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2 14:12:26 阅读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dy}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将第二十六条{dy}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七、将第二十七条{dy}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dy}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dy}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xx有关部门核发的《xxx》、《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dy}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令第111号)重点内容解读
为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改91号令?
答:91号令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是2006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91号令实施以来,对规范驾驶证管理,严格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业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完善,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dy},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保障残疾人权益。公安部一直重视、支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便民利民措施、修改部令等形式,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需要放宽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第二,进一步推出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驾驶人群体数量多、增长快、流动性强、社会面广,为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需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需要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对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等问题增加救济措施,解决群众反映较多、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第三,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针对性。针对目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偏低、恶意补领驾驶证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严格驾驶证补领程序,改进驾驶证审验方式,加强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大、后果严重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对91号令进行修改,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并制定有效措施,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推出更多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群众水平;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二、近几年公安部在保障残疾人出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公安部对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解决残疾人出行难问题高度重视,通过推行便民措施、修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等形式,在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及运营、推动道路无障碍化改造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一是出台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2003年9月1日,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二是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运营交通管理工作。1995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2007年,再次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允许残疾人按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有力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推进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工作。2000年以来,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连续9年将“无障碍通行系统设置”作为“畅通工程”评价考核内容,要求城市所有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并根据情况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2009年10月,制定发布了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2010年1月1日实施),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近期,正在配合中国残联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准备出台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优惠政策。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时,对道路进行无障碍化设计和建设,保障残疾人在交通出行方面的基本权益。此外,公安部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窗口服务中推行无障碍服务,2005年下发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应当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在目前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的基础上,逐步出台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为了能够让更多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并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安全,公安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出台。2007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同年,公安部多次与中国残联进行专题研究,并收集整理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为满足更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公安部在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走访、专门致函等形式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在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同时,又放宽了听力障碍、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等人员驾驶汽车的条件,圆了更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
三、111号令关于放宽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身体条件的原则是什么?
答: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既涉及满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问题,又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2008年12月,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应当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有听力障碍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确定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整体现状看,目前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比较成熟,工艺比较简单,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四、111号令在哪些方面放宽了残疾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111号令修改了原部令的15项内容和6个附件。修改决定共24条,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增加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放宽了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具体讲,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在下肢方面,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111号令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需要强调的是,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二是在手指方面,进一步放开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节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虑在驾驶汽车时,右手主要协助掌控方向及操控挡位,对拇指的要求不高。需要强调的是,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残疾人,由于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已丧失运动功能,驾驶汽车时对上肢的要求较高,因此,规定上肢应符合一般性规定,即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三是在听力方面,放开了对有听力障碍人员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五、111号令实施后,各类残疾人分别可以驾驶哪些类型的机动车?
答:111号令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一是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二是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是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四是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五是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六、111号令在保障残疾人安全驾车出行方面出台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公安部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对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并明确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义务。一是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驾驶安全。二是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既考虑残疾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又保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残疾驾驶人的身体状况。三是规定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车辆为加装相关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主要是解决残疾人驾车出行需要,且自动挡汽车便于操作,是国际上残疾人驾驶的通用车型。需要强调的是,准予左下肢残疾人以及听力障碍、手指残缺人员驾驶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不属于残疾人专用车型。四是规定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便于其他车辆注意礼让,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特别关爱,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五是规定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六是鉴于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
七、111号令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有何规定?
答:111号令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代号为C5,驾驶的车辆包括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限定为小型载客汽车,主要是考虑解决残疾人驾车出行需要,暂时还不考虑涉及营运问题的货运车辆。限定为自动挡汽车,主要是考虑到自动挡汽车操纵方便,是国际上残疾人驾车的通用车型。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的操纵辅助装置要符合相关标准。按照《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适用于右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车辆,需要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迁延踏板;适用于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车辆,需要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操作方式与普通车辆有明显区别,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只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另外,由于不同的操纵辅助装置操作要求各不相同,还要与驾驶人身高、臂长等身体特征相匹配,建议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尽量选用相对固定的、适合于自己的改装车辆。
八、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辅助装置有何具体规定?
