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8 14:56:15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4月7日下午消息 广电总局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卫星锅”的管理做了各种严格规定,旨在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据C114了解,目前,全国有近4000万个非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山寨卫星锅”。
此前,中星9号再次启动了升级工作,新调整的信号解码方式使盗版机顶盒无法接受,从此只能收看藏语频道等12套xx边远地区农牧民的节目。
但随后网上已开始流传民间版的xx方式,经测试后可以重新收看完整的54个频道;同时,部分山寨厂商也开始向消费者“预售”升级版的软件。
卫星锅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广电总局在此次发布的相关《办法》中指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首先,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其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另外,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
《办法》明确指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卫星锅的安装和生产企业需分开
《办法》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
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
另外,设立维修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者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安装卫星锅企业需具备相关资质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同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有明确的服务区,还要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同时,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以及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证明。禁止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
广电总局出台的《办法》还规定,不得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接收境外节目要由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机构提供。
《办法》中提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同时,境外节目接收用户、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机构提供。
违规单位将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指出,凡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