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7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2001-09-03发布 2001-1 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前言 本标准中汞、铅、镉和贝类毒素限量的确定主要参照了欧委会法规(EC)N0466/2001、欧洲议会指令2001/22/EC中的规定,甲基汞限量的确定参照国际食品标准CAC/GL 7-1991((鱼中甲基汞限量指标)的规定,其他指标的确定与我国强制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中的规定相同。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李晓川、周德庆、陈远惠、翟毓秀、尚德荣。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捕捞及养殖的鲜、活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一 GB/T 9675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 12399食品中硒的测定GB/T 14962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SN 0294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SN 0352出口贝类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3 要求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见表1。 表1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指 标
汞(以Hg计),mg/kg ≤1.0(贝类及肉食性鱼类)≤O.5(其他水产品)
甲基汞(以Hg计),mg/kg ≤O.5(所有水产品)
砷(以As计),mg/kg 40.5(淡水鱼)
无机砷(以As计),mg/kg ≤1.O(贝类、甲壳类、其他海产品)≤O.5(海水鱼)
铅(以Pb计),mg/kg 41.O(软体动物)≤O.5(其他水产品)
表1(续) 项 目 指 标
镉(以Cd计),mg/kg ≤1.O(软体动物) ≤O.5(甲壳类)≤O.1(鱼类)
铜(以Cu计),mg/kg ≤50(所有水产品)
硒(以Se计),mg/kg ≤1.O(鱼类)
氟(以F计),mg/kg ≤2.O(淡水鱼类)
铬(以Cr计),mg/kg ≤2.O(鱼贝类)
组胺,mg/100g ≤100(鲐鳞鱼类)≤30(其他海水鱼类)
多氯联苯(PCBs),mg/kg ≤O.2(海产品)
甲醛 不得检出(所有水产品)
六六六,mg/kg ≤2(所有水产品)
滴滴涕,mg/kg ≤1(所有水产品)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μg/kg ≤80(贝类)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μg/kg 不得检出(贝类)
4 试验方法4.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4.2甲基汞的测定 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执行。4.3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4.4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执行。4.5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6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7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执行。 4.8硒的测定 按GB/T 12399中的规定执行。 4.9氟的测定 按GB/T 5009.18中的规定执行。4.10铬的测定 按GB/T 14962中的规定执行。4.11组胺的测定 按GB/T 5009.45-1996中4.4的规定执行。 4.12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GB/T 9675中的规定执行。4.13甲醛的测定 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4.14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中的规定执行。4.15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按SN 0352中的规定执行。4.16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按SN 0294中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5.1.1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5.1.2抽样方法 5.1.2.1鲜、活水产品取样量见表2。 表2鲜、活水产品取样 批量 尾或只 取样量 尾或只
<500 2
50l~1000 4
1 001~5 000 10
5 00l~10 000 20
≥10001 30
5.1.2.2鲜、活水产品取样方法:将鲜、活水产品(鱼、甲鱼、蟹、对虾等)洗净体表,取肌肉(或可食部 分),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 g。其中:鱼洗净,取样部位为背部肌肉、腹部肌肉及鱼皮;虾洗净,去头、去皮、去肠腺(大型虾)后取肌肉;蟹洗净,去皮,取肌肉及生殖腺;甲鱼洗净,取可食部分l贝类洗净、去壳,取可食部分。5.2判定规则 5.2.1 水产品中所检的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2.2所检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 批产品是否合格。 A.1鉴别方法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A.1.1 试剂 A.1.1.1 12%氢氧化钠(NaOH)溶液:称取12 g氢氧化钠固体,溶于100 mL水中。 A.1.1.2 1%间苯三酚溶液:称取1g间苯三酚,溶于100 mL 12%氢氧化钠(NaOH)溶液中。 A.1.2检验步骤 A.1.2.1 称取5 g样品切碎或研碎,加入10 mL蒸馏水浸泡30min。A.1.2.2取5 mL浸泡液,加入1 mL 1%间苯三酚溶液,观察显色反应。注意显色反应时间较快,溶液不宜放置过久。A.1.3检验结果A.1.3.1 溶液呈橙红色,检出甲醛,甲醛含量高。A.1.3.2溶液呈浅红色,检出甲醛,甲醛含量低。A.1.3.3溶液不变色,甲醛未检出。 A.2气相色谱测定法 A.2.1 仪器 气相色谱仪、电热恒温水浴箱、80 mL具塞顶空瓶、1.O mL注射进样器。 A.2.2样品处理A.2.2.1 液体样品:直接取液体样品5 mL于80 mL具塞顶空瓶内,加纯水15 mL,混匀。立即用垫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反口橡皮塞塞好,置恒温水浴箱中,60℃恒温平衡40 min。在保温情况下,用1.0mL 注射进样器,从瓶塞处取1.O mL上部气体,注入色谱仪,测其峰面积定量。A.2.2.2 固体样品:取具代表性固体样品5g,粉碎均浆后置于80mL具塞顶空瓶内,加纯水15mL,混匀。以下步骤同液体样品。A.2.3色谱条件 氢火焰检测器(FID)、GDX一101色谱柱(1.5 m×4 mm),柱温160℃,检测器温度220℃,进样品 180℃,载气流速20 mL/min,补充气压力15 kPa。A.2.4精密度和回收率实验 取一份液体样品,均匀分成8份,做精密度实验。另取8份液体样品,分别加入10 mg/L的甲醛溶 液1.0 mL做回收率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