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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商业拆迁也能强制拆迁么?
答:现行强制拆迁的依据是基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所以实践中无论是市政拆迁还是商业拆迁,“走程序”之后,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有可能会组织强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土地和房屋,所以从这个角度看,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理应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才可拆迁,但是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操作并不是很规范,商业拆迁中相关部门组织强迁屡屡发生。现新条例正在修改中,能否改变这种现状,还很难说。但是换个角度,若相关部门不规范操作,也能给被拆迁人增加诉讼的理由和谈判的筹码。我之前也多次讲过,如果新的条例都规范了、操作过程都没问题了,而补偿标准没有上去,那新条例岂不是更糟糕?
所以,遭遇强制拆迁,要提前在心理上做两手准备,不宜极端抵抗(事实上少有抵抗成功的,杯具时常发生),要知道的是,谈判仍会继续,不如针对相关部门的不法行为和违规操作,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律师的经验,只要被拆迁人不是漫天要价,很多案子都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得以解决。因此,不幸被强制拆迁,不是世界末日,而是新一轮谈判的开始,而且有了律师和司法部门的参与,可能问题更好解决,尽管过程曲折,但是结果总不是想象的那么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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