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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处理一起许诺销售侵权案件
 
2010-04-09 15:17:03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0年3月,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接专利权人北京周某信函投诉:未经其同意,驻马店某游乐设备公司自2009年11月以来,公开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水上旋转球”产品,由于该产品已由北京周某于2008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9年4月获得授权,这一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其生产、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专利权人向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处理请求,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针对该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并进行赔偿,同时附有该企业许诺销售的证据等证明材料。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按照《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接到专利权人的请求后,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及时立案并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调查取证、了解情况。该企业的负责人向执法人员陈述了事情始末:由于在网络上发现“水上旋转球”,看好市场前景,曾与专利权人取得联系,希望转让技术、代理这一产品,但专利权人没有同意这一请求。该公司仅是制作了该产品的广告宣传页面,发布到互联网上做宣传广告,实际上对水上旋转球的制作原理及制作工艺流程并没有掌握,当然也没有能力生产出这一产品。

  经过执法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证实了该企业确实存在有许诺销售的事实,构成了侵权。随即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劝导,使其认识到该行为的恶劣性。鉴于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销售该产品,随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立即xx互联网上关于许诺销售“水上旋转球”的宣传,xx对专利权人的影响;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书面保证。该公司随后履行了处理决定。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努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即抢占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这也是本案应给企业带来的启示。

  案件处理后,请求人特向市知识产权局发来感谢信:“对市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对工作认真负责、为专利权人服务的精神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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