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周永康、王胜俊同志的信_包头王文广_新浪博客
(2010-04-07 12:03:46)





尊敬的周永康、王胜俊同志:
    你们好。
    我叫:王文广,1950年生人;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从小到大是守法公民,我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我深信:在我们国家每一件冤、假、错案,都会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
    2000年,我自己开办的“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产品滞销,为响应党、政府“环保”、“循环经济”的号召,为我的生计,自费在全国6个城镇考察,相中“废塑料炼油”项目;2000年10月,得到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负责同志“利国、利民好项目”的承诺,马不停蹄返回北京买下专利;2000年11月,举债在包头市矿机厂投资制作设备;2001年1月,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下发[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批复即行政许可文件;有了批文,我心里更踏实了,立即筹建了一个“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两三个月的工夫,一个由130余吨废塑料堆起来的垃圾山就摆在了我的面前;2001年4月,按装制作设备完毕,并开始“试生产”;2001年6月,在包头市质监局办理产品上市手续时,政府官员给我拿出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炼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一头雾水,五雷轰顶(或大失所望);2001年7月,给包头市市委副书记、包头市人大主任赵道尔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守纲写信求援,喜忧参半,毁誉参半;期间,抓紧“试生产”,试图捞回投资;2001年8月,包头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开着蓝白相间的执法小车,四、五个人,手持[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到包头市昆区南排村(我的炼油厂):“勒令我停产并拆除设备”,并讲“你不拆除设备,我们拆除;废铜烂铁折顶我们的费用”!我拿出[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文件与其争辩,要求包头市质监局执法人员给书面材料,他们不理睬,当时除了我的员工外,还有百余人在场;2001年8月20日,包头环保局给“王文广”寄来一封信,内装[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态度依然蛮横。
    2001年8月24日,我亲自将时值六万余元,90余吨的废塑料,用打火机一堆又一堆地点燃,雄
雄的烈火!浓浓的黑烟!整整在包头市的上空燃烧了三天三夜!!险些酿成重大事故,没人过问。
    “废塑料炼油”项目“试生产”,仅仅一百二十余天便夭折。
    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从此我走上了漫漫的上访告状之路。
    平地一声春雷响!!
    2003年《行政许可法》经全国人大通过,伟大{lx}xxx主席亲自颁布!!
    上访告状期间,“王文广的行政案件”得到新华社、《工人日报》、《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包头日报》、《包头晚报》、《内蒙古晨报》、《北方新报》等全国三十多家媒体的多次关注与支持。
    2004年7月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际,在正义的、强大的舆论监督下,包头中院终于立案审理;2004年8月我以一案: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包头市质量监督局、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三家被告,向包头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包头中院不顾《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顾法律事实的因果关系,强行裁定二案审理;于05年4月15日下达两份违背《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立法目的的《行政判决书》[(2005)包行初字第2号]、[(2005)包行初字第3号],驳回;遂即我向内蒙古高院提起再审,再审其间三家被告确实济济一堂;内蒙古高院法官在再审其间,就针对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一案,违背行政案件“倒置举证原则”,对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在一审中给我的两份《答辩状》不予质证,当然两份《答辩状》中有“典型的错位,越位,乱位,胡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倒是对我的四份“证人证词”盘根问结(05年9月9日,内蒙高院下达违法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驳回);内蒙古高院法官在再审其间,就针对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一案,亵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立法本意”,违背“信赖保护原则”,稀哩糊涂给我“补偿”5万元(06年2月12日,内蒙高院下达违法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1号]);在此后,我分别向内蒙古高院写过两份《行政再审申请书》,内蒙古高院分别于2006年7月28日、2007年5月21日给我两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内行监字第14号]、[(2007)内行监字第9号],对于这两份法律文书,我不愿多说什麽,但要在这里大声地郑重地喊:“通篇都是对《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的亵渎与篡改!通篇都是对社会正义、法律公正的挑战!”
    在庄严的法律面前,我宣誓:以上言语,句句真实可靠;非也,按污蔑国家机关罪论处。
    尊敬的周永康、王胜俊二领导: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问题,此案破坏了“国家的、人民的公共利益”,是依法治国的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符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全会精神的!!是符合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发展观”的!!!
    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是不容置疑的!!
    在此恳请周永康、王胜俊二领导:以xxx、王胜俊院长所讲的:“三个至上”之标准,去考量“王文广的行政官司”;
    前四个月{zg}院颁不了

应该都是法律、政策依据。

    我认同奚晓明大法官的说法,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是“立法解释”;
    尊敬的周永康、王胜俊二领导:在当今世界、当今中国塑料生产与革命突飞猛进,渗透到国防、科技、工农业生产、以及家庭等各个领域,“环保”、“循环经济”的结果,必然促使大部分塑料回归故里;“环保”、“循环经济”方兴未艾!2009年元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zh0}的注释;2008年3月29日,央视一套就新加坡“废塑料炼油”,作了积极的肯定;时下,世界金融危机;中国金融危机;大批中国人失业待岗;等等复杂利好的因素,还请你们进一步考量!!
  我的“环保梦”可以做下去吗?!

  衷心地希望尊敬的周永康、王胜俊二领导人,体恤民情,体恤下情,给予批示!!!先谢谢了。

                                                       此致
       鞠 躬!
                           再审申请人:王文广
                                               2010年4月6日于包头 文责自负

这是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1号】,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2、7、8、69、76、83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是违法的具体司法行为!同时是内蒙、包头、昆区政府违法之证据。

这是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2、7、8、69、76、83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是违法的具体司法行为!同时是内蒙、包头、昆区政府违法之证据。



汪洋戏说“信访”二字够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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