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1961sy : 解读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5) - 一五一十 ...

(5)注册商维护Whois责任

 

[维护Whois是业务核心]

 

在ICANN的RAA中,获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商维护Whois责任是它所有工作的汇总表格,因此也是域名注册服务商的核心工作,在《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的第三章有第三、第四共二节内容,但是它却是整份RAA篇幅中仅次于对“业务交易”的第二大主要内容,从业务流程分析,注册商其他的工作是维护Whois工作的延伸责任,因此显得格外重要。

 

[以公共访问实证检验]

3.3 对注册域名数据进行公共访问。在本《协议》期限内 :

3.3.1 “注册服务商”应自费提供一个互动网页和端口号为43的Whois服务,以对{zx1}(即至少每天更新一次) 的所有现行注册域名数据提供免费的公开查询访问,这些注册域名由 “注册服务商”在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每个TLD域中提供。可供访问的数据所包含的要素应根据ICANN通过的规范或政策随时规定。除非ICANN借助ICANN通过的规范或政策另行规定,否则这些数据应与“注册服务商”数据库中保存的数据一样,包括以下要素:

3.3.1.1 注册域名的名称 ;

3.3.1.2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3.3.1.3 “注册服务商”的身份信息(可通过注册服务商网站提供);

3.3.1.4 初始注册创建日期;

3.3.1.5 注册失效日期;

3.3.1.6 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姓名和邮政地址;

3.3.1.7 注册域名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3.3.1.8 注册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本《协议》的特定TLD附件将陈述适用于该TLD、替代第3.3.1.1到3.3.1.8小节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替代规定将取代上述第3.3.1.1到3.3.1.8小节,其目的可为符合本《协议》的任何目的,但其效力xx于该特定TLD。

3.3.2 收到注册域名持有者对第3.3.1.2、3.3.1.3和3.3.1.5到3.3.1.8小节所列数据要素的更新后,“注册服务商”应立即更新用于提供第3.3.1小节所述之公共访问的数据库。

3.3.3 “注册服务商”可转包第3.3.1 小节所述的提供公共访问的义务和第3.3.2小节所述的更新义务,前提是“注册服务商”须全权负责正确提供此类访问和更新。

3.3.4 “ 注册服务商”应遵守根据第4节确立为共识性政策,要求注册服务商配合执行分布式功能、以便在所有注册服务商间提供基于查询的Whois搜索功能的ICANN规范或政策。如果注册服务商实施的 Whois 服务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稳定、可靠且方便地访问准确、{zx1}的数据,则“注册服务商”应遵守根据第4节确立为共识性政策的ICANN 规范或政策,该政策在ICANN经过合理判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考虑具体注册服务商采取补救措施之类的可能性),要求“注册服务商”提供其数据库中的数据,以便开发集中式Whois数据库,从而提供全面的“注册服务商”Whois搜索功能。

3.3.5 在根据第3.3.1和3.3.4小节要求,对注册数据提供公共查询访问时,除非ICANN 政策允许,否则“注册服务商”不得就如何使用提供的数据提出任何条款和条件。除非 ICANN根据第4节制订了另一项政策,否则“注册服务商”应允许使用其提供的数据进行合法查询,但不得:(a)允许、启用或以其他方式支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向并非数据接收方现有客户的实体传输大量主动提供的商业广告或招揽信息;或 (b) 启用大量自动电子进程向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系统或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系统发送查询或数据,除非是注册域名或修改现有注册信息合理所需的进程。

3.3.6 此外,“注册服务商”应允许第三方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批量访问第3.3.1小节规定的可公共访问的数据 :

3.3.6.1 “注册服务商”应每周提供至少一(1)次完整的电子数据,以供与“注册服务商”达成批量访问协议的第三方下载。

3.3.6.2 对于这种批量数据访问,“注册服务商”可收取不超过 10,000 美元的年费。

3.3.6.3 “注册服务商”的访问协议应要求第三方同意,不使用以上数据进行或以任何方式支持营销活动,无论使用的媒介什么。此类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件、SMS以及远程提醒。

3.3.6.4 “注册服务商”的访问协议应要求第三方同意,不使用以上数据启用大量自动电子进程向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系统或ICANN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系统发送查询或数据, 除非是注册域名或修改现有注册信息合理所需的进程。

3.3.6.5 “注册服务商”的访问协议必须要求第三方同意不销售或再分发以上数据,除非这些数据已被第三方纳入某个增值产品或服务中,且不允许从该增值产品或服务中抽取大部分批量数据以供其他方使用。

