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扬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2010-04-08 09:06:15 阅读7 评论0 字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08〕4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建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有效保障了水资源供给。但我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水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现就加快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富民强市、全面小康战略目标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主题,按照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要求,以协调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为手段,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积极培育和强化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建设农业、工业、城市、服务业和生活节水的各类节水载体,不断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总体目标。建立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与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资源安全供给体系,通过定额管理和经济调节手段转变全社会对水资源的粗放利用方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近期目标。到2010年,形成适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特点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政策保障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全面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创建一批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水量降低到250立方米/万元以下,一般工业增加值耗水量降低到45立方米/万元以下,一般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水功能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4、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高邮市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市,要按照进度计划要求,抓紧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通过省级评审,明确试点目标和任务,2010年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并通过省级考核验收。

5、加强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等载体建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各类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分别对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高校、宾馆、饭店、医院、机关等)、节水型家庭、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城市等提出创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逐项抓好落实。到2010年,高邮灌区、江都沿运灌区力争建成节水型灌区,50%的大型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90%以上的高校建成节水型高校,建成节水型社区8个。

6、加大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实施重点工业行业、重点企业的节水技改,以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大行业为重点,积极实施“八大行业节水行动”工程,力争八大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5年内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带动行业节水水平大幅度提高。鼓励企业采用废污水“零”排放技术,在电力、化工、冶金、建材、造纸等行业建成一批“零”排放示范企业。积极推进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区内企业推广使用厂际串联用水、水网络集成和中水回用等新型高效节水技术,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

7、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全面推广水稻节水灌溉技术。在山丘区要支持兴建、改造塘坝、大口井,发展雨水利用工程。对多级提水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发展耗水少或附加值高的特色农作物。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加强渠首工程的配套、维修及渠系建筑物的配套工作,减少渗、漏水损失。研发适合我市特点的成套量水技术和系列化田间量水设备,大中型灌区支渠以上实现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实现渠首计量供水,有条件的灌区进一步缩小计量单元。

8、认真落实生活和服务业节水措施。加强城市公共用水管理,对用水量较大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强化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积极推广质量可靠、xxx高的节水型龙头、节水型便器系统、节水型沐浴设施等节水型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强公共建筑空调冷却设施管理,制订强制更新标准,冷却水循环率应达到98%以上。鼓励和引导使用节水型洗车工艺设施,逐步实现中水回用。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实行分质供水。水功能区现状排放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的地区,应当逐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或者提出相应尾水利用的数量和比例。

9、逐步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行政区域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和取水户用水总量等“四个总量”控制体系,按行政区域用水控制总量和用水定额,确定取水许可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区域水资源配置,逐步建立行政区域用水计量系统,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区域用水总量节约奖励和超总量补偿办法,以定额管理约束用水总量,促进用水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加强地下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严禁无序和超计划开采。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体系

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科技支撑。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和攻关,重点开展“零”排放技术、提高浓缩倍率技术、中水回用技术和水网络集成技术的研究工作。通过发布目录、组织现场会、举办展览、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快先进成熟节水技术、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农业节水灌溉、废污水“零”排放、中水回用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技术;鼓励用水户采用用水量小、污染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循环型、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智能水表、超声波流量计等先进计量设施,2008年建成全市重点用水户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加快建设全市水资源调度管理系统。

11、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节水配套文件。发布节水型产品目录,落实有关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型产品的政策,建立节水型产品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继续深化水价改革,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逐步建立服务用户、足额征收、规范使用、督查到位的征收使用管理机制。

12、加强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区域开发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二是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是建立水资源消耗核算制度和节水考核指标体系。将用水、节水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用水、节水指标。

13、加大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公共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节水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示范工程,以及农业节水计量工程建设。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水工作,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

四、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14、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各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15、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节约用水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要将节约用水纳入基础教育。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推行节约用水的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舆论氛围,让节水成为光荣的社会风尚。要鼓励建立用水户协会,实行水价听证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权、水量分配和水价测算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创造条件。

16、严格考核评估。各地要认真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建设方案,落实建设措施,切实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每个用水户。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出台考核奖励办法,建立激励机制,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节水 建设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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