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则
{dy}条 为了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用社主任、联社主任是安全保卫工作的{dy}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涉枪、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营业期间
第六条 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营业期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七条 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临柜,认真做好防盗、防抢、防诈骗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达岗位,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内的合适位置,xxx、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营业厅大门开启后,要将大门反锁固定。
未装防弹玻璃的柜台内侧下面,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持枪抢劫时的藏身之处,不得堆放杂物或加装融板。(仅适用于已装防护栏的“一”字型)。
第九条 从库房取出钱箱或收到押运员送来的钱箱后,要立即送入营业室柜台内,关好柜台二道门及后(侧)门。
第十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记账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观察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观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
第十一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解,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
第十二条 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xx、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进出二道门和后门时,应先观察外围有无可疑生人或异常情况,进出时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门反锁。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并防止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接待外来业务人员应在与营业区域相隔离的会客厅或其它室内进行。
第十四条 出纳员、有关会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不得随意交与别人。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锁好现金、公、私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保管好钥匙。
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遇到上级和公安部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证件齐全,才可以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
第十六条 营业室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信用社的,营业员均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先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再继续营业。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厅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能清点现金,轧帐。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编押机、压数机、电脑软件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不准将个人的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等物品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属于“三不留”的储蓄所、分社等网点,下班时应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钥匙。
第十九条 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入营业室内,因工作关系需入内的要征得信用社负责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才能将款箱从车上取下并在押运员保护下将款箱拿进柜台内;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得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拿出保险柜或柜台外面,应等押运人员到位后才能取出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识的取箱人和押运员不予办理手续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
第二十一条 要按上级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营业员办理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信用社办理各项往来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内容审查、复核凭证,认真做好查询答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二)委托信用社签xxx时,应要求由开户单位在信用社预留印鉴、名章之一的有关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前来办理,必要时须查验身份证。对非预留名章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来办理的,除查验工作证、身份证外,还应以电话(并确信电话是开户单位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核实。对非开户单位人员(持现金者除外)一律不予办理签xxx业务。
(三)解付xx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解付或转汇个人xx必须由本人亲自持票及凭其本人身份证办理。
(四)联行信件、K类电报必须指定专人寄发,办理邮件发送业务时须持邮局核发的证件供其查验,寄发上述邮件均采取记账方式付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五)为单位开立账户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和重要凭证使用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应取消其账户,追回剩余的票据。
(六)信用社要与开户单位按规定及时对帐,查清未达账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七)印制、领缴、运送、保管、出售、收回、销毁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专簿登记,实施责任监督。
