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服务业,其涉税环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服务环节,涉及流转税;二是收益实现环节,涉及所得税;三是服务设施的持有和使用环节,涉及众多的相关税种。
国外物流业税收的一些特点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首先,从流转税看,对物流服务按正常规定征收增值税是主流,而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一般都实行零税率,以鼓励本国的产品和劳务出口。在此基础上,有些国家对适用零税率的范围适当放宽,以促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为本地区成为有竞争力的国际物流中心创造条件,这方面新加坡的例子比较典型。由于我国对物流业征税实行的是营业税模式,重复征税不可避免,税制存在先天性缺陷,如果不采取措施xx税制本身的不足,无疑会限制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使重复征税问题有所缓解,但税制的缺陷依然存在。其根本出路是实行税收中性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但近期在不改变现有税制格局即仍然对服务业(包括物流业)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国外对物流企业进口或购置的设施免税以及像华盛顿州对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的退免税优惠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国外对物流业的发展日益重视,采取专门的优惠措施,特别是所得税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日渐增多,像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等都已将物流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要对象。相比较而言,中国一方面已提出要重视物流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还只是停留于税制缺陷的弥补——即减少对物流业发展的税收限制,而国外许多国家已经把物流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在税收方面采取了特别的鼓励措施,显然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定位偏低,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必要研究鼓励物流业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措施。
第三,从优惠内容看,虽然具体的优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优惠适用条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物流服务的界定,如马来西来对综合物流服务、新加坡对第三方物流等的规定都比较具体。
据了解,国际上对物流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征收增值税或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这主要是那些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增值税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盛行,因此,对物流业征增值税是主流。二是在没有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和地区,物流业仍随同传统服务业征收销售税或劳务税,如美国各州一般对诸如运输、仓储等服务业征收销售和使用税,马来西亚对各种服务征收劳务税。三是像中国这样,对产品和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主要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三种流转税征收模式本身优劣明显:对营业额全额征税的销售税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根本缺陷,正因为如此,增值税制仅仅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就横扫世界,成为流转税的主体模式。而就物流业的发展而言,增值税的中性特点同样显得合理和有利。
从鼓励物流业的流转税政策看,除实行增值税制模式比营业税、销售税更合理、科学这一点以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出口型服务,适用零税率,以鼓励本国产品和劳务的出口;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减免。对物流业实行流转税特殊优惠政策。目前在流转税方面专门对物流业实行鼓励措施比较突出的是新加坡。
物流企业原则上按一般企业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不过,从鼓励物流业发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比流转税更为明显。如,马来西亚规定,新成立的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法定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现有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再投资新增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泰国把物流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行业,规定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的优惠。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通过事先的税收裁定方式,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法国税务局还明确规定,适用成本加计法计税的物流中心是指跨国集团在法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它专门为该跨国集团成员提供仓储、包装、贴签和配送等服务并承担相应服务的管理风险。此外,为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业发展,法国还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职员提供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规定,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最近政府提交国会审议的2007年预算拟将此项优惠期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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