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模具加工厂商除了能加工出模具外,还有模具加工件的生产能力。为了吸引客户,模具厂商经常会承诺:如果客户继续在本单位加工模具加工件,达到一定的数量,将退还全部或部分模具加工费。
例:甲公司委托乙模具厂制作B产品外形模具,合同规定:如果甲公司继续在乙模具厂用此外形模具生产B产品外壳注塑件,产量达到10万只的时候,乙模具厂将返还甲公司前期支付的模具加工费(注:返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二是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此业务双方(假定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乙模具厂完成模具制作,甲公司验收合格并支付了模具加工费,实际上乙模具厂的收入已经实现。因此,此项收入在模具加工完成并实质xx付客户(一般是模具存放在制作厂商)后,根据收入准则,乙模具厂就应当计算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委托方甲公司也应当将模具计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并开始折旧或摊销。这样有关模具制作的业务双方都处理完毕,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以后B产品外壳注塑件数量达到10万只的时候,双方的会计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模具加工和以后的模具加工费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是相互独立的。模具加工费用返还实际上是乙模具厂的一种促销行为,对此或有经济事项,应当把它和前期的模具加工分割开来看,因为B产品外壳注塑件数量达不到10万只的时候,模具厂是不会给你任何优惠政策的,因此,不管是直接返还模具款,还是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都是因甲公司在模具厂加工B产品外壳注塑件而得到的优惠。 账务处理:根据题意,分“直接返还模具费”和“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两种情况。 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的返还利益,甲公司应向乙模具厂开具普通xx,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甲公司账务处理: 1.收到B产品外壳注塑件时 借:原材料(或物资采购) 2.收到模具款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乙模具厂账务处理: 1.发出B产品外壳注塑件时 借:银行存款 月底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返还模具款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如果是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实际上是一种采取商业折扣的促销行为(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这样,只要甲公司向乙模具厂按折扣后的价格付款,乙模具厂给甲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专用xx即可,双方的账务处理同“直接返还模具款”方式中前半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