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火栓给水系统: 1、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偏小、合用水池无消防专用的技术措施、较大容量水池无分格措施。 2、消防水泵:流量偏小或扬程偏大,一组消防水泵只有一根吸水管或只有一根出水管,出水管上无压力表、无试验放水阀、无泄压阀,引水装置设置不正确,吸水管的管径偏小,普通水泵与消防水泵的偷梁换柱。 3、增压设施:增压泵的流量偏大。 4、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距离大于40m、数量偏少、未分区设置。 5、减压装置:消火栓口动压大于0.5Mpa的未设减压装置、减压孔板孔径偏小。 6、消防水箱:屋顶合用水箱无直通消防管网水管、无消防水专用措施、出水管上未设单向阀。 7、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有渗水现象;冬季地上室外消火栓冻裂;室外地上消火栓开启时剧裂震动;室内消火栓口处的静水压力超过80mH2,没有采用分区 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口方向与墙平行(另外,目前新上市的消火栓口可旋转的消防栓质量有一部分不过关,用过一段时间消火栓口锈使,影响使用);屋顶未设检 查用的试验消火栓。 8、消火栓按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部分消火栓箱内未设置直接启泵按钮,功能不齐。(常见错误有4 种类型:消火栓按钮不能直接启泵,只能通过联动控制器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按钮启动后无确认信号;消火栓按钮不能报警,显示所在部位;消火栓按钮通过 220V 强电启泵。) 9、消火栓管道:直径小;采用镀锌管,有的安装单位违章进行焊接(致使防腐层破坏,管道易锈蚀烂穿,造成漏水)。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探测器:选型与场所不符;安装不牢固、松动;安装位置、间距、倾角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探测器的确认灯未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报警功能不正常。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功能不正常;报警按钮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安装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不牢固、松动、倾斜。 3、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柜内配线不符合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与接地形式及隔离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控制器 13种基本功能(供电、火灾报警、二次报警、故障报警、消音复位、火灾优先、自检、显示与记录、面板检查、报警延时时间、电源自动切换、备用电源充电、电 源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功能)不能全部实现,主、备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试验不合格。 4、火灾显示盘:未选用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源与接地形式不符合要求,火灾显示盘的8种基本功能(报警、二次报警、消音复位、故障报警、面板检查、电源转换、延时时间、记时功能)不xx符合要求,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试验不合格。 5、系统工作和保护接地不符合要求。 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配线不符合要求,13种基本控制功能(为其相连的设备或部件供电、接收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发出 联动控制信号、输出和显示相应控制信号、完成相关功能、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单路受控设备的手动控制、故障报警、本机自检及面板检查、总线隔离器设置、手 动复位不应改变原状态信息、电源转换、显示和记录、编程时不应引起程序意外执行)不能xx符合要求,电源容量、电性能试验不符合要求。 7、布线不符合要求。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可参见消火栓系统)另外,消防水箱出水管处设置的止回阀与水箱底的垂直距离太小(通常不足 1m),放水试验时,水流指示器不能报警。 2、稳压系统:稳压泵的流量偏大,稳压泵的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高位水箱处设置稳压泵,就近接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立管顶部)。 3、减压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4、湿式报警阀:设置的地点不适宜,供水控制阀未设置。 5、水流指示器前未安装信号阀或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小于300mm。 6、末端试验装置(试验阀、压力表、排水管),试验管径小于25mm。 7、系统联动试验时,末端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小于0.049Mpa。 8、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与大功率发热灯具和通风管风口距离近。 9、泄压阀: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未装设泄压阀。 10、有的安装中未按规定对管网进行冲洗、试压、保压试验,有的管道接头有渗漏水现象,有的管道内有杂物,容易堵塞喷头。 11、套管与所穿管道间隙未用相关材料进行填充。 12、压力开关、水力警铃误报警。 四气体灭火系统: 1、围构物件的抗压强度不足。 2、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不能做到关闭开口、停止风机等功能。 3、火灾时,气体灭火场所排烟联动控制不能关闭排烟设施。 4、喷嘴的安装位置及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五防火分隔系统: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且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 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4、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5、防火卷帘控制装置未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6、防火卷帘动作后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7、单片式卷帘未加水幕保护。 8、防火门联动控制时,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且不能向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反馈动作信号。 9、常开式双扇防火门未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等。 六防排烟、空调通风系统: 1、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偏小,机械防烟系统的正压送风量偏小。 2、高层建筑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未设机械防烟设施。 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未设置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50%的送风系统。 5、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与排风口不能联动切换。 6、排烟口、送风阀打开不能联动风机启动。 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未设防火阀。 8、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未采取防火回流的措施,未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9、防排烟风机远程不能停止,并未设手动直接控制,原有的大部分工程防排烟风机远程控制均能启动,但远程停止不能实现。 10、同一楼层的几个送风阀(排烟口)的反馈信号并接而未串接。 11、排烟风机入口处和在排烟支管上未设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与排烟风机联锁,平时不能自动关闭。 12、送风口设置位置偏高,排烟口设置位置偏低。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地下室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14、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15、正压送风系统的新风入口设置位置不当。 16、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宜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17、防排烟间前室的正压送风系统应在其加压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止回阀或与风机开启连锁的电动阀,中庭的机械排烟系统也应在排烟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止回阀或设置常闭排烟阀(排烟防火阀联动时打开) 18、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共用同一加压送风系统,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未设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9、防排烟风机设计位置不当。 20、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吸入口未设置止回阀或与风机联锁的电动阀。 2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穿过防火墙、变形缝各2 m 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未采用非燃材料。 22、控制室不能显示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的工作状态,且不能关闭联动的防火阀。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消防通讯、火灾事故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1、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数量小、照度不足、安装位置不当。 2、消防外线电话、专用电话、消防电话插孔和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时不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应急广播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不能监控用于火灾事故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且不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使扬声器播音的功能。 八消防电梯: 1、井道未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有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合用井道,相互之间无有效防火分隔)。 2、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之间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3、井底未设排水设施或排水井容量小于2.0m3或排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 升/秒。 4、首层未设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有的电梯迫降后,不能继续投入运行。 九消防供电: 1、在一级负荷的供电系统中,二路独立供电的高压单元回路,任一回路故障,其高压侧母联开关只靠手动不能联锁投入。 2、当一路高压供电而另一路为自备发电机供电的一级负荷系统,当市电高压故障,而自备发电机往往只能靠手动投入到低压侧母线供电。 3、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但多数发电机未设电压监视装置,故只能靠手动启动。 4、有些控制箱未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启动的引出端子及相应设备。 5、消防控制室无法监视重要消防设施的供电电源。 6、有的重要消防供电回路开关不具备选择性。当启动消防泵时,因启动电流大,控制箱自动开关未跳闸,反而越级跳到电源侧或配电室低压母线侧。 7、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设备,其供电线路未选用耐火型电缆。 8、楼梯间集中供电的疏散照明灯,在火灾时不能自动点亮。 9、在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如配电室、水泵房等)应急照明时间不够,且照度低。 10、有的系统不能满足二路供电的要求,有的虽配备了发电机,但容量偏小,不能满足负荷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