答: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是指,普通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供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首先,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产品要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有关部门将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加装操纵辅助装置时,要选用认证合格的产品。其次,加装或拆卸操纵辅助装置,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规定。第三,新购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的加装合格证明,可以办理检验和注册登记;已登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的加装合格证明,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备案。拆除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也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强调的是,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需要对车辆驾驶区原有设施进行一定改造,对整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会有较大影响,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允许私自安装和拆卸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九、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应当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领取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身体检查合格后,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到专门的驾驶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进行驾驶技能训练。第四,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考试的时间,分别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两日内核发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除考试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判标准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有关考试要求一样,没有特殊规定。
十、残疾人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时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有何具体规定?
答: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领和使用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如下:一是申请驾驶证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是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是驾驶证使用中,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这既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又保证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残疾驾驶人身体基本状况。
左下肢残疾人、有听力障碍的人员、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如下:一是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提交县级或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是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县级或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一、为什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进行体检时必须要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
答:111号令规定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领和使用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时的体检,应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这是因为:一是从医学的专业角度看,下肢残疾人尤其是双下肢残疾人的身体条件是否能够适合驾驶汽车,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专门检查、鉴定和评估。而目前我国有一些县级或者xx团级医疗机构还不具备这种鉴定能力。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分布区域、技术资格、服务能力等情况,指定专门医疗机构承担申请驾驶的残疾人身体检查工作,是比较可行的。三是从国际通行惯例看,在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前,也均需经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师对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进行专门评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不一定只是省级医院,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或者xx团级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也可以承担这一职责。
十二、111号令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残疾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样,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此外,为保证驾车出行安全,111号令还规定残疾驾驶人应当履行以下特定义务:一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便于其他车辆注意礼让,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特别关爱,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二是规定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三是鉴于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四是为避免对辅助装置的误操作带来安全隐患,不应允许其他人驾驶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十三、为什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时要在车身设置专用标识?
答:为更多体现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关爱,111号令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同时,统一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为国际通用的蓝色轮椅残疾人标志图案,供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在车身上设置。设置时,应在驾驶车辆的前后分别粘贴且粘贴的位置应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这项规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关爱和保护:一是警示其他车辆注意安全和礼让。二是保障停车泊位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明确规定了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四、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需要提醒的注意事项?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残疾驾驶人朋友,驾驶机动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二是注意控制好车辆行驶速度,避免长时间驾驶。三是每三年参加身体条件检查,按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在身体不适的时候,尽量不驾车出行。四是定期对加装辅助装置的牢固性到专门的厂家或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操纵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十五、社会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应当提供哪些支持和关照?
答: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面对残疾人驾驶汽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要做到尊重。保障残疾人行车安全和公平参与社会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残疾人依法取得了驾驶资格,享有驾驶汽车的合法权利,与健全人一样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鉴于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和驾驶机动车车型的特殊性, 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尊重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权利是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要做到礼让。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都应该具备文明驾驶、谨慎驾驶的素质,遇有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车辆,要做到安全礼让,不与残疾人车辆争道抢行,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再次,要做到宽容。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在停车、上下车时会有一些不便,可能要比健全人花更多的时间,也可能会影响到他人,在这种时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要多一分宽容和理解,为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作出贡献。
十六、为保证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顺利实施,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和配合。2009年4月,国务院残工委召开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由中国残联牵头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总体安全性进行测试和论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卫生部负责制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规定及评估标准,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培训办法,公安部负责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规范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在继续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111号令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十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规定?
