出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决定,无异与虎谋皮,事实上,有关环保领域的大问题,很多时候就是中央善政与地方政府政绩利益的矛盾体现。

    也有人主张,应该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以环评的重拳震慑防城港市地方政府,以促使其收敛非理性行为。可“盛隆门”事件明摆着让人看到,即便上级环保部门作出环评限制,地方政府依然可以纵容企业的非法行为。要知道,万丈高楼从地起,地方政府毕竟会成为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如此说来,难道环境保护在无良官员那里就成了一个空口号?非也!因为,刑法中的许多条款还在沉睡,如果祭起刑法大旗,环保才能真正成为硬指标。

    这让我想到了江苏“铁本事件”和“盐城事件”。数年前,江苏江苏铁本钢铁公司未经审批在常州市违法占地近6000亩开建800万吨钢铁项目,经国务院查实,江苏有关地方官员被严厉处分,铁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去年2月20日,江苏盐城标新化工公司非法排放有毒废水污染水源,造成城区20万居民停水三天三夜,直接损失500多万元。经过侦查和审理,法院认为,标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生产负责人丁月生在明知本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生产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有毒废水直接外排造成重大污染,遂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胡、丁分别判刑10年和6年,这是国内{sg}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在全国引起了巨大震动。

    古云,“治乱国,用重典。”当前,由于企业、地方政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着复杂的利益冲动,加之理念的普及尚有差距,中国环保领域可以说是一个乱哄哄的局面,要整治这个局面,显然不能光靠思想教育和行政监督。相对于这些“软”的手段而言,刑法的介入也许更有效,更能体现国家的决心和政策。

    纵观刑法的现有规定,不仅有第六章第六节九个专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有诸如投放危险物质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多个罪名,这些罪名,有的可以有效约束企业主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有的可以震慑官员的职务行为。遗憾的是,过去多年中,国家在狠抓环保的过程中,过度偏重行政手段而相对忽略了刑事手段。事实上,行政手段有执行弹性大、过于倚重地方官等弊端,而刑事手段则更刚性,更具威慑力。如果国家考虑到刑事政策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那么,在当下环保问题已经成了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确需好好研究,及时出台系统的刑事政策,让刑法体现环保的精神,以重拳出击反环保行为,避免“盛隆门”事件的继续存在和重演。

    (本文为法制日报而作,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有关报道可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24/content_13234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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