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双月刊2010-1-2_泰达社民_新浪博客

首语:冬去春来,万物复苏。用这句话来形容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再合适不过,我们无法忘记2009年地产市场的寒冬,正如那场四十年不遇的大雪,在我们还在惊诧自然的强大与绮丽时,却又不得不正视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寒流已经向我们呼啸袭来。我们无法忘记,我们于凛冽中炽热的心,于寒冷拼搏的身体,和相视一笑同甘苦共患难的豁达。

    好在,当我们奋力拼搏之时,春天就这样悄悄的来了。漫漫寒冬开始散去,我们甚至也忘记了告别,忘记了拍落身上积雪和疲惫,但我们的身姿,那种于寒冷中挺拔不倒的坚强却永远的凝固在记忆的瞬间。

   “我们是泰达人!”我们终于可以这样尽情的高呼,这声音未必会响彻京城,但却可以在我们心里,来回激荡。

    法律部主办的双月刊于2010年1月正式创刊。今后的日子,这份双月刊将同大家一起走过,也许它不是驱走经济严寒的一盆炉火,但它却可以是答疑xx的一盏小烛。短短的几页纸,似乎也承载不下我们每个人的心声,千挑万选中,我们择取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时下的{zx1}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常识。当然,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我们泰达,我们大家。

 

工作动态:

 

回首2009年,国家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的几经变化,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项事务也出现了集中紧急、环节复杂、因素众多的势态,法律部在公司各项工作中积极努力的做好法律日常工作,同时也在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方面立足于公司实际情况做了积极认真的工作,在重要业务中为公司提供信息和法律意见。同时,依据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工作的实际需求,法律部开展了专项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在加强员工法制意识,提升个人业务能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岁末年初,辞旧迎新。在2010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际,法律部将继续秉承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竭诚为公司全体同仁提供最xx、最详细的法律服务。同时,新一年的法律培训计划也在有条不紊的制定当中。欢迎各位领导和同事多提宝贵意见并给予大力支持。

 


案例解析:

案例1

甲因需要以市中心一处价值2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分别从乙、丙银行各xx100万元。与乙1月1日签订合同,1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与丙1月3日签订合同,同日办理登记。因甲无力还款,乙、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房产,只得价款170万元。此款乙银行得70万元,丙银行得100万元。

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丙银行虽后签订合同,但属于登记在先,故优先获得清偿。

 


案例2

A在商场购物,将手表遗失,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交公安机关。A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机关依规定交由信托商店代售。B从信托商店购买此表后送与女友C,C在旅途中被小偷偷走手表,在路边以低价卖给D。此表的所有权应属于C。

解析:

这是关于我国民法制度中涉及是否“善意取得”的规定:若有偿善意取得,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购买的,即使是赃物或遗失物,所有权人也无权要求返还。

本案B从信托商店购买此表,符合上述情况;而D的购买行为则属购买赃物不合法,故此表所有权应归C。

 



政策法规速递                存款准备金率上调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约束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但显然这种强有力的监管信号,已被各家银行给予{zg}程度的重视。目前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并未提及“紧缩”字眼,“信贷均衡投放”则成为当前信贷调控的关键词。

经济学家屈宏斌认为,未来6个月时间内,货币政策从紧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存款准备金率有3至4次的上调空间,最终上调至18%的水平。首次加息会提前至4月份,而上半年有两次加息的机会,此外,窗口指导也将十分严厉,以控制信贷规模。有专家认为,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将会使主要依靠外部资金生存的中国房企将面临新的考验。在房地产行业60%以上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这一格局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整个市场发生变化,房企资金链将再次面临考验。中国指数研究院{zx1}发布的一项统计显示,去年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向地产企业提供授信额超过了3300亿元。华东区域的绿地、世茂、绿城分别获得银行授信474亿元、150亿元和100亿元。

据统计局数据显示,前11个月房企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所占比例为30%左右,大部分资金还是依靠债券、股票及xx等融资渠道。而债券、股票及xx三大主力融资渠道如今面临萎缩,后期对房企而言将面临严峻资金考验。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节选)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第二十四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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