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

2010-04-12 13:04:03 阅读6 评论0 字号:

【标准条款】
6.4  化妆品成分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
【标准条款】
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释义】
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标准条款】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或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
① 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
a) 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
例1: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
例2: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b) 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例1: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
例2: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c) 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反应副产物:
例1:鲸蜡醇聚醚-n中未反应的聚乙二醇。
例2:鲸蜡醇聚醚-24中的鲸蜡醇聚醚-23、鲸蜡醇聚醚-25.
② 生产工艺中特意添加的,依照良好生产规范在化妆品包装为成品之前除去的物质:
例:在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的乙醇,成型后将乙醇挥发干。
(3)如果某些化妆品成分存在市场供应短缺的趋势,或者企业能够提前预期到这种可能性时,在不影响产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企业会在性质、功能极为接近的两种或几种成分之间切换。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成分允许采用特殊方式标注,即:在正常使用的成分名称后面紧跟可能替换的成分名称,并在它们之间用“或”连接,例如:“山梨醇或甘油”。但是这种标注形式不适合于广告中宣传的成分。
(4)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标准条款】
6.4.2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引导语的要求。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以示醒目。
【标准条款】
6.4.3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释义】
本条款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所占比例大于1%的成分标准顺序和方法的要求。对于6.4.3.2释义中着色剂的标注和6.4.3.3中的特例除外。
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照产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递减的顺序依次排列。
某些情况下,这个加入量可以不考虑成分的世纪含量,例如:虽然知道二氧化钛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钛等杂质,但在成分表中也是将它视为100%的二氧化钛来进行标注,但在对某些原料的表面用硅油进行疏水化处理时,就需要按照混合物对待分别加以标注。
消费者通过成分表卡伊大致了解各成分加入量的高低顺序。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对化妆品中混合物、提取物和组合包装产品的成分的标注按以下方法标注。
1. 混合物成分的标注
对混合物成分应按照其混合前的物质标注。
例如:某一个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为10%,而这个原料是由17%的硅石和83%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两个成分组成的混合物,则在全成分标注是需要将“硅石”和“聚二甲基硅氧烷”进行标注,在对成分加入量排序时,需要将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加入量与该原料中各成分所占的比率相乘后,再排序。计算方法如下:
硅石的含量为:10%*17%=1.7%
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为:10%*83%=8.3%
对混合物各成分加入量计算后,需与配方中相同的原料相加后再进行排序。
2. 提取液成分的标注
对提取液应分别按照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标注。
例1:配方中的某一原料为“库拉索芦荟叶提取液”,在配方中的添加量为2%,该原料的制造方法如下:
    植物库拉索芦荟新鲜液约1kg→压榨醇沉淀过滤→沉淀物约0.6g→加水79.4g得溶解液
80g→加丁二醇20g→得到库拉索芦荟叶提取液100g
其中:
库拉索芦荟叶提取物占0.6%;
水占79.4%;
丁二醇占20%。
在对成分加入量排序时,与混合物的计算方法一样,需要将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加入量与该原料中各成分所占的比率相乘后,再排序。计算方法如下:
克拉索芦荟叶提取物的添加剂的添加量为:2%*0.6%=0.012%;
水的添加量为:2%*79.4%=1.588%;
丁二醇的添加量为:2%*20%=0.4%;
例2:配方中的某一原料为“玫瑰提取液”。在配方中的添加量为2%,该原料的制造方法如下:
新鲜玫瑰花100g→一定量石油醚提取后将石油醚蒸发回收→玫瑰提取物0.1kg→加95%乙醇19.9kg稀释→得到玫瑰提取液20kg
其中:
玫瑰提取物占0.5%;
乙醇占94.525%;
水占4.975%。
在对成分加入量排序时,与混合物的计算方法一样,需要将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加入量与该原料中各成分所占的比率相乘后,在排序。计算方法如下:
