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攀枝花市矿业开发中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对策_袁华江律师_新浪博客

                        当前攀枝花市矿业开发中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对策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从去年12月我市开展矿业秩序整顿以来,共清理矿山422家,清理探矿权11家,清理洗选加工企业127个,取缔无证开采20家,正在查处非法转让8家,越界开采59家,层层转包2家,共取缔关闭矿山51家,炸封井口35个,注销问题矿山4个。

  通过此次矿业秩序整顿,暴露出我市矿业开发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煤矿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且持续时间长达几年。二是部分采掘工作面布置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布置或未按矿井通风能力布置。三是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不按照技改方案施工作业,不按照规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事故后果及其严重,事故后非法私了。四是无证开采、私挖滥采、无证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少数矿井无证开采持续很长时间仍未被查处。五是矿山企业、矿产品企业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严重,开采中偷漏税款,欠缴各种费用,非法占用土地、林地、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情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暴露出矿业秩序监管机构和部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干部参与和干预办矿现象严重,而且至今尚无有效方法加以禁止和处罚。有的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知法犯法,大肆收受红包、礼金。负有监管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发现迟缓,查处不力,工作走过场,徇私情、私利,滥用手中职权为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矿难的屡次发生。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与矿产资源紧密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24件30人(其中贪污、受贿案18件24人,渎职侵权案6件6人),为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所查办的案件看,涉案的党政干部比例高,共22人,占73.3%;一些案件涉案金额高,如王敬明受贿案涉案金额高达118万元,杨四维、李春艳受贿案涉案金额均超过50万元,在我市引起强烈震动;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案,造成非法矿井无证开采共计破坏矿产资源储量为7.095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为496.65万元;张付强滥用职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刘坤然滥用职权案涉及7人死亡;“5.12”畔海煤矿1580#井矿难事故造成21人死亡及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对矿业开发中的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建议尤为必要。
  大要案突出。贪污贿赂大案15件,要案7人。如西区区委原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正县级)杨四维涉嫌受贿105.8万元案;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煤(集团)公司)龙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正处级)李春艳涉嫌受贿60余万元案;攀煤(集团)公司花山矿原代矿长(副处级)王敬明涉嫌受贿118万元案等。查办玩忽职守,关闭非法矿井不力,造成国家煤炭资源近5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案4件,其中要案2人。
  4、个别官商勾结,深陷利益格局。个别官商勾结,利用各自优势形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谋取个人利益。如市科技局纪检组原组长李启明(2003年前曾任市地矿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兼政策法规处处长)利用职权影响,伙同他人注册公司兴办煤矿,并出面为私营煤矿业主协调关系;西区玉泉街办原副主任刘坤然在任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影响,伙同他人办煤矿谋取非法利益,并滥用职权,隐瞒自己煤矿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1、矿产资源配置环节。攀煤(集团)公司原为攀枝花矿务局,国家将宝顶矿区等矿产资源一次划拨给矿务局。矿务局改制后更名为攀煤(集团)公司,原矿产资源归属攀煤(集团)公司开采。因成本等因素,攀煤(集团)公司对不符合大型设备开采条件的小煤矿,以签订限制开采协议、整合协议方式将资源划给私营煤矿业主,这些私营煤矿业主因此无偿获得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此外,对签订了协议的私营煤矿的开采范围等也由攀煤(集团)公司代为管理。私营煤矿业主为了获取煤炭资源及超层越界开采等便利,不惜重金贿赂有实权的管理人员。如王敬明在资源整合中为三名私营煤矿业主在划量上给予照顾,三人就分别送给他好处费10万元、15万元、50万元(其中王敬明收受的50万元在案发前将其退还,检察机关未作认定)。又如攀煤(集团)公司生产调度处地测科科长余玉柱、科员易晓政负责宝顶矿区地测工作,对小煤矿是否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影响国有大矿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二人分别收受多名私营煤矿业主8.1万元、3.85万元,从而在检查和处理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中为私营煤矿业主提供方便。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环节。地矿局、煤炭管理局(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有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运销,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矿山安全及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等多项职责。私营煤矿业主想方设法以行贿方式拉拢主管部门人员,在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时,从中获取利益或逃避、减轻处罚。如在处理一起矿权纠纷时,西区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张级斌收受一方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影响为其帮忙,处理纠纷时该方受到偏袒照顾。
