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同在被告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就读。2008年11月6日,两人在课间玩耍时,舒某用塑料片不慎将张某眼睛刺伤,张某住院35天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被告某学校有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舒某给原告造成伤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协议。人民法院报:200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