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虹灯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_亚克力吸塑灯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261-2003
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选摘)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管的定义、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为8mm~14 mm,管内充入氖气或汞氩混合气体的霓虹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9149 空载输出电压超过1 000 V的管形放电灯用变压器(霓虹灯变压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149-2003,IEC 61050;1991,IDT)
3定义
3.1
霓虹灯管neon lamp
低气压冷阴极辉光放电灯。
3.2
氖管neon glow lamp
灯内充填氖气的霓虹灯管。这种灯管的发光,是由氖气辉光放电直接发出红色光。
3.3
汞氩管mercury-argon glow lamp
灯内充有氩气和汞的霓虹灯管。这种灯管的发光,是由辉光放电时汞原子释放出来的紫外线,激发涂敷在灯管内壁上的荧光粉层,经转换发出可见光,或透过彩色玻璃发出可见光。
3.4
同组灯same group light
同一工程所使用的同一颜色的灯管为一组。
3.5
有效长度effective length
灯管发光部分的长度,用L表示.单位m。
3.6
明管clear bulb
在汞氩管中,灯管与电极连接处(或烧结处)未涂粉部分。
3.7
初始特性inital characteristics
灯管经初始燃点100h时的特性。
3,8
寿命life
灯燃点至不能正常工作时的累计时间。
3. 9
平均寿命average life
在试验样品数量为N的寿命试验中,按照灯的损坏顺序,第(N+1)/2灯的寿命(N为奇数)或第N/2支与N/2+1支灯寿命之和的1/2(N为偶数),称为该批灯的平均寿命。
3.10
照度维持率lux maintenance
为同等距离下,灯管燃点至规定时间的照度与灯管初始的照度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4技术条件
4. 1外观
4.1.1 玻管和荧光粉涂层不应有影响发光效果和使用的缺陷。
4.1.2 灯管经初始燃点后,其管壁不得有明显的氧化汞附着物.
4.1.3 灯管的弯曲部位不得有明显的
4.1.4 同组灯中的颜色不得有明显的差异.
4.1.5涂有荧光粉的灯管接头处明管长度不得超过5mm,且不能明显发黑.
4.1.6 灯管的排气管端部应是平滑的,不得带有尖刺.
4.1.7 直管形灯管不应有S形弯曲,弓形弯曲不应超过3mm/m.
4.2 灯管的初始特性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灯管的光电性能参数

4.3管的寿命及照度维持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的值.
表 2霓虹灯管的寿命

4.4灯管引出线的连接应牢固,应能承受20 N的轴向拉力,连接部分应涂敷防潮、耐热、耐久性强的涂料或用绝缘材料包裹覆盖。
4.5灯管经振动试验后仍应正常启动和燃点。
4.6灯管应能在-40℃~50℃高低温的环境下正常启动和燃点。
4.7灯管电极处玻管温度应低于55℃。
4.8灯管应能承受100K温度骤变试验而不损坏。
5 试验方法
5.1灯管的外观质量(4.1)用目视法或游标卡尺进行检查或测量。
5.2灯管的初始特性(4.2)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测量。
5.3灯管的寿命和照度维持率(4.3)按附录C和附录B规定的试验方法。
5.4灯管引出线的连接牢固度(4.4)用误差不大于0.1 N的拉力计检查。防潮覆盖层用目视法检查。
5.5灯管的耐振性能(4.5)试验是将灯管刚性固定在振动台上,振动台的振动频率应为扫频1 Hz~30 HZ、振幅为2 mm、垂直振动5 min后,输入端加入规定的启动电压,检查灯管是否正常燃点。
5.6灯管正常工作的温度范围(4.6)是将灯管分别置于-40℃和+50℃的环境中各2 h后,分别检查灯管在低温和高温的环境中,规定的启动电压下,是否能正常启动并保持燃点.
5.7 灯管电极处玻管温度(4.7)的测试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
5.8 灯管温度骤变试验(4.8)将试验用灯管放入烘箱中,逐渐升温至高于水槽水温100K±5K,并保持恒温15min后,从烘箱内取出讯速放入水槽中.
6验收规则
6.1必须经过制造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为了检验灯管的质量是否符和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应对灯管的质量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分别按GB/T2828、GB/2829执行。
6.2交收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见表3.
表3 交收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6.4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5例行试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中平均寿命试验和照度维持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当灯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灯的性能时,都应经行例行试验.
6.6制造商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7标志、包装、运输
7.1制造商在交付使用的每一组霓虹灯管中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合格证上清楚地标明制造商名称;产品种类;制造年、月及产品标准号。
7.2包装运输由制造商和用户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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