3.3.7 “注册服务商”应始终承担第3.3.6小节规定的义务,除非(a)根据第4节制定了另一项ICANN政策,以控制批量访问第3.3.1小节规定的可公共访问的数据,且此ICANN政策取代了以上政策;或(b)证实对于注册或第三方用以开发增值产品和服务的注册数据而言,没有任何个人或实体具备市场支配力,且ICANN对此表示同意。以上两种情况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3.8 为了遵守适用法令法规以及出于其他原因,ICANN会不时通过一些政策和规范,以对(a)有关注册域名的个人资料(“注册服务商”通过第3.3小节所述的公共访问服务公开提供),以及(b)“注册服务商”提供此类数据的方式进行一些限制。如果ICANN通过了此类政策,则“注册服务商”应严格遵守。

 

3.4 保留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注册数据。

3.4.1 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维护其随时更新的电子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所有现行注册域名数据,这些数据在委任“注册服务商” 提供服务的TLD域。这些注册数据应包括第3.3.1.1至3.3.1.8小节所列的要素,如付款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如有)、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以及“注册服务商”根据第 3.2 小节提交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放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的任何其他注册管理机构数据。“注册服务商”还应(1)将任何私人服务的客户或任何代理注册服务的被许可人所提供的与注册有关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语音电话号码纳入数据库,此类私人服务或代理注册服务由“注册服务商”或其附属机构提供;或(2)在数据不受托管的客户选择使用此类私人或代理服务时,向该客户发出一条明确的通知。

3.4.2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的三(3)年中,“注册服务商”(自身或其代理)须保留以下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交易记录:

3.4.2.1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所有电子注册数据(包括更新数据)的提交日期、时间以及内容(电子形式);

3.4.2.2 与注册域名持有者进行的构成注册申请、确认、修改或终止的所有书面沟通和相关书信,包括注册合同(电子、书面或缩微胶片形式);

3.4.2.3 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间产生的帐务记录,包括所有付款和退款日期以及金额(电子形式)。

3.4.3 在本《协议》期限内和之后的三(3)年中,“注册服务商”须根据合理的通知提供这些记录,以供ICANN检查和复制。除非ICANN规范或政策明确允许,否则ICANN不得透露这些记录的内容。

3.4.4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要求,“注册服务商”均没有义务在域名注册被删除或转到另一家注册服务商之日起三(3)年后保留与该域名注册相关的记录。

 

[几点注意问题]

1、这二节内容中,使用了很多指令性字眼规定“注册服务商”应做工作内容,包括:

“应自费提供...Whois服务”、“(Whois)至少每天更新一次”、“提供免费的公开查询访问”、“可供访问的数据所包含的要素应根据ICANN通过的规范或政策随时规定”、“应立即更新用于提供第3.3.1小节所述之公共访问的数据库”、“须全权负责正确提供此类访问和更新”、“提供公共访问的义务”、“对注册数据提供公共查询访问时...不得就如何使用提供的数据提出任何条款和条件”、“应始终承担第3.3.6小节规定的义务”、如果ICANN通过了此类政策,则“注册服务商”应严格遵守,“应维护其随时更新的电子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所有现行注册域名数据”、“须保留以下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交易记录”、“须根据合理的通知提供这些记录,以供ICANN检查和复制”,如果ICANN通过了此类政策,则“注册服务商”应严格遵守。

这些RAA“硬指标”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大家可以据此去调查一下那些自已熟悉的gTLD“注册服务商”是否符合ICANN的上述RAA条款规定。

2、这二节内容中也给“注册服务商”一些不该干的事情做了规定。例如:

* “注册服务商”应每周提供至少一(1)次完整的电子数据,以供与“注册服务商”达成批量访问协议的第三方下载。......可以对批量数据访问,收取不超过10,000 美元的年费。

*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要求,“注册服务商”均没有义务在域名注册被删除或转到另一家注册服务商之日起三(3)年后保留与该域名注册相关的记录。(3.4.4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requirement in this Agreement, Registrar shall not be obligated to maintain records relating to a domain registration beginning on the date three (3) years following the domain registration's deletion or transfer away to a different registrar.)

可见,ICANN的RAA也很明确地为“注册服务商”可能在一些涉及纠纷(成为被告)案件中预先做了规避条款。

3、保留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注册数据包括公开数据和后台数据两大部分。

4、在保留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注册数据规定中,对“注册服务商”的公开数据和保留数据要求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的三(3)年中”为度,但是前提是“域名注册被删除或转到另一家注册服务商之日”止,这是一种很合乎“利益相关平衡原则”的政策,因为当(a)“域名注册被删除时”,表明注册人己经放弃权利,以及(b)“转到另一家注册服务商”时,“注册服务商”同原来的域名持有人己经不再存在任何具有法律角度的责任。

沈阳

12:51 2010/4/10 写于北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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