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血汗工厂实录(97:石碣强盛电线电缆厂) - 波叔的日志- 网易博客

东莞血汗工厂实录(97:石碣强盛电线电缆厂)

2010-04-10 10:19:08 阅读13 评论0 字号:

97. 台资工厂工人罢工 抗议基本工资被扣过半

      近日,东莞市台资企业强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的员工和公司较劲,停工3天,抗议公司执行东莞市{zd1}基本工资(从2008年4月起东莞市{zd1}工资标准从原来的690元调到770元)时仍变相扣款,使{zd1}工资标准沦为文字游戏。

该公司虽在停工压力下作出让步,但员工关于恢复工龄工资的呼声,尚没有得到解决。

770元{zd1}基本工资被扣过半

强盛公司参与停工的员工雷先生以本人为例,算了一笔账:770元工资中,要扣除无论你少吃几次也要交全的300元伙食费、30元的住宿费(员工如果外宿,可省下这30元)和164元的工龄工资。扣除这3项费用后,770元就只剩下276元。另外,自该公司2008年实行770元工资标准后,以前每月发给员工的100元考核奖金被削减掉了,这276元还得减掉100元,最终剩下176元。

雷先生说:“实行770元新标准之前,我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就是176元左右。所以我们的基本工资根本没有涨。”

绕了一圈,员工工资一分钱也没涨,看来这770元的{zd1}基本工资只是负担起强盛公司许多漂亮的外衣,但是没有一件是属于员工自己的。

300元伙食费引发不满

雷先生是一名退役老兵,从2005年开始在强盛电线电缆厂开了5年叉车,2008年5月份他拿到新的工资条后,他就发现新标准下的工资在“原地踏步”,他和同事打心眼里“佩服”强盛公司的精明。

对此事合计了一番后,强盛公司的员工开始暗地里质疑公司的做法。他们认为,能讨回的就是工龄工资和从牙缝里省出来的伙食费两项费用。

记者从一名员工的工资条上看到,当月他应拿2348元工资,扣除了300元伙食费和另外93元费用后,他实际上拿到1955元工资。

关于300元伙食费的来历,工厂一位姓杜的经理说,2008年4月份东莞市提了{zd1}工资标准后,公司对食宿进行了改革:以前是包吃住,现在吃住要钱了。因此,员工要自负伙食,租食堂、请厨师、水电费和伙食费等都要分摊到员工身上,所以每人每月要交300元伙食费。

员工对这300元却有疑议:吃不满一个月的为什么也按一个月扣钱?“没有吃饭就应该不扣嘛,这些钱都是从牙缝里省下来的。”一名员工说。

770元中含工龄工资

在实行770元{zd1}基本工资前,强盛公司员工都有工龄工资发放,实行后,工资条上删掉了工龄工资一项,这部分钱变相并入了{zd1}基本工资,因此工人要求恢复工龄工资的呼声{zg}。

强盛公司主管杜经理承认,员工的工龄工资确实并入了{zd1}基本工资中。他认为此举并无不妥,因为当地劳动站的工作人员也认为这么做没有问题。

杜经理还认为,实行{zd1}基本工资后不久,工厂就遇上了金融危机,所以要节省公司开支。他还认为,把许多项目并入{zd1}基本工资的做法,符合台湾的法规。

此外,该公司人事主管认为,实行770元{zd1}基本工资前后,员工的工资并没有减低,所以公司“没有对不起员工”。

但是员工认为,实行前后工资不变,这相当于玩{zd1}基本工资的文字游戏,“不管什么样的台资企业,都应该尊重当地的劳动法规。”一名员工说。

公司作出小小让步

上周五,在当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强盛公司的袁厂长同意伙食费每顿减少1元,从5元降至4元;没有吃饭的不记数。

记者还了解到,呼声{zg}的恢复工龄工资一事却没有得到任何解决。“公司连基本的承诺都没有给。”一名员工不满地透露。

■解读

食宿费能计入{zd1}工资吗?

{zd1}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zd1}劳动报酬。

目前,关于{zd1}工资的{zg}法律规定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出台的《{zd1}工资规定》,在其“第十二条”中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zd1}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那么,食宿费是否属于上述3种应剔除的内容呢?食宿费计入{zd1}工资合理吗?

从现在的条文中,也许难以明确这一点。但追溯有关法规不难发现,在1994年10月,当时的劳动部曾出台了一份《关于实施{zd1}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当时《劳动法》中关于《企业{zd1}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过修正和补充。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zd1}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因此,综合来看,食宿费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是不能计入{zd1}工资的,{zd1}工资应是劳动者在扣除食宿等福利待遇后再计算的收入所得。

资料来源:2010年3月10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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