(八)加强技术防范,提高鉴别票印真伪能力,有条件的要逐步增设先进的票据检测仪器设备。
(九)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如xxxx,xx或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二十三条 营业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一)营业时,工作人员(含警卫、保安员)对本营业室负有安全责任,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密切配合,临危不惧,正确使用自卫武器,遏制歹徒行凶作案。
(二)发现持假票、假折、xx和冒领存款者时,应沉着、冷静、不能打草惊蛇,要以某些理由稳住对方,然后及时告知领导和有关人员捉拿案犯,必要时可按动联网报警开关(非应急报警)。
(三)当犯罪分子持凶器作案时,全体营业人员要团结一致,利用各种武器进行反击,并按动报警开关寻求外援,合力制服罪犯。
(四)当犯罪分子持枪抢劫作案时,营业人员必须保持冷静,须按“先周旋、后藏身、再报警”的程序处理,灵活机智地与歹徒周旋,分散罪犯的注意力,处于有利位置的人员要隐蔽地按动“110”xxx开关,此时,禁止使用应急xxx。并密切注意歹徒的动向,趁犯罪分子不备时迅速藏于柜台之下(适用于未装防弹玻璃的“一”字型柜台),取出自卫武器,作好防范准备。
(五)犯罪分子闯进营业柜台内时,应与其周旋,以寻求报警反击的{zj0}时机,如无周旋可能,有关人员应迅速按动应急联网报警开关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员注意保护出纳员锁好现金,并机智勇敢地应付各种情况,寻找机会反击犯罪分子。反击时要出其不意,快、准、狠、力求一击见效。
(六)营业人员在应付上述几种案件时,要着重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相貌、口音、衣着、持何种凶器等特征。如罪犯中途逃跑,营业员一般不要外出追击。
第三章 守库期间
第二十四条 凡有库存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守库值班,严格执行双人以上武装守库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守库员必须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作好内部巡逻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守库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和值班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和xxx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职守库人员必须与协助守库(住宿)人员实行分室住宿。
第二十八条 守库人员必须熟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号码,有关领导电话号码和联防单位电话。值勤期间不得饮酒(含值勤前5个小时)、不得进行与值勤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
第二十九条 值勤时枪支不得锁在枪柜或其它柜内,应放在取用方便的位置,子弹压在弹仓内,但不上膛。报警装置、通讯器材、消防器材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十条 值勤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点周围不论发生何种非侵害信用社安全的事情,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但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安部门或联防单位派人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守库人员认识的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确认非挟持的情况下,方可开门,否则不管对方出示任何证件或提出任何理由,都不准开门受检,同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不得随意触动营业室内的各类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转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守库员处置非常情况的要求:
(一)守库员的职责是保护守卫目标的安全,在遇到不法分子侵袭时要机智勇敢实施正当防卫。
(二)当遇有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找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三)当有人自称是上级或公安部门前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时,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问答,不开门,通过观察窗口或闭路电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目特征、口音、举止动作等,如无本单位领导陪同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可疑时,一律不准开门受检,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等可疑情况时,守库员应立即持起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电视监控设备或其他方法观察情况,作出判断,但不能开启守库室大门出外检查。
(五)发现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员要相互联络作好防范准备,同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并打电话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援助,必要时按动防抢报警开关或大声呼喝,及时制止犯罪分子的作案活动。
(六)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或破窗进入守卫区域时,应立即作好战斗准备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如情况紧急,应同时按动应急报警开关求取外援。
(七)如发现电线、电话线、xxx线路遭破坏且情况不明时,守库员要坚守值班室,不开门外出,并立即对外大声呼喊或采用其他器材进行报警。
(八)上述几种情况下,如罪犯分子终止犯罪逃跑时,守库员不要外出追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提供详细发案情况。
(九)守库员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惊慌失措,要沉着冷静,充分利用各种防范设施和自卫武器,先判明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付方法,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 押运期间
第三十六条 执行任务时必须坚持防弹汽车押运、双人武装、同出同归,严禁单人徒步或用自行车、摩托车等无安全条件保证方法运送款项。
第三十七条 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押运事项。
第三十八条 运钞时要着装整齐,穿xxx,戴钢盔(司机开车可不戴)。运钞前对xxxx进行检查,备好持枪证及有关证件,确信各项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才能出车。