  3、矿产资源费收缴环节。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收取、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金等费用制定了严格规定。但在我们查处的案件中发现,个别县级地矿部门违反矿产资源征收政策,以白条、临时收据代替xx,擅自截留所收资源费用进入私设“小金库”进行私分。如盐边县地矿局原局长陈昌斌、原副局长王正国、原业务科长袁泉,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开xx或打白条甚至不给任何凭据,并将收取费用存入“小金库”,私分了其中的22.3万元。在另一案件中,由于政企不分,滥用行政权,沙石管理站与沙石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均为犯罪嫌疑人,在收取沙石管理费用时将收取的沙石管理费变为沙石公司的利润进行合伙贪污。
  1、干部身陷非法利益格局。“关键在干部,要害在利益”,在查办的这批案件中,确实反映出利益驱动是诱发众多案件的因素。部分干部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在私营煤炭业主赤裸裸的金钱贿赂下或在“朋友+感情”作包装的“糖衣炮弹”面前,以权力换取金钱,逐步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如杨四维、张级斌、申雄斌、冷峻等人运用权力为一些私营煤矿业主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长期、多次地收受贿赂,最终走向犯罪;刘坤然在其任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自己所办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行政处罚将事故隐瞒不报。
  2、资源配置不按规范程序操作。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其配置过程应市场化,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有偿获取。我市矿产资源配置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造成未按市场行为进行市场配置,办理过程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私营煤炭业主为了获取巨大利润,便以行贿方式拉拢腐蚀有实权的干部。如攀煤(集团)公司花山矿进行资源整合时,资源整合方案必须经过代矿长王敬明同意,一请托方为了在划量上得到照顾,一次便行贿15万元,由此签到了18.8万吨的限采协议。
  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有多项重要职能,由于执法不严格,操作空间大,私营煤矿业主用贿赂手段,寻求获得好处。如在处理采矿权属争议、纠纷时,私营煤矿业主向有裁决权的官员行贿,以获得利于自己的裁决;在生产、安全检查过程中,向执法人员行贿,以降低标准或检查出问题后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在超层越界等问题上,向监管技术人员行贿,以便不测、不查、不报或者少测、少查、谎报、瞒报,从而获取巨大利益。
  4、权力集中,失去监督制约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由于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专业性极强,并且多个职能部门独立垂直管理,相互之间缺少情况沟通,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市地矿局地环处原处长兼地环站副站长李玉昌负责收取地质环境保证金,保证金交纳的期限、数额他一个人说了算,一些私营煤矿老板为了少交或缓交保证金,便以金钱笼络他。李春艳在其任龙洞焦化厂厂长时,掌握货款拨付决定权且货款拨付全由他个人决定,为一私营煤矿业主与该厂货款结算支付提供便利收受其贿赂60余万元。
  坚决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配置矿产资源,实现市场主体平等享有市场要素。矿权必须采取有偿出让,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杜绝暗箱操作,进一步学习和借鉴凉山州甘洛县矿业秩序整治的成功经验。在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环节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建设和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程序。大力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中介组织并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依法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规避转让审批和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矿业权,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增设审批环节或任意扩大行政许可范围。制定并严格执行与收取矿产资源相关费用的明确标准,如地质环境保证金交纳标准、时限等,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能,抓好矿权管理,严格实行探矿、采矿许可证与区块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采矿权,取缔和处罚各种非法探矿、采矿行为;认真履行代国家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并按规定上缴;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违法行为,建立巡查制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严防死守,严禁各类非法小煤矿、采石场死灰复燃;强化对火工产品的管理,建立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公安机关审批的系统的火工产品使用制度,严格限额、限时供应,任何一方未签发,均不供应;强化对矿山采掘、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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