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雷士军- 职业日志- 价值中国网:网络就是社会 ...

  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通常,在发明实质审查期间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1) 意见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格式

  意见陈述书通常包括首页,正文部分以及修改文件替换页等附件。

  意见陈述书的首页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的表格。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表格中的有关内容。请注意,在专利申请号的{zh1},加上相应实质审查部门的代码2、3、4、5、8、9等,中间用一短划连接,如01108975--2,这样一来,意见陈述书就可以较快地送到实质审查部的审查员手中。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意见陈述书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
   ( i ) 起始格式句
  意见陈述书一般可用下述语句作为起始格式句: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年×月×日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至第×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一段中列出。
  ( ii ) 简要说明按照通知书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在起始格式句后,首先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同意接受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哪几条意见,从而在申请文件哪些地方作了修改,以此说明所作修改是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进行的,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然后指出这些修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出处,从而说明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论述所作的修改如何xx原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以及本专利申请能取得专利权的理由。对于次要的修改,如不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如说明书相应权利要求书所作的适应性修改也可放在意见陈述书的{zh1}加以说明。
  ( iii ) 重点分析和论述与审查意见不一致之处。
  如果不同意或者只是部分接受通知书中的意见,则应当逐条充分论述理由。
  前面已在几种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中说明了如何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争辩。此处仅就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为例作出说明。
  通常可分三个层次来论述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① 相应于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简单说明其相对于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②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逐篇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区别,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其中的每一篇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③ 将几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即首先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指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在所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中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这些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内容结合起来得到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根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也具有显著的进步。通过这样的分析,{zh1}得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除了xx同意通知书中的观点和按照通知书的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这一部分应当是意见陈述书的重点。
  ( iv ) 对申请文件中暂时未作修改之处说明原因。
  一般说来,为早日取得专利权,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及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对说明书作出适应性修改。这样,一旦审查员同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时就可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否则审查员还得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但是,当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对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还没有把握,尤其在说明书很长时,也可以先只修改权利要求书,而等审查员基本同意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后再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此加以说明,并表示在审查员基本接受该权利要求书以电话告知后,会立即提交作出适应性修改的说明书替换页。
  当然如有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修改的情况,也可在这一部分加以说明。
  ( v ) 结尾句。
  {zh1}一部分可简单地说明希望和要求。尤其对于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书中的意见而对陈述意见没有把握时可以提出会晤请求,或者表示出愿意积极配合修改申请文件,请审查员在不同意目前修改申请文件时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和答复机会。
(2) 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给出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i)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要慎重,既要为委托人争取早日授权,又要为委托人争取最宽的保护范围。
  由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而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限制其保护范围的修改以及在意见陈述书中所作的限制性解释均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那时就不能再对其作出与此相反的扩大性解释。因而在发明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一定要十分慎重,正确处理好为委托人争取早日授权和争取{zd0}权益的平衡关系。
  作为专利代理人,应当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进行专利代理工作。不加分析地按照通知书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固然能为委托人争取早日取得专利,但在不少情况下会牺牲了委托人本来有可能取得更宽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一个好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在仔细分析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既要争取早日批准专利,更要为委托人争取到充分的保护。
  由于每个审查员负责审查的领域较宽,不可能对其审查的每个申请案所涉及的技术内容都十分熟悉,对有些申请案技术内容还不一定xx理解,这样在一些通知书中虽然指出了一些实质性缺陷,如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未清楚限定发明等,而实际上是想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再确定在什么样的保护范围内给予专利保护,更何况审查工作中也难免有失误,所以出现与通知书中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正由于此,专利代理人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就应当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认真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若经过仔细分析,确实认为申请可以取得更宽一些保护范围的话,应当为委托人作积极争取,不必单纯为追求加快审查进程而使专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通常对于非实质性的缺陷,应当尽可能地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以便争取早日授权。