第三十九条 每一车为一个小组,指定一名组长负责,明确各人的具体分工和职责,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提前3-5分钟到达装款地点,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第四十一条 执行任务前发现不安全因素,应暂停执行任务并及时报告,执行任务中发现有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坚决纠正。
第四十二条 押运车辆不得搭乘无关的人员,不得运送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行车路线,途中不准做一切与押运无关的活动,值勤时严禁饮酒(含值勤前5个小时)和打瞌睡,不得私自调换押运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期间,除钱箱上落车外,其余时间及行驶途中要锁好车门车窗。将车上通讯器材置于工作状态。
第四十四条 确认是公安交警人员检查时,可出示有关证件,但不允许上车检查押运物品,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拦截和检查押运车辆。
第四十五条 当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装卸钱箱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车上人员不要马上下车,押运组长和押运员要按“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看清有无可疑情况后再下车。
(二)司机原则上不下车,不熄火,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将车辆迅速开往安全地带,确保车、款安全。
(三)押运员下车后应快速占领营业网点大门外侧,背靠墙(或入营业室内),便于观察车辆周围,便于发挥火力,能够支援司机和组长的有利位置。打开枪保险,双手持枪准备战斗姿势。
(四)当款箱卸下后,押运员护送款箱进入柜台内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上车驶离。
第四十六条 长途押运或者运送大宗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物品时,应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
第四十七条 长途押运非在途中吃饭不可时,解钞车应尽量靠近吃饭地点停放,采用轮换就餐方法,保证押运物品有双人看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要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可靠。
第四十八条 押运途中,车上人员需要方便时,必须选择视野宽阔的安全地段停车,并做好观察警戒工作。
第四十九条 押运途中要随时检查押运物品是否安全,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周围环境是否有异常情况。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遇到犯罪分子作案,必须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实行正当防卫。
第五十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运钞车必须迅速返回单位,因公需要办理其它业务应在执行运钞任务前征得有关领导同意。
第五十一条 运钞车正常情况下的行驶速度应视路况而定,途经乡村、闹市区及路面情况不良的情况下应减速,不得开“英雄”车。
第五十二条 运钞车司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以押运为由随意违反交通规则,避免引起事端影响押运工作。应遵守押运制度,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五十三条 押运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一)押运员的职责是保护押运物品的安全、遇有犯罪分子侵害要勇敢果断予以反击。
(二)押运途中,坐在车前排的押运员负责对路面及前方警戒观察,后排的押运员和业务员负责观察公路两侧的情况。当汽车上坡、转弯、会车、减速、购票和通过复杂路段及闹市时要提高警惕,加强观察警戒。
(三)运钞途中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道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加强警戒,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和开道放行。
(四)运钞车途中违犯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时,应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五)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除留一人在车上看守物品外,其余人员应下车在周围做好警戒,不准无关人员接近。如短期内不能修复可就近联系有关单位协助,如车辆位置离本单位较近,应通知本单位派车接替。
(六)途中因某些原因遇到群众围观起哄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疏散人群。属于自己责任的,应该予以道歉,不允许强词夺理,以势欺人,尽快脱离现场。属于对方责任的,讲明道理,尽快脱离现场。如发现别有用心的挑拨唆使者,要当众揭穿其阴谋并重点监视。情况较严重时,尽快使用车上通讯器材通知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同时做好防范工作。
(七)途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押运员应与交警人员说明情况,尽力达成先运送后协商的意见。如发生严重事故,押运员要保护好押运物品,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警、公安人员。如有伤员应拦截过往车辆尽快送医院或向“120”急救中心报警。特殊情况或现场不易控制时可拨打“110”报警中心请求帮助。不论发生何种事故,押运员都要持枪警戒,根据情况处理好安全事故,保护好现场。
(八)途中遇到自称是公安交警人员检查,押运员要保持警惕,并做好战斗准备,但不下车,观察“检查人员”是否穿着警服,有无臂章和胸章,附近有无公安警车或摩托车,周围有无可疑情况等。确认是冒充人员时,应拒绝停车,尽快脱离现场,并将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如一时不能确认真假,可停车但不熄火(车前后应无物体阻拦),不开车门,做好战斗准备,在与对方交涉时应态度和蔼,必要时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其他人员密切注意检查人员的举动和周围环境的情况变化。如对方无理不放行或要强行登车检查,押运员应发出口头警告,必要时可鸣枪警告,强行驱车脱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途中发现前方路障不能通过时,驾驶员应选点停车,但不熄火,押运员要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如能证实情况可疑或存在危险时,押运员不要下车,运钞车要倒车或调头驶离路障点至安全地段,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单位。
(十)当运钞车在营业点交接款箱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员必须互相配合,立即还击,阻止歹徒靠近汽车。营业点人员立即按动xxx开关及打电话报告,驾驶员要马上驶离现场至安全地段并及时报告。如运钞车无法开走,司机应将车匙取下,锁闭车箱。
(十一)途中遇到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员一般按照“先示警后自卫”的原则处置。当歹徒停止犯罪时,押运人员应立即停止射击。当犯罪分子中途逃跑时,押运员不要追击,应迅速撤离现场并立即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地市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