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闹伤同学,学校家长共担责_高青法律人的空间
        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在校学生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1万元,被告舒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同在被告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就读。2008116,两人在课间玩耍时,舒某用塑料片不慎将张某眼睛刺伤,张某住院35天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被告某学校有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舒某给原告造成伤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协议。人民法院报: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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