  而对于实质性缺陷,多半会影响本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当判断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有道理。只有通过分析认为通知书中的意见xx正确时,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以获得早日授权。否则,就应当设法为委托人争取最宽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缩小保护范围或者确定部分缩小保护范围,与此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理由,尤其注意在陈述意见时不要作出不必要的限制性解释。
  在这里必须说明一点,提出上述看法,并不是鼓励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去作不必要的争取。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理由充分,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说服力,观点正确,就应当接受通知书中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否则不仅会拖长审查程序,甚至使原来可能被批准的专利申请遭到驳回。
  (ii)除说明书本身存在实质性缺陷外,讨论重点应当放在权利要求书。
  由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侵权诉讼中主要依据权利要求书、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和确定是否侵权,因而发明实质审查主要针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鉴于此,除了专利申请主要仅存在说明书本身的实质性缺陷外,意见陈述书中应当重点放在对权利要求的争辩上,尤其是放在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
  对于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缺少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不应当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而不去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因为这样的论述仅能证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能证明原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如果原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则该专利申请仍不能授予专利权。所以,在此时还应当再继续分析原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通过分析若认为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就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改写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相反,若通过分析认为原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原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
  同样,对于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未清楚限定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等实质性缺陷时,在意见陈述书中也应当争辩该权利要求不存在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或修改的权利要求已克服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理由,而不是仅针对说明书进行分析。
  (iii)意见陈述书中所论述的理由应当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在意见陈述书中,通常可以先针对xx接受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即如前面所指出的首先说明按照通知书的意见对申请文件作了哪些修改,这样一开始就给审查员一个愿意配合进行修改的印象。然后再对有不同看法的审查意见进行有说服力的争辩,尤其该不同看法为涉及委托人权益的关键性实质性缺陷时,通常应当放在{zh1}进行争辩。按这样的顺序答复会有利于与审查员的意见交流,也为下一步争取与审查员会晤或再争取一次答复意见机会创造条件。
  此外,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论述理由时也必须注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例如在论述原独立权利要求或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应当如前面所述分三个层面进行论述,而不要只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各篇对比文件相比指出差别后就得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因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各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差别仅能证明其有新颖性而不能证明其有创造性,应当在此基础上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同样,在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有无创造性时也要先确定最接近对比文件,再指出差别,{zh1}通过说明未给出结合启示而得出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针对其他实质性缺陷作争辩时也必须这样有层次、有条理地进行分析。
  (iv)应当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条文(包括审查指南中的内容)出发进行有力的争辩。
  专利权的保护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依据,因此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以专利法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出发进行争辩。由于大多数委托人缺乏专利法的有关知识,在给出指示时往往会局限于技术内容,作为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加以上升提高,从法律角度说明理由。
  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在撰写意见陈述书时也可借助审查指南的解释作为争辩的依据。
  这里试举两个例子说明应当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争辩。
  有一种类似于魔方的玩具,其在游戏时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才能将其移动到其{zh1}希望到达的位置。对于这样的玩具来说,有可能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其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在意见陈述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客体类似魔方的玩具是一件产品,虽然在游戏时要按照一定的规则移动,但该要求保护的产品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然后考虑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dy}章第3.2节中还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项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因此在意见陈述书中仅指出类似于魔方的玩具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是不够的,还应当进一步具体分析该项权利要求除了主题名称表明其所要求保护的是一件产品外,还包含反映其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从而说明该要求保护的类似魔方的玩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之(二)的情况——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有的委托人在针对通知书中指出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所作的意见陈述书中,仅仅强调该发明已在国际上取得发明金奖或者在国内获取成果奖,但这根本不能成为该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帮助委托人分析该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实质区别,并且在意见陈述书中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定义出发,按照审查指南具体写明的判断原则和判断方法,不仅说明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分别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任一篇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还应当说明其相对于这几篇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v)在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全面考虑,切忌前后矛盾、顾此失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实质性缺陷多达十个以上,而且这些驳回理由相互之间有关联,因而在陈述意见和修改申请文件就应当全面考虑,不要在克服其中一个实质性缺陷的同时又带来新的实质性缺陷,切忌意见陈述书前后矛盾、顾此失彼。由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尤其要注意防止由意见陈述书的陈述错误而导致专利申请{zh1}被驳回。
