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价〔2008〕40 号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疏导价格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益,规范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对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各项规定,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形式公开各项补偿标准的调整情况,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二、要做好政策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把握好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依法行政。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附件: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物价局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 称 类 别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260-320元/m2 1、xx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它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90-280元/m2 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60-200元/m2 3、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垛、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00-140元/m2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80-100元/m2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含)以上 90-110元/m 按墙体长度计算 乱石基砖墙高2(含)-2.5m 80-100元/m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1.5-2m 70-8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40-50元/m 1.5-2.5m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00-150元/m2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50-80元/m2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300-500元/座 含其他费用 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m2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m2 2、旧料归原主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元/m2 地棚(高度1米以内) 3-10元/m2 滴灌设备 1-1.5元/m2 供暖设备 3-5元/m2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500元/m2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300元/m2 石拱桥 1500-2000元/m2 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700元/m 按涵洞长度计算 石拱涵跨径1-4m 9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500-15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900-1800元/m 8 台田 石堰 乱石结构 60-80元/m2 按砌体侧面积计算 9 水渠 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不含田间毛渠) 5-10元/m3 按挖土方体积计算 石彻水渠、水池 150-210元/m3 按砌体体积计算 砖砌水渠、水池 200-250元/m3 挖土方另计:5-10元/m3 10 水井 手压井 500元/眼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2、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3、旧料归原主 土井直径1.2m(不含) 110-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1700-3400元/眼 深10-20m直径2.5m 4800-6200元/眼 下管井 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360-460元/m 机井深20-50m 160-210元/m 深50-100m 210-280元/m 深100-250m 280-360元/m 深250m以上 360-460元/m 11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 1200-1500元/杆 旧料归原主 通讯广播线路 1200-1500元/杆 12 鱼塘 藕塘 土筑池塘 4200-14000元/亩 包括鱼苗、藕秧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用等 砖砌池塘 石砌池塘 13 苹果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备注: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150-180元/株 盛果期:260-450元/株 衰果期:220-100元/株 树归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 14 樱桃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200-300元/株 盛果期:280-520元/株 衰果期:210-90元/株 树归原主 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 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5 葡萄 幼龄期 1000-3000元/亩 树归原主 初果期 3600-7200元/亩 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 衰果期 6000-3600元/亩 16 其他 果树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200-300元/株 盛果期:280-520元/株 衰果期:210-90元/株 树归原主 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 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7 苗圃 苗木 4000-8000元/亩 苗木归原主 18 蔬菜类 一类 3000-6500元/亩 西红柿、黄瓜、芸豆、辣椒 二类 2000-4000元/亩 大白菜、萝卜、大葱、芹菜、茄子 三类 1000-2800元/亩 土豆、芋头 19 大棚蔬菜类 一类 10000-15000元/亩 西红柿、黄瓜、韭菜、芸豆、辣椒 二类 5200-9500元/亩 茭瓜、茄子、芹菜 三类 3000-8000元/亩 香椿芽 20 乔木 灌木 类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4元/株(移栽费) 幼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40元/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 一年以内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3-6元/墩 一年以上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4-7元/墩 21 桑树 树龄3年以内 1500-2500元/亩 树归原主 树龄3-5年 2500-3000元/亩 树龄5年以上 3000-5000元/亩 说明:1、粮食类按征地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单季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等。 3、果树类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实行分别补偿。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果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规定的补偿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6、本规定实施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