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的背后(转贴)

 

[锋利的刀] 于 2006-10-06 15:02:03上贴

题目就写明了是“在《交强险》的背后”,那么这篇文章就不会去讨论那些表面的东西,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去发掘一些普通人眼睛看不到的东西。

《交强险》是什么?是伴随《交通法》的出台而施行的一种保险制度,《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按照《交通法》中规定的,在出现事故后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的一个强制措施。我们议论《交强险》,就不能逃避《交通法》中关于事故的最终认定这个环节。


一、法律公正吗?

在《交通法》中,第七十六条这样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机动车驾驶人有可能无力承担责任认定的费用,所以《交强险》出台,要求驾驶人必须交纳保险费用,以承担可能出现的事故费用。这里驾驶人是人,骑车人或行人也是人,虽然《交通法》中这一条款使用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这样的描述,但这是一种模糊处理的手法,因为最终要处理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问题,如果按照这个阐述,是不是出现事故后只去处理机动车就好了,把机动车卖了的钱去赔偿对方就可以了。这一条款后面又使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的用辞,是不是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是指驾驶人这一用辞是不是有些问题,到底是以物为本还是一人为本,用“机动车一方”来模糊、掩盖人的本质而且是出现在法律条款中是不是法律本身的巨大错误?

我们都知道,当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都是双方之间的责任问题,处理事故是对人与人之间事故矛盾的调整,在这里的双方主体是“人”,而不是物与物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既然双方都是人,人生来是xx平等的,那么就要维护一个人人平等的法律关系。作为责任双方的主体——人,是在法律的公正裁决之下得到公平处理,那么就需要得到一个前提:法律必须是公正的。

一个法律是否公正、公平,是可以验证的,我们检验法律的公正性可以使用替换法。汽车是高价值的物品,现代社会通常与汽车相提并论的等价值物品是住房和土地,汽车的使用人我们可以替换为土地的使用人和房屋使用人(把使用替换成拥有也是xx可以的)。那么得到的是:“当土地的使用人与非土地使用人、外人发生矛盾的,由土地使用人承担责任”和“当房屋使用人与非房屋使用人、外人发生矛盾的,有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虽然后面还有补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房屋使用人、外人违反法律、法规,且房屋使用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房屋一方的责任,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房屋使用人、外人故意造成的,房屋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却不能说明问题。

那么漏洞就产生了。如果一个贼要进入一个没有人在家的房屋盗窃,被门窗玻璃划伤,然后转而放弃盗窃的目的去要求房屋主人划伤的赔偿,那么房屋使用人仅仅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对方是“故意造成”的,才能够避免损失,否则就要进行赔偿。以目前已经出现的交通事故裁决情况看,这样的赔偿{zd1}限额是二十万元人民币。证明对方是“故意造成”的,是几乎不可能的,除非对方自己承认,天下会有承认自己是故意打破人家玻璃进去盗窃未成的贼吗?而且还是根本没人发现和作证的情况下。

进一步说,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是一个什么行为?是一个人证明自己并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说穿了是无罪证明的行为,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行为的动机?因为在法律条款中已经规定了,因为即使你证明了自己“无罪”也不过是减轻了自己要承担的后果,只有你去证明对方违法了,你才有可能获得免除承担后果的责任。可是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呢?就要承担{bfb}的后果,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按照《交通法》中这一条款的描述,去除与“人”无关的表面因素后得到的本来面目是:当两个人之间发生矛盾后,其中一人在提供“无罪”证明后接受50%的制裁,同时提供对方“犯罪”证明才可免除制裁,无论原因如不能提供证明则必须接受xx制裁。而法律词汇中对这一过程使用一个专有名词进行描述——有罪推论。


二、《交强险》是怎么回事?

