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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经营者购置营运车辆须知(宣传单)

2010-04-11 13:52:20 阅读22 评论0 字号:

实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者购置营运车辆须知(宣传单)

 

● 为什么要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现节能降耗,是实现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基础保障。

● 实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部2009年11号部令)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

● 我省是否已经开始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参数、配置核查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我省自2010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核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参数、配置核查范围

2010年5月1日起,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吨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都属于核查范围。

●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参数、配置核查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相关参数、配置的核查工作。具体核查方式和程序,可向当地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

● 取得车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是否也必须核查

进入运输市场的营业性车辆都要经过核查。车辆型号必须是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的《达标车型表》中的车型,车辆外形尺寸、发动机等12项参数和配置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在已发布具体车型中核定的参数和配置,才能配发《道路运输证》。

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中的车辆,交通运输部发布在《过渡期车型表》中,此类车辆2011年3月1日前不做车型及相关参数、配置的核查,进行登记后即可以配发《道路运输证》,但货运车辆的外形尺寸和货箱栏板内的尺寸须经实测符合国家规定。

● 购买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注意的问题

1.可在交通运输部特设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上检索《达标车型表》或《过渡期车型表》,确定拟购买车辆是否属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车辆相关参数、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2.建议经营者在购买道路运输车辆时,应当与车辆制造企业或车辆经销商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和配置应符合规定,确定车辆因不属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或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不符合规定时的责任。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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