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9 09:36:15 阅读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认真落实《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为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dy},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学校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抓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大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工作,切实提高我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为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而努力。
一、需遵守的交通安全规则和必备的交通安全知识
1、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安全标准,严格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并落实相应制度。
2、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3、步行的学生,组织好路队,选好路队长。
4、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沿路边行走。
5、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6、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7、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zh0}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8、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 绿灯行,红灯停 ” 。 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
9、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10、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11、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12、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叉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A、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B、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C、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D、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E、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13、少年儿童年满 12周岁,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车,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慢车道上骑车。
14、乘坐校车或公共汽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15、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16、上车要及时,如果有事不能乘车或转车次要提前(村中)向司机或车长或站长请假,(在学校)要向本班本车次小组长请假,组长向车长或者司机请假,值班教师做好记录并负责转告班主任。
二、接送学生车辆及司机的管理
1、车辆要严格按确定的时间到达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2、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车辆。严格按现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4、司机每次出车,要提前检查准备好车辆,做到不误点、不误事。
5、司机在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车,不超速行车,不酒后驾车。
6、司机要经常做好车辆的车质保养和车容车貌的卫生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每次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况,尤其对重点部位(刹车、油量、传动、灯光、转向、轮胎气量等)更要重点检查,不带故障行车。
三、值班领导及值班教师职责
1、值班领导、值班教师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查看情况。
2、跟车教师要严格按花名册清点人数上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值班领导及跟车教师要教育学生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
4、要教育帮助学生维护车内秩序,做到文明乘车。
5、要教育和协助司机正常工作,制止司机违规操作。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向镇教委、学校领导和122交通事故报警中心报告,镇教委、学校领导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现场人员要尽一切可能进行自救和抢救伤者,同时保护好现场。
2、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根据现场情况组成现场抢险指挥组,负责抢险救灾。
3、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根据现场情况,全权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指挥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和类型,确定具体抢险方案。
4、抢险救灾成员接到抢险救灾任务后,应立即组织队伍和设备,由一名领导带队,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听候现场抢险指挥组指挥、调动。
5、任何人都有义务参加抢险救灾,必须无条件服从抢险救灾指挥组的指挥、调动。
6、学校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部门: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