既然我们都清楚了《交通法》并不是一个维护人人平等的法律,那么伴随《交通法》施行的《交强险》当然也就不那么公平了,它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就是不公平的一个结果。

如果《交通法》是维护公正、公平的,本可以推行更好的保险条例,让社会经济以提高人身保险意识的形式得到推动,用社会商业保险来为人们对自身出行安全提供保障。《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它的赔付宗旨是依据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是以事故双方违法行为的判定为依据。我们任何一个人出行,或者在公共场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也对我们每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法理上的约束,那就是我们做每件事情都必须要守法。

当两个主体在公路上发生事故后,主体A是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主体B是违法穿越公路的行人,按照当前《交通法》规定,如果A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又不能证明B是故意行为,那么A要对比B进行{bfb}足额赔偿。

行人违反交通法对公路使用的规定必然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就是犯罪,不过这样的犯罪是很轻的罪,不足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即使是轻罪也是犯罪。这就出现这样一个后果:我犯罪,你买单。因为《交强险》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来支付保险费用得到的有偿服务,保险的赔付是建立在驾驶人支付费用的基础上,即使他是守法公民,也必须为另一位违法犯罪公民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把《交强险》中经济赔偿要素替换出来,变成行为赔偿,譬如坐牢或其他,那么就出现了:我对你犯罪,你为我坐牢;或者:我对你犯罪,你为我枪毙……这样一个结果。

《交强险》针对的是目前社会上交通事故高发,死亡人得不到足够赔偿金额保障家人生活开支所采取的手段,我们在对待问题的时候必须要把问题分析清楚、透彻。目前在交通方面发生意外,有一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但也有许多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原因,而且这些人不遵守交通法律任意违法是事故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些人为了途一时的小利益而冒险违法,一旦出现问题产生了后果,却让家人无力承担本人违法带来的损失,所以只好利用《交强险》把自己违法产生的经济损失转嫁到守法人身上,让那些守护法律的人来承担起违法者家人生活的费用。

《交强险》的作用并没有让更多的人明白学习法律、遵守法律重要性,不过是治标不治本的一场“秀”。我们的社会应向着让更多人学习法律、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方向发展,鼓励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要人们学习如何转嫁违法行为的风险,也不是要鼓励人们停留在不学法、不懂法的初级阶段,这样对我们社会的普遍提高和整体进步没有一点好处。

我们的保险制度应针对社会现象进行改革,保险不能是仅仅针对城市人进行的人身安全保障体系,更应是面对全体国人的保障体系,对全国从城市到农村,从老人到孩子每个人的《事故安全保险》或者《意外保险》,都远要比《交强险》来得更加实在。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说明白了不过是由对方付费的《意外保险》,它们能够建立起来的基础是因为一些人明白了社会风险性的存在,明白了对自己生命和安全提供经济上的保险保障,可是这样的理念为什么在另一些人中间就没有进行呢,是他们不存在风险吗,还是他们不知道这样的社会风险,还是因为保险费率过高让他们犹豫不决?

这才是关键,让每个社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自己作为自己行为的承担者,愿意守法的可能终生都不会付出什么代价,愿意违法就要作好付出代价的心理准备,让每个人在自己的能力之内对自己的未来建立起风险保障体系,既尊重别人的生命,也尊重自己的生命。

但这里有遇到一个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先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触犯法律(违法)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所以当行人违法后,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司法裁决对行人进行赔偿,就必须通过守法一方的驾驶人对对方进行赔偿。

这恰恰应该是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守法还是违法,那是法律裁决的事情,和保险有什么关系呢。至于说违法人是不是故意行为,那需要由保险公司去做调查,更不能推到驾驶人身上,让一个弱势的人去调查其他公民是否故意是否违法。即使是投保人违法了是故意的,在限度之内应赔偿的还是要赔偿,这是投保人进行经济保障意愿的初衷,怎么能够把费用转嫁给愿意终生守法的那些公民、那些驾驶人身上?保险公司应该做的是:没出现意外收费,出现意外就赔偿。这一点没什么可商量的。


三、在《交强险》的背后

为什么会出现《交通法》这样一个不公正的法律?为什么会出现《交强险》这样一个不公平的保险制度?为什么法律要规定让守法人为违法人承担损失?为什么违法人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要由守法人去证明自己无罪?太多的为什么,这一切要从《交强险》的背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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