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2010-04-13 10:26:25 阅读7 评论0 字号: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及供热成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zg}销售价格调整为69.72元/吉焦;采用面积计费的,{zg}销售价格调整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zg}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热源厂与热力公司{zg}结算价格为57.72元/吉焦,双方可在不超过{zg}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转自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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