玫瑰提取物的添加量为:2%*0.5%=0.01%
乙醇的添加量:2%*94.525%=1.8905%
水的添加量为:2%*4.975=0.0995%
对提取液各成分加入量计算后,需与配方中相同的原料相加后再进行排序。
3. 组合包装产品的成分标注
(1) 对于分别包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产品的成分表分别列出,并用引导语表示对应关系。
(2) 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同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四色眼影S1,同一个产品包装中含有4种颜色的眼影,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4种颜色的眼影配方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来标注,也可以按照4个成分表的形式分别标注。
(3) 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同一个包装容器中同时含有3种颜色的眼影和5种颜色的唇膏时,其成分标注可以按类别分别标注,但应在每一类的成分表前面表明与包装中产品类别上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由企业自行决定,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字母或数字。例如:如果在包装容器中有对应关系的,如眼影排列的顺序编号为A、B、C,唇膏的编号为D、E、F、G、H,那么在成分标注时可以标注为:“A、B、C成分:”和“D、E、F、G、H成分:”;如果在包装容器中没有对应关系的,也可以在不产生混淆的情况下,用不同种类的名称分别标注为:“眼影成分:”和“唇膏成分:“,每个类别的标注按照a)同类多个颜色产品的标注执行。或者将8个成分表分别标注,但应有引导语表明与类别的对应关系。
【标准条款】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任意排列成分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小于和等于1%成分的标注要求。
对于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的成分,可以不按照降序方式排列,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但对于产品中添加的着色剂不论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1%,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
对于在产品中同时具有其他功效的着色剂,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标注,也可以合并后标注。例如:二氧化钛、氧化锌既可以作为防晒剂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用于调色;云母既可以作为一般基质原料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使用等,但在作为着色剂以外的目的使用时需要用中文名称标注,作为着色剂使用时要用CI号标注。至于成分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由企业根据配方设计目的加以判断。
例如:二氧化钛用作配方中的防晒剂使用时,标注为“二氧化钛”;但用作着色剂时在标注为:“CI77891”。

【标准条款】
6.4.3.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营造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多色号化妆品成分中着色剂的标注要求。
多色号的化妆品是指具有相同系列名称,产品配方中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的种类或含量不同,表示色号的名称不同,其性状没有显著差别的化妆品。
对于这类多色号化妆品,可以通用同一个成分标签,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整个系列中的所有着色剂,无论该成分是否使用于该色号的产品中。
由于调色可能会影响基础部分原料的添加量,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非着色剂成分,在不同色号的产品配方中就有可能无法xx遵守同一个排列顺序,但全成分标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中所添加的成分,因此为了便于操作,企业可以选择一个通用率相对较高的排列顺序来进行标注即可。
多色号系列产品多集中于彩妆产品,由于化妆品具有时尚的特点,彩妆的系列产品往往色号多,但每一个色号的产品数量却并不大,有时候由于调色的需要,可能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色号的产品中将某个基础原料去掉,或者更换为另一个替代原料,为了便于操作使同系列多色号的产品能{zd0}限度地通用一个标签,对于上述情况可以在基础原料部分,在这些特殊成分的后面用括号标注出具体用于哪个色号中,或标注出哪个色号中不使用。
例如:××双色胭脂C1、C2……C10,其中成分“M”仅在C8-A和C9-B中使用,则可以标注为“M(仅用于C8-A,C9-B)”;若其中的成分“N”不在C10-A中使用时,则可以标注为“N(不用于C10-A)”等用语,或者选择针对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色号的产品单独标注相应的成分表的形式。
在标注着色剂时,除了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着色剂表中的色素之外,也可以包含一下的辅助着色成分:
以展色或者调色为目的配合的载体原料(滑石粉、高岭土、尼龙等);
仅在预制的混和着色剂中配合的油粉、抗氧化剂等。
