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湘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听证提出意见- 我们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黄自荣 ...
对湘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听证提出意见 [原创 2010-04-13 12:21:01]   

 转载:来自:   2005-12-23    作者:记 者 胡婷

   昨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16名来自不同行业的陈述人,在听证会上作了充分的陈述,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出现了三个焦点: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比例、拍卖机动车号牌可不可行、行政处罚如何完善等。此外,27名旁听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背景 我省11个月事故过万起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3788起,造成3449人死亡、1679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88万元;与去年同比,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21.81%、14.25%、16.54%,17.79%。2005年省交安委对湘西、怀化等7市、州,28个山区县4491处事故多发点段作为挂牌督办治理重点,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截至今年11月底,全省4491处公路危险点段已治理3560处,占79.27%,正在治理的有560处,尚有171处未治理。

担责超51%是否合理

【草案】机动车担责超5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51%以上的责任。

【论辩】赞同:这是{zd1}限度责任责

      陈述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熙海认为,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机动车驾驶应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采取这种作业方式,一方面会给其带来较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作更加严厉的限制性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更高的谨慎义务。所以,机动车一方承担51%以上责任,这个是{zd1}限度责任,甚至可以比51%的责任更高一点。

反对:难以教育不良行为

      陈述人、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王坚毅认为,机动车一方承担51%以上的责任,是不合国情的,这样会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同时,当前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现象的大量存在,缺乏法规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机动车担责过大,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不良行为不能起教育作用。

其他: 应先明确责任等级

      陈述人黄自荣指出,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等级,是事故处理的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但是,现在的办法草案中并没有这样的内容。此外,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论过错大小都要负担51%以上责任,立意是好的,但会在无形中助长肇事逃逸行为。因此,赔偿比例要与我省不同类型道路的实际结合起来细分。

肇事逃逸可能增多

      陈述人、湖南大学研究生夏嫔嫔说,机动车负51%以上的责任显得过高。因为,机动车符合减责条款的前提条件就已相当苛刻,过高的赔偿比例使得本处于强势的机动车成为弱势。此外,行人不根据红绿灯和斑马线随意乱穿马路的现象目前仍很严重,这为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还制订如此苛刻的赔偿比例,肯定会增加机动车驾驶员的压力,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可能增多。

拍卖车牌是否合理

【草案】拍卖部分车牌号码 申领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随机选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号牌号码全部数量的10% ,并应当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论辩】

反对: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夏嫔嫔认为,机动车号牌登记,是为了统计车辆的归属,区别仅在于数字的不同,因此,部分车牌号码的有偿使用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社会上不少人盲目地认为有些数字吉利,这本身就是一种迷信思想,拍卖所谓的幸运车牌,无疑会助长这种不良风气,还会成为部分人相互攀比的一种手段。

赞同:能够扩大救助基金

      陈述人、三湘大市场的万天明认为,机动车号牌属于公用资源,部分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并公开拍卖的制度是可行的。他指出,现实中不断发生应当由基金支付抢救费用的紧急事例,但由于基金一直没有设立,不但医院背上了巨大包袱,面对死神的伤者更是呼救无门,拍卖“吉祥或者特殊号码”所得款项,全部纳入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中,能进一步扩大救助基金的规模。

其他:应该设定使用期限

      王坚毅认为,在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制度下,机动车号牌是具有{wy}性的,在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看来,这种{wy}性的号码具有特殊符号性质,也就具有特殊价值,这是很正常的。
他认为,拍卖所取得的机动车号牌,应设定使用期限。

有利于从源头反腐

      陈述人金立槟也赞同部分号牌有偿使用,认为吉祥号牌号码符合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的消费心理,有必然的市场需求,同时又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有关职能部门的腐败现象。但是,所拍出的车牌应限定使用者为私家车,不能给相关的公车使用者。

行政处罚如何完善

【论点】

私自扣车应该打击

      “事故发生后,常常会出现相关人员的私自扣车事件,对此,办法草案中没有界定。”陈述人杜昆建议办法草案应增加这部分的规定。他说,“事故发生后如何解救放车,由谁为主,如何打击非法扣车行为,对非法扣车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等内容,都应该由地方立法予以确定,以避免过去非法扣车事件发生后,处理乏力,无法可依的情况发生。”

明确xx赔偿责任

      黄自荣举例说,他的一个亲戚被一辆套牌无户的机动车撞伤,现在还头骨破碎、脚骨折,两个月来仍然神志不清,虽然医院尽了{zd0}努力抢救,但因无钱xx已经停药。可肇事司机跑了,车主也不负责任,境况凄惨。因此,他建议,非法机动车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办法中有所体现。

开车打电话应重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使用手提电话或观看车载电视、使用耳机收听音乐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从重处罚500元。”陈述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律师王京鹏指出,有关法律法规对“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只有提示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处罚性规定。但现实中有些交通事故甚至重大交通事故是因驾驶员接听移动电话或观看车载电视或用耳机收听音乐分散注意力造成的,这一危害相当严重,因此对由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应当加重。

其他论点

电动车应该上牌照

      “目前,非机动车驾驶人视交通法律、法规不顾,乱行乱停,情节较轻的造成交通堵塞,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重者造成交通事故。”万天明建议,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颁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样做也是方便非机动车管理的需要。
      旁听代表陈洪表示,面对“禁摩”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电动自行车”问题,草案也应该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范围,如果将其归于非机动车一类,则应在非机动车道内划出专用车道,以避免其对骑自行车人造成的伤害。如果将其划入机动车类,则应该在机动车道内划出专用车道。

时速80公里偏高

      办法草案规定,城市道路{zg}时速为80公里。万天明认为,从湖南目前城市道路状况来看,时速80公里偏高,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他认为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是要降低时速标准,建议城市道路{zg}时速为60公里。

公交设站力求方便

      为避免因行人为了乘公交车而不顾及安全横穿道路,导致交通堵塞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王京鹏建议,城市公交车站应尽量设在靠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或者人行横道较近的地方,方便群众过街乘车。人行横道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便于驾驶人识别和提醒驾驶人。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陈述人王京鹏还认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便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在肉体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他还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

■链接 草案修改将适时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向东表示,办法草案已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一审审议。此次立法听证会是省人大相关委员会今年第二次举行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开门立法,也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举行立法听证。 
      吴向东说,大家在听证中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将结合委员审议意见和听证会意见,形成听证笔录,作为修改的依据。在适当时机,还将通过有关途径就采纳了哪些意见、做了哪些修改等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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