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dy}章 总 则
{dy}条 大庆市红岗区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红岗文联)下设文学爱好者协会、摄影爱好者协会、书法绘画爱好者协会三个分会。
第二条 红岗文联组织机构
名誉主席:常 春、牛玉全、王任辉
主 席:朱明华
副 主 席:宋洪伟、张俊清、孙伟山、王金兰
文学爱好者协会
秘 书 长: 张俊清
副秘书长: 张淑梅、陈晓梅
摄影爱好者协会
秘 书 长: 王金兰
副秘书长: 薛军峰、姜 列
书法绘画爱好者协会
秘 书 长: 孙伟山
副秘书长: 康英占、迟永楠
第三条 红岗文联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委宣传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是由爱好文学、摄影、书法、绘画的个人自由加入,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四条 红岗文联以服务红岗建设、丰富会员生活为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展示新时代精神,广泛联系市、区文学、摄影、书画等爱好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学创作、摄影、书画等有关知识和技能;鼓励会员深入生活搞创作,并推出优秀会员和作品加以宣传,提升红岗人文气息,营造红岗浓厚的文化氛围。
第六条 鼓励会员在创作中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精神,提倡内容健康向上和形式灵活多样,鼓励创新,发扬优秀传统,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境界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文学、摄影、书画等各种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红岗文学、摄影、书画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扶持。
第八条 积极加强与各兄弟县区文学、摄影、书画等组织团体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结合区情,适时举办综合或单项的展览活动,建立论坛,创办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员申请:凡承认本章程,在红岗长期居住或工作,对文学创作、摄影、书画有兴趣或具有一定认识水平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须填写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了解本会活动的安排,发表自己的见解。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5、会员的正当权益受本会的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服从会内的安排。2、按时高质量完成会内分配的任务。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类集会、活动,有事须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4、会员应注重艺术实践和艺术研究,为发展红岗区文学、摄影、书画等事业努力工作。5、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文学爱好者协会、摄影爱好者协会、书法绘画爱好者协会三个分会服从红岗文联的领导和安排,在区委区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会领导机构为分会秘书处。各分会秘书处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负责召集分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在秘书长外出期间负起秘书长责任。
第十六条 凡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知名人士,经文联主席同意,并征求各秘书长意见后,可聘请为各分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七条 各分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各项工作,且不定期举行红岗文联全体会员会议,商讨本会的工作。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纪律是对本会会员的行为要求总称,是维护团结、共同进步的保证。本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会员应主动维护本会的集体利益,不能利用本会的公共财物和名义搞个人创收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和破坏组织纪律、损公肥私、有损本会形象、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本会将给予批评、警告或劝其退会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入会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将给予开除出会的处分,责任由其个人xx承担。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发表或传播违背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伦理以及故意妨碍公共秩序的作品,情节严重者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责任由其个人xx承担。
第六章 成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年招收会员。会员在入会后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协商退出。
第二十四条 会员正式加入本会后,被具体编入对应小组,以方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条件具备时,组织会员出版优秀作品集,并计划出版季度刊物。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度按作品质量、发表率等指标评出优秀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组织的外出创作活动,以各会员自愿为原则。会员在外期间的个人行为和因个人问题而导致的人身安全,本会概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个人用品需自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呈请红岗区委宣传部审批后,经会员大会讨论实行。
第三十条 章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最终解释权属红岗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