  例如,对于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情况,千万不能在意见陈述中表示同意该观点而采用将这部分内容补充到说明书中的做法。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因此上述意见陈述中的陈述方式和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式使该专利申请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从而导致其不是以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就是以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为理由而被驳回。
  同样,在意见陈述书中争辩时决不可以该发明包含有独到之处的技术诀窍作为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专利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能实施该发明。如果发明的主要构思作为一种技术诀窍未写入原申请文件,则该专利申请将得不到专利保护。因而上述强调技术诀窍的意见陈述书很有可能{zh1}导致该申请未充分公开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而被驳回。
  (vi)不同意审查通知书观点时应针对不同的实质性缺陷抓住有力的突破点。
对于不同意通知书所述观点的情况,意见陈述书的答复尤其要慎重,应当根据不同的实质性缺陷采用不同的突破点进行争辩。通常可以从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选用和分析、对发明内容的理解以及专利法、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几个方面入手。
  对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这一类实质性缺陷来说,可能取得争辩成功的有这样几种情况: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时间来看不能用作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所披露的内容未给出结合成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根本无关;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时需要有旁证)等。
  对于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指权利要求保护过宽)的情况,主要应当争辩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少数实施方式和实施例能联想到采用现有技术中具有等同作用的技术特征来替换;或者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少数实施方式和实施例能推导出其所概括的其他范围也必然能实施。
  对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情况,主要应当争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能实现本发明,或者争辩通知书中所认定的未公开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后者,{zh0}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况,主要应当依据审查指南中对相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外的客体。
  (vii)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争辩时应当有理有节。
  为了能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理由。在论述时应当有理有节,一方面说理时应当做到言之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另一方面不要得理不让人,用词应当有分寸,避免使用偏激语言。事实上专利代理人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并非处于对立关系,应当心平气和地商量和沟通,以取得对专利申请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只有这样才会为委托人争取到比较有利的结果。
  (viii)在意见陈述书中应当逐条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对于有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会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全部缺陷。不论是实质性缺陷还是形式缺陷均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作出答复。如果意见陈述书中未对其中一部分形式缺陷作出答复,则往往会导致再次发出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势必延长了审查程序。如果在意见陈述书中回避一些实质性缺陷不作答复,则不仅会导致审查程序的延长,甚至有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为此,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必须对指出的所有缺陷作出答复以争取早日授权。凡是同意的意见,应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并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在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附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或相应替换页。凡是不同意的意见,应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理由,以便说服审查员,不可只给出主观断言。
  (ix)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正确处理委托关系。
  专利申请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只是受申请人的委托代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手续,因此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见处理有关事务。但是由于委托人对专利有关知识不太熟悉,因而专利代理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该当好委托人的参谋,及时向其提出建议,以便专利申请能得到有效保护。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往往要求专利代理人正确处理好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专利代理人在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时应当尽量帮助委托人正确理解通知书的内容,必要时对通知书作出说明,甚至可提出有关建议。而在接到委托人指示后,通常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意见办理。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存在问题,影响对该专利申请的保护时,则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再作一次商讨。商讨后如委托人坚持其意见,则专利代理人必须遵照委托人的{zh1}指示来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当然,意见陈述书中应朝着委托人的意见去论述理由,但在争辩时应当发挥专利代理人的作用,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寻找支持委托人观点的证据,绝不可因为意见与委托人不一致而采取简单转达委托人意见的不积极态度,一定要尽量为委托人争取一个较好的结果。

(3) 推荐一份撰写较好的意见陈述书
  为帮助专利代理人更好地掌握如何撰写意见陈述书,现根据一份实际申请案例改写后提供给专利代理人参考。
  案例二: 浇包的浇铸阀门
  本申请案经改写后被选作为1994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的考题,其发明名称是“浇包的浇铸阀门”,是应用于铸造行业浇铸钢水或其他高温金属熔液的浇包底部的阀门。说明书中介绍的现有技术中的浇包浇铸口中采用一种塞式阀门,利用位于阀端部的塞头来控制浇铸口的开启和闭塞,这种阀门由于塞头移动控制不便而不能xx控制金属液注流大小,且塞头易脱落从而导致浇铸不能进行。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一种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旋转式阀门。如图2-1和2-2所示,定子3上具有金属熔液流入口7和金属熔液流出口9,转子13上具有可将定子上金属熔液流入口和流出口连通的连接通道。为使金属熔液在浇铸时可以均匀散布浇铸到铸模中,如图2-3所示,该定子可沿该阀门轴向开有多个并列设置的金属熔液流入口和流出口,转子上相应地沿轴向设置有多个并列的连接通道。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借助附图所示出的实施方式说明转子上的连接通道可以是沿转子周向延伸的镰刀形凹口15或弓形凹口15。此外在说明书{zh1}还强调本发明不局限于这种形状的连接通道,还可以是沿转子径向延伸、通过转子轴线的直透孔或折弯透孔,也可以是不穿过转子轴线的透孔。
原权利要求书共有五项权利要求:
  “1. 一种浇包的浇铸阀门,其特征在于:它由一个耐火的定子(3)和一个可在该定子(3)中与之相对旋转的耐火转子(13)构成,所述定子(3)的内表面(4)和所述转子(13)的外表面(14)液密封配合,所述定子(3)具有至少一个金属熔液流入口(7)和至少一个金属熔液流出口(9),所述转子(13)具有当其在定子(3)内旋转时在部分相位使所述流入口(7)和流出口(9)相连通的连接通道,而 在其他相位所述连接通道未接通定子(3)的流入口(7)和流出口(9)。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通道是在转子(13)上沿其外圆周周向伸展的凹口(15)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15)在垂直于转子(13)轴线的横截面上呈镰刀形。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15)在垂直于转子(13)轴线的横截面上呈弓形。