答:据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均允许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资格认定、车辆改装、培训考试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一是关于残疾人驾驶资格认定。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对残疾人驾驶资格的认定都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独立驾车,以及驾驶的车辆需要如何改装。如德国、意大利对残疾人驾驶资格的认定由专门的医学评估委员会进行,医学评估委员会由医生、汽车机械工程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是关于车辆改装。澳大利亚、新西兰设有专门的从事残疾人专用车改装的企业,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改装。意大利规定残疾人专用车改装完毕后,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评估,确认改装是否合格。香港残疾人专用车的改装由运输署提出具体改装建议,并负责检测改装是否合格。
三是关于驾驶培训和考试。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等国要求残疾人的驾驶培训在驾校进行,也允许请专门人员单独培训。残疾人申请驾驶许可的考试要求与健全人相同。残疾人的驾驶培训和考试,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的改装车辆,一般为申请人本人驾驶的车辆。同时,德国、意大利等国残疾人驾驶证均注明了所驾驶改装车辆的特殊要求,及驾驶车辆时需佩戴的辅助工具,如残疾人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记载内容不符,将被视为无证驾驶。
十八、111号令为什么要对驾驶人自主申报身体条件作出规定?
答: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注销驾驶证。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九、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后,驾驶资格会受到哪些影响?
答: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并视情形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是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比如,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可以换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左下肢可以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换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二是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部令关于视力、辩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具有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xx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xx、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注销驾驶证后,如果具备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条件的,可按初次申领驾驶证程序提出驾驶证申请。三是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111号令在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方面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答: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二考试,二十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群众,来回往返离家较远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极不方便。2009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考虑到原规定设置驾驶人科目考试时间间隔限制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必要的驾驶培训时间,但摩托车驾驶技能训练基本以自练方式为主,取消考试时间间隔不会影响驾驶培训质量,因此,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yt}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二十一、111号令对在暂住地申领驾驶证有哪些变化?
答: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200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继续延用了该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原来规定不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只能回到户籍地申领。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满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十二、为什么要设定驾驶证注销制度,哪几种情形会被注销驾驶证?
答:《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设定了行政许可的注销制度。被许可人出现以下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将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
驾驶证是许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驾驶许可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行为,其资格的取得、延续、注销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设定了驾驶证注销制度。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等8种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二十三、111号令对注销驾驶证哪些情形规定了救济措施?
答:111号令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规定了救济措施,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
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xxxx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比如,一名驾驶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年计算,有效期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销规定,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按照111号令的救济规定,在被注销后两年内即2011年10月20日前,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可以恢复原驾驶资格。
二十四、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驾驶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周期,根据准驾车型和年龄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为:(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二)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三)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四)其他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为避免因逾期未换证和未定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2007年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很多提醒和告知措施。一是在驾驶证副页上打印相关的提示语,提醒驾驶人按时换证和提交xxxxxxxx。二是对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三是有条件的,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为避免不按规定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及时检查驾驶证的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日期,按规定换领驾驶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十五、111号令对改进驾驶人体检制度出台了哪些新措施?
答:按照原来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但从历年来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结果分析,6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在一年内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不大。另外,不少驾驶人反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过于频繁,希望能适当延长体检周期。因此,111号令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注意的是,111号令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仍然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因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身体条件变化比较大,容易出现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二十六、111号令为什么出台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规定?
答:111号令出台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问题。111号令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事由证明文件是申请人服兵役、出国(境)的证明文件,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人在服兵役、出国(境)期间无法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二十七、111号令在扩大代办驾驶证业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受到驾驶人的普遍欢迎。根据群众的新需求,111号令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在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二是代理人可以是自己的亲友、同事,如果选择中介机构代理,建议选择有资质的,以防上当受骗。
二十八、111号令对补领驾驶证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
答: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法定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91号令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声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必须严格驾驶证补领制度,明确法律责任,才能制止违规补领驾驶证的行为。
为此,111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广大驾驶人,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辆管理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wy}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二十九、111号令对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对驾驶证实行审验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驾驶证时,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审验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111号令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降级换证、转入等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根据111号令的规定,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的许可条件的,应当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申请注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三十、11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作了哪些调整?
答:交通违法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一是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二是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三是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