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对农业经济影响及对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无疑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力举措。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政策效应产生巨大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 l.让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真正看到了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趋向。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提高,改变了以往因扣税率与征收率的不一致而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的税负不公现象,真正实现了不同产业之间税负的公平、合理。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这一税收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使他们真正体会到中央对扶持农业、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费改税”的坚强决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经营者的投资和经营热情,激励了广大农民种养殖信心,种植养殖规模有了大幅提高。 2.直接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一方面,进项税额抵扣率从10%提高到13%,在不考虑市场价格因素情况下,将直接给企业带来收购金额3个百分点的税额,另一方面,抵扣率系按收购金额予以全额抵扣,而不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故按增值税计算原理,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抵扣率已达14.69%[农产品征收率×(1+农产品征收率)即:13%×(1+13%)].国税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税收政策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税负和利润增加的重要政策性因素。 3.有力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缓解了一些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置的绿色、环保等非关税壁垒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入NTO,给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布局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营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也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提高,在直接降低农产品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为其赢得了一定的价格空间。对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农业出口企业,由于进项税额的增多,更能享受退税额增加的优惠。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二)政策效应带来的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 1.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随着国家扶持农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兴办农业加工企业;随着农业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好转,加大了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改投入的力度,这都直接为农民、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加工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带动了农产品原材料的需求量,使农业生产基地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种养殖农户不断增多。农产品需求的增加和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多,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好转,为了稳定企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许多企业采取订单式并实行保护价或直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等形式让利于农民,稳定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 2.有利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效益农业的快速发展。从宏观方面看,随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等一系列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措施的出台,使那些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要的特色农业企业有了快速发展,在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下,使土地、资本等主要生产要素迅速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以粮、棉、油等为代表的传统产品产量明显下降,从微观方面看,不少经济实力较强的农业xxxx,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合量,以此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3.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形成。随着农业加工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之间由原先的松散型买卖关系转向比较紧密的合作关系后,双方已逐步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使广大农业加工企业逐步把“农场”作为企业的“{dy}工场”,从而对农产品基地的规模、管理等提出更高、更科学的要求,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明显的政策误区。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收购金额直接乘抵扣率计算产生,没有按增值税“价外税款抵扣机制”对购进农产品的“买价”进行“价税分离”,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依据与销项税额计算依据的规定不匹配,实际执行时必然产生税负不公平和“增值不增税”等税收流失问题。 (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准予按13%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初级农产品的范围发文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有几个问题:一是对一些农业产品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难以把握,争议较大,譬如龙井茶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就争议较大;二是一些初级农产品经过简单加工后,不再属于初级农产品,按17%税率征税,造成高征低扣,企业负担较重,也不尽合理,并且与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宏观政策相背离,客观上造成纳税人为逃避不合理的税负而多开多计农产品进项抵扣税问题。 (三)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提高后,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管理更加刻不容缓。收购凭证与其他xx{zd0}的区别是该凭证为倒开凭证,即由收购者倒开凭证给销售者,与一般的商业经营行为销货者开具xx给购货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收购凭证如何开、开多少很大程度上由收购者自行决定,而销售者又涉及到千家万户,这给税务部门的监控管理带来难度。目前纳税人在使用收购凭证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超范围填开收购凭证,一些从无证经营户手中购进的农产品,以及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由收购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买卖双方以此在价格上大做文章;二是收购者虚开收购凭证或在收购凭证上虚增采购金额,在数量或单价上做手脚,以扩大抵扣额。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提高后,上述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如何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对税务部门来说已刻不容缓。 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抵扣管理的对策 (一)调整现行政策,实行差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1.全额免征初级农业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基于“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且目前的农产品普遍销售价格不高,自然损耗大,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较小、利润空间有限的实际,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宜对单纯从事初级农业产品购销业务的纳税人,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既可解决税收管理难度大、征收成本过高的问题,也有利于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又不致对我国的整体税收产生较大影响,达到国家、税务机关和农产品经营者“三赢”的效果。 2.改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征税政策。具体思路是,取消凭收购专用xx抵扣税款的政策,而采取“以销定进”的方法,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由总局科学测定农产品加工各行业的产出实耗率,实行销售实耗法抵扣政策,通过核实其产品销售数量,按照销售实耗率测算出实际耗用的免税农产品,然后按当月所购进的农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不含税价格)、规定的扣除率或税率予以计提进项税额,而对其存货中的农产品则不允许抵扣。具体的计算公式为:纳税人当月农产品计提进项税=当月所收购的农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月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实耗率)×适用税率。这种方法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在税收上也有三个好处:一是对隐匿收入不入账的企业,其进项税也同样得不到抵扣;二是有效地杜绝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xx行为的发生,堵塞目前收购专用xx中存在的漏洞;三是不会出现因企业收购农产品多少造成进项税忽高忽低和应纳税额大起大落的现象,有利于增值税均衡入库。 (二)调整进项税额计算方式,增强政策的合理性。改变现行的对农产品进项税额以买价计提进项税的规定,统一进项、销项税额的计提依据,规定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的收购专用xx或取得的普通xxxx面价款为含税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先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从而使增值税抵扣政策更趋合理。 (三)完善收购专用xx异地开具办法,强化现金交易监管。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产品的,允许其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核准其携带异地使用的收购专用xx种类、数量。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批准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到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即可在收购地填开空白收购专用xx,从而杜绝xx管理真空,方便收购企业经营。同时,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农产品集中收购、现金交易普遍的实际,改变过去的“以票控税”的传统思路,实行“以资金控税”的办法。即:农产品收购企业在银行设立专门的“收购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依据农产品销售人提供的农产品收购专用xx通过该账户统一支付收购资金,运用银行第三方确认机制,加大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对收购金额支付额与收购专用xx开具金额相一致的,方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以防止企业通过“虚开”、“高开”收购专用xx骗抵税款。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收购专用xx稽核、协查。首先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收购专用xx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投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销售数量、单位等项目内容,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报送农产品收购专用xx开具情况的电子信息。国税机关依据收购专用xx所列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确定投售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异地收购的,通过协查系统委托异地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对于本地收购的,则派员到投售人所在地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也可利用公安部门金盾工程的信息数据,确定投售人的真实身份,为稽核检查提供准确的信息。经过核查,凡是收购专用xx上没有填列投售人身份以及所列身份证号码不正确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建立核查回访制度。对于收购金额大、农产品进项抵扣比例高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按月实施纳税评估,重点分析判断其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关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1)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比较分析,确定纳税人的合理损耗范围,判断纳税人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2)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的比较分析,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3)对纳税人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进行比较,查看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货物交易虚开收购专用xx问题;(4)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次收购平均金额与按户累计收购金额参考值标准,对企业每次收购金额超过参考值标准20%以上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批准抵扣;按户累计收购金额超过参考值标准以上20%的,必须审核货源的真实性。通过评估,发现收购企业在申报抵扣税款中存在问题的,除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进项抵扣资格。与此同时,建立必要的核查回访等辅助制度,针对农产品收购季节性强的特点,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随机选定农产品投售人进行有重点的回访和核查。通过回访发现收购企业有虚开xx行为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开予以曝光,震慑涉税犯罪,减少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专用xx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