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犯罪的量刑
走私、xx、运输、制造xx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xx、运输、制造xx不满140克、xxx或者xxxxx不满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或者其他少量xx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xx、运输、制造xx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xx、运输、制造xx140克、xxx或者xxxxx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xx、运输、制造xx每增加18克、xxx或者xxxxx每增加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4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40支,50mg/支规格的8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60片,50mg/片规格的8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xx、运输、制造其他少量xx,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xx、运输、制造xx200克、xxx或者xxxxx1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50mg/支规格的1
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 000片,50mg/片规格的1
0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私、xx、运输、制造xx每增加120克、xxx或者xxxxx每增加6克、度冷丁(杜冷丁)每增加3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00支,50mg/支规格的6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200片,50mg/片规格的60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xx、运输、制造其他xx数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xx、运输、制造xx1 000克以上5
000克以下、xxx或者xxxxx50克以上150克以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量刑要素
【量刑要素分类一】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量刑要素分类二】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量刑要素的细化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轻处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轻处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20%。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xx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轻度的,轻处20%;中度的,轻处30%;重度的,轻处40%。
【聋哑、盲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轻处30%;故意利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轻处10%。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xxxx、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
【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60%。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轻处60%。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轻处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5%;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2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7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50%。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上述关于xx犯罪的量刑,目前在少数试点法院施行!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xx、运输、制造xx,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xx、运输、制造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xx、运输、制造xx一千克以上、xxx或者xxxxx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xx数量大的;
(二)走私、xx、运输、制造xx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xx、运输、制造xx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xx、运输、制造xx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xx或者xxxxx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xx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xx、运输、制造xx不满二百克、xxx或者xxxxx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xx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xx、运输、制造xx,或者向未成年人xxxx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xx、运输、制造xx,未经处理的,xx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xx一千克以上、xxx或者xxxxx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xx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xx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xx或者xxxxx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xx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xx、运输、制造xx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xx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xx、运输、制造xx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xx、运输、制造xx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xx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xx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xx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xx等xx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xx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xx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xx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xx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xx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xx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xx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xx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xx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xx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xx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xxxx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xx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xx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xx、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x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xx,是指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xx药品和精神药品。
xx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xx、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x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