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药限制性登记的规定:
1、菊酯类农药暂时不得用于水田。
2、对以机油、柴油为有效成分的暂停批准试验。
3、除草剂产品在产品名称上不得体现“高渗”。
4、粉剂和乳油:如果已经有高含量产品登记,对降低含量的制剂登记从严掌握。
5、加高渗剂产品:要求不降低原有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含量,加高渗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单剂的原则上不同意批准田间试验。
6、植物源农药:不可与化学农药混配。
7、杀虫剂:不批准三元混配,不批准与除草剂混配。
8、xx剂,除草剂:不批准四元混配,从严掌握三元混配。
二、农药防治效果规定:
1、杀虫剂:防效一般掌握在70%——90%以上。
2、xx剂:防效一般掌握在60%以上,种病害为85%以上,xx病害为75%以上,xx病害为65%以上,对生产上药剂缺乏的病害为50%左右。
3、除草剂:对敏感杂草为90%左右,对中等敏感杂草为80%以上。
4、植物生长调节剂:增产5%以上,对作物的主要品质有改善或无不良影响,或视产品的特殊功用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