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将上述辅助着色成分放入一般成分中进行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着色剂以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着色剂为准,不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化妆品组分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清单中所列的氧化型染发剂。清单中的染发剂在全成分标识时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文名称进行标注,不标注CI号。

【标准条款】
6.4.4标注的成分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成分表中标注的成分名称的要求。
对于标签中成分表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例如说明书中产品宣称部分,允许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宣传名称,但当使用带有商标名、或品牌名、或代号等特定宣传名称时,应用适当的方式至少在标签的一处明示与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除外),例如:在其后的括号内将它的正式名称表示出来,或者以注释的形式加以明示。
例如:1.OM复合成分(抗坏血酸葡糖苷,樱花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2.爱丽丝○R复合成分(指“抗坏血酸葡糖苷,樱花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标准条款】
6.4.4.1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成分名称依据的要求。
成分表中所使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即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成分名称,也可以在该成分正式名称的后面,用加注或括号的形式标注消费者易于理解的别名或俗名。例如,“忍冬”的俗名是“金银花”,在成分表中可标注为“忍冬(金银花)提取物”;“平铺白株树叶油”的俗名是“冬青油”,在成分表中可标注为“平铺白株树叶油(冬青油)”。
成分名称中含有拉丁文学名的,拉丁文部分可不必标注在成分表中。例如:黄花前胡(peucedanum graveolens)提取物,在进行成分名称标注时,只需标注为:“黄花前胡提取物”。
另外,《目录》中对于一些成分,除了给出标准中文译名以外还在其后的括号内给出了其他名称,企业在进行成分表标注时,可以择其一,也可以按《目录》的形式标注。例如:“tocopherol”的中文名称为“生育酚(维生素E)”,企业可以标注为:“生育酚”,或“维生素E”,或“生育酚(维生素E)”。
对于《目录》中未收载的成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命名原则上为IUPAC名称)或植物学名称的优先顺序进行命名,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命名有困难时,也可参考《目录》的有关命名规则自行命名。
按照上述优先顺序自行命名的成分名称和对应的卫生部发行的《目录》的追加名称不同时,或当《目录》内收载的名称发生变更时,在相关产品的标签更替的时候,应对标注的名称进行更换。政府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
【标准条款】
6.4.4.2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释义】
本条款是对香精标注的要求。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作为一个成分,用“香精”一个词进行标注(香精中的辅助成分、载体不必作为单独成分列出)。这时,香精作为一个成分要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加入量的顺序列入成分表中。
在《目录》中,“parfum”被命名为“香精”,“flavor”被命名为“食用香精(料)”,“fragrance”被命名为“(日用)香精”,“aroma”被命名为“香味”(应译为食用香料),它们均可采用“香精”一词标注在成分表中。标注时可以选择仅标注“香精”,或者标注“香精(含某些香料)”,也可以选择标注“香精”的同时将某些香料按照加入量列入成分表中。
例如:含有薄荷的香精,可以标注“香精(含薄荷醇)”;也可以选择标注“香精”的同时,将薄荷醇按加入量列入成分表中排序,以“薄荷醇”标注。
【标准条款】
6.4.4.3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着色剂名称标注的要求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目录》或《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收载的着色剂中文名称,例如:辣椒红、高粱红等。
【标准条款】
    6.4.5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 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释义】
本条款是对标注成分表有困难的产品的例外要求。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或体积的原因,在成分表标注的一个可视面上难以标注一个产品的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即可以小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规定的字符高度1.8mm,但必须字迹清晰,易于辨认。或者选择本标准第4章b)、c)中的任意一种形式进行标注,即可以标注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也可以标注在花盒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对于某些包装或销售形式非常特殊的产品,主要指柜台上销售的散装产品,如异形沐浴剂等,难以在产品上附带任何卡片和小册子,也可以将这样的信息资料放置在柜台所销售产品的旁边,供消费者方便了解相关信息。与产品销售包装相分离的说明性材料数量应足够多,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在销售的地方取得。
对于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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