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官员比江苏延申高层更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国家药监官员比江苏延申高层更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2010-04-02 18:12:34 阅读3 评论0 字号:

国家药监官员比江苏延申高层更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媒体爆出江苏常州疫苗xx大案:xx疫苗生产商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xxx查实在疫苗生产过程中长期故意xx,导致大量问题疫苗流向市场,受害者最少超过100万人。目前7名公司高层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而被批准逮捕。据悉,江苏延申在疫苗生产过程中搀入一种不易发觉的添加物,可以令出厂疫苗在一般检测时达标,但实际效用却大大降低。这一xx手法与三鹿公司在婴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相似,但其危害性却有过之而无不及。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按劣药论处。显然,江苏延申公司在疫苗中搀入的添加物符合了该罪客观要件。

其实,国家药监官员早在十年前就比现在的江苏延申高层更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并同时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先锋、典范,十年前早应该对他们实施调查,分别定罪。 请看如下事实。

从1999年开始,许多孩子在服用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三精公司)生产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后,出现了轻重不一的腹泻反应。其中严重病例约占总病例的1/10,严重病例腹泻难以控制,病程长达20多天,体重骤减,体质变差,严重影响了儿童的消化系统及生长发育,其不良危害远远超出了普通的腹泻概念,由此影响消化系统功能长达四、五年以上的儿童占很大比例。后九年来腹泻病例又有陆续发现。三精葡萄糖酸钙的批准文号是药准字,三精葡萄糖酸钙的说明书中没有标示任何的不良反应。但是,从{dy}例腹泻病例开始,三精公司就没有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法规”对病例进行法定的调查、登记和上报,其违法行为也没有被国家xxx依法监督。三精公司和xxx宁愿各自顶着被投诉、被起诉和被控诉的局面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jd1}“该药特别有害反应”做出“设法避免”工作,长期故意违反药品法规。

2000年,我这个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拿着三精葡萄糖酸钙污染氯化钙的证据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对三精公司提起诉讼,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在北京一中院对国家xxx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虽然我有完整的证据链,但是法官应当采纳的证据故意不采纳,应当引用的法律依据故意不引用,反而引用不适当的法律条文枉法裁判本案,使我在强势的证据和法律支持下两案都败诉。使当年国家xxx显而易见的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方面另有专文控诉)。

众所周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国家xxx最基本的监管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不需要法院批准,不需要判决。对此,我一直进行了长达九年的上访和控诉。09年4月《中国财富》曾做“三精葡萄糖酸钙致泻迷雾”、“一个医生的九年”的专题报道,同时有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的数千页面。但是药监官员在一次又一次的当事人控诉和媒体监督声中以冠冕堂皇的违法行为继续危害儿童群体健康,以强势拖延来对待当事人及全国儿童,在国家药品管理层面表现了非常的故意和恶意。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了许多的药品危害和儿童群体事件。

山西疫苗危害暨江苏延申疫苗事件,在这千年不遇的疫苗丑闻两相逢之际我反复查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以及客体要件、犯罪对象、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等。参照江苏延申疫苗事件进一步揭露:国家药监官员十年前就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其性质比江苏延申高层更恶劣!!现在我拿不准国家xxx是否属于法律定义的“单位”,如果是,国家xxx也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适用“两罚制”。同时,药监官员还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前我仅仅控诉三精葡萄糖酸钙应该依照《药品管理法》按假药或劣药论处的问题,现将药监官员、相关的三精葡萄糖酸钙事件(下称钙事件)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具体要件的对照情况分别列下,供大家评判。

一、与“生产销售劣药罪”要件对照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法规]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劣药”〉:《国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按劣药论处。三精葡萄糖酸钙中的香精成分不是三精公司擅自添加的,却是xxx批准三精公司“随便添加”的,数千种香料中想加什么就加什么,想加多少就加多少。从这方面看,该药本质上等同于劣药。《药品管理法》禁止药品生产企业擅自添加香料,xxx却批准三精公司“随便添加”香料,其行为本身就是对《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篡改和破坏,属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相互串通,破坏第四十九条的实施。法制国家法律{zg},理应以国家法律精神为准,严厉打击这种相互串通行为!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严重危害”〉:先看相关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2.2规定: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短暂的功能障碍属“轻微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规定: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属“重伤”。本案三精葡萄糖酸钙严重影响儿童消化系统功能长达四、五年以上算不算“重伤”无需辩论,在后面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中有详细的法律判定。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要件

[法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三精葡萄糖酸钙危害事件,违反《国家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必然违反“国家药政管理制度”。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的犯罪对象

[法规]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劣药”〉:具体情况前面已述,这里只差一个“劣药”认定,这个环节掌握在药监官员手中。法为大,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给认定就认定不了,法律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中岂不成为天大的笑话。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要件

[法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生产劣药行为;其二、销售劣药行为;其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至于何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规定,司法上也无解释。我们认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似应为因其劣药而致人体重伤或相当于重伤者;致人体轻伤害,对人体的“严重危害”。从本罪所设定的法定刑来看,本罪的法定刑已高过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本罪的{dy}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者例外)。基于此,假如还将对人体的“严重危害”理解为包括对人体轻伤害、则其法定刑将明显高过本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而我们认为、对本罪所谓的“严重危害”应理解为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轻伤。因其劣药导致人体轻伤者,如其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适用本法第l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体重伤、销售金额又未达5万元者,应按药品行政管理违法处理,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罚,被害人还可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至于人体重伤的认定标准,根据{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参照“江苏延申7名公司高层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而被批准逮捕”,7名延申公司高层只是生产销售的组织、指挥者,而三精葡萄糖酸钙危害事件中的国家药监官员同样是生产销售的组织、指挥者,具有相同的客观要件。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法定实害要求”〉:三精葡萄糖酸钙对儿童的危害理应属于重伤害(前面已列出鉴定标准)。退一步,即使三精葡萄糖酸钙危害属于轻伤害,它的销售量每年1亿元以上,累计已在10亿元以上,已超过“5万元”销售界限的20000倍,已符合法定实害要求。

5、“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的主体要件

[法规]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l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自然人”〉:国家药监官员属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6、“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要件

[法规]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如果行为人由于违章生产药品,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粗心大意销售劣药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处罚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处罚。本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本罪。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明知劣药”〉:国家药监官员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劣药。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故意”〉:国家药监官员在被投诉、被起诉、被控诉以及众多媒体口诛笔伐下拖延了十年,理应属于故意。

7、“生产销售劣药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规]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未超过五万元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理。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劣药、危害、过失”〉:前面都已经说明。


二、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要件对照

[法规] 《国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钙事件对应法规中的“假药”〉:早在2000年,当事人就检验出三精葡萄糖酸钙的“氯化钙”污染,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把“氯化钙”检验证据当庭递交法官。但是法官要枉法,药监官员要渎职,三精公司要利润,当事人根本阻止不了官商勾结和官官勾结。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要件,基本同“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十年来三精葡萄糖酸钙事件的官场腐败情况,参照“江苏延申7名公司高层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而被批准逮捕”,举报药监官员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和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我个人观点。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评判,或提供帮助,为药品环境好转,为儿童群体健康出力!





--日志来源于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推荐阅读-->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国家药监官员比江苏延申高层更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