  5. 按照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3)上的金属熔液流入口为多个沿定子长度方向并列设置在其上的开口,在所述转子(13)上的凹口(15)数量与上述流入口(7)数量相同,并沿转子长度方向与所述定子上的金属熔液流入口(7)和流出口(9)对应并列设置。”
  实质审查时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一篇申请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浇包底部的旋转式阀门,该阀门也由带金属熔液流入口和流出口的定子和带连接通道的转子构成,该转子上的连接通道既有沿转子直径延伸的直透孔,也有沿转子两半径延伸的折弯透孔。该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共指出了五个主要问题:
  (i) 该对比文件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
  (ii) 权利要求2至4与对比文件1相比,仅仅是通道形状的简单变换,因而无创造性。
  (iii)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仅仅是数量的简单变换,因而无创造性。
  (iv) 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凹口在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过,因而该两项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权利要求未清楚表述其保护范围。
  (v)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通过阅读和分析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可知,尽管通知书指出所有权利要求均无新颖性或创造性,但在通知书中还指出了申请文件存在的形式缺陷,加上从通知书标准表格及正文{zh1}所反映的倾向性结论意见可知该专利申请还有授权的可能。鉴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披露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根据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提交了一份比较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
  “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1993年5月12日 发出的{dy}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并对说明书作了相应的修改。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第1页和第2页以及说明书的摘要。
  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之后,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的意见。为此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连接通道偏离转子的轴线。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zh1}一段的倒数第二行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所提出的要求,应该是允许的。在修改权利要求1时,还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说明书US—×××××××A划清了共有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的界限。与此同时,改写了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均仅引用权利要求2,这样一来,不仅xx了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发明的缺陷,也同时xx了原权利要求5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上述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和形式缺陷而作出的修改,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此所作修改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作了相适应的修改,并将通知书中所引用的美国专利说明书US—×××××××A的有关内容补充到背景技术部分中。此外,由于通过转子轴线的直透孔和折弯道孔已被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此文件披露,故将说明书{zh1}一段的有关内容删去,将其排除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外。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浇包浇铸口的旋转式阀门,由一个耐火的定子(3)和一个可在该定子(3)中与之相对旋转的耐火转子(13)构成,所述定子(3)内表面(4)与所述转子(13)外表面(14)之间液密封配合,所述定子(3)具有至少一个金属熔液流入口(7)和至少一个金属熔液流出口(9),所述转子(13)具有当其在定子(3)内旋转时在部分相位使所述流入口(7)和流出口(9)相连接的连接通道,而在其他相位,所述连接通道未接通定子(3)的流入口(7)和流出口(9),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通道偏离转子(13)的轴线。”
  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旋转式浇铸阀门抗扭强度不高的问题。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内容,但是其所披露的旋转式浇铸阀门中连接通道都通过转子轴线,未披露连接通道偏离转子轴线的技术内容,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1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引用其他对比文件,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还未出现过连接通道不通过转子轴线的教导,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连接通道偏离转子轴线相对于不通过转子轴线的方案能提高转子的抗扭强度(见原说明书中{zh1}一段),因而也不是通道形状的简单变换,由此可知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转子连接通道偏离轴线这个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提高转子抗扭强度这个技术问题的启示,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由于不通过转子轴线的连接通道可以提高转子的抗扭强度,它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至5改写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5。权利要求2至4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从结构上作进一步限定,分别限定连接通道是沿其外周边伸展的 凹口和进一步限定该凹口在垂直于转子轴线的横截面上为镰刀形或弓形,权利要求5更进一步限定了定子上的金属熔液流入口和流出口以及转子上的连接通道数量为多个。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时,对其从结构上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上面论述了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并对说明书作了相应的修改。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面陈述的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若审查员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仍不能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给予一次会晤的机会,以便直接与审查员交换意见或者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这样一份意见陈述书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其特点在于:
  (i) 逐条回答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五个主要问题。
  (ii) 认真考虑了通知书中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同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缺陷也进行了修改,并对说明书作了适应性修改,一旦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被接受,就有可能直接授权。
  (iii) 通过分析,不同意通知书中对原权利要求2的观点,但不是简单地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而根据说明书中{zh1}一段所记载的内容改写了一个比原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更宽的新独立权利要求1,从而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iv) 尽管不同意通知书中对原权利要求2有关连接通道是简单形状变换的观点,但作为策略在意见陈述书不直接表示不同意,而在论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说明其不是简单形状变换。
  (v)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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