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具有“传导效应”?很明显,如今这个年景不是芝加哥学派风光得意的时候。不过,至少在法律经济学各个领域(例如反垄断),芝加哥学派并没有错,例如对反垄断法中的“杠杆理论”的强烈质疑(见波斯纳早期的论文"" Univ. Penn. L. Rev. (1979) )。不过直到今天,这个荒谬的“杠杆理论”却仍然被很多反垄断律师相信。芝加哥学派需要反反复复地和“杠杆理论”的信徒争论,告诉他们为什么这是错的。最近的一篇是Geoffrey Manne在上的文章。
搜索引擎巨头Google最近收购全球{zd0}的手机广告网络之一——AdMob,这起并购案引发反垄断争议。美国的xx贸易委员会(FTC)作为并购反垄断审查机关,有可能基于反垄断理由挑战这起并购案(见《华尔街日报》)。批评者阻挠这起并购案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基于反垄断法中的“杠杆理论”(leverage theory)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效应”(leveraged dominance)。例如:民主党参议员Herb Kohlxx贸易委员会:
用来支持“杠杆理论”的说法之一,是“掠夺性的交叉补贴”(predatory cross-subsidization),即:Google并购AdMob之后,会在手机应用软件广告市场进行掠夺性定价(低于长期边际成本定价),排斥或限制来自市场中更有效率或同样有效率的经营者。而Google可以利用在PC搜索引擎广告市场中的支配力,补贴在另一市场的经营,使之能够低于成本定价。但是,这个说法在经济理论上有很大的缺陷,更缺乏实证研究的证据支持。首先,交叉补贴能够成功实现的前提,是经营者在另一市场的收入可以提高到足以弥补掠夺市场的收入损失的程度。具体来说,这需要Google在个人电脑搜索广告市场中进行垄断定价。但是搜索引擎市场中的需求弹性并没有这么低,广告的购买者xx可以迅速转向Yahoo!、Microsoft(或者百度)。此外,如Manne教授所说,“没有理由相信:一个经济理性的垄断者或者一个竞争性市场的参与者抵消掠夺性定价带来的损失的方法,是通过在另一个被看作已经实现利润{zd0}化的市场中提高价格。”
另一种说法,是庞大的资金实力足以支持Google在另一市场中扩展支配地位。这种说法也是猜出来的,缺乏理论和实证依据。世界上并不是只有Google一家有钱的公司,苹果、微软这些Google的竞争者都是有资金实力,把自己的经营范围扩展到智能手机广告市场(事实上,iPhone的创始者苹果公司是Google收购AdMob的竞争者。)如果在手机广告市场掠夺性定价是有利可图的(即一段时间内的低于成本定价可以被今后的垄断定价所补偿),AdMob本身就可以从资本市场直接或间接获得资金支持。倘若掠夺行为缺乏可靠的补偿保障,那么这些公司自己的股东就不会答应这种行为。总之,通过在新市场掠夺性定价以传导既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说法,都是非常可疑的。事实上,经营者掠夺行为的能力和意愿,都不会因为并购案而有所增加——经营者集中后发生掠夺性定价的可能性,至少不会比集中之前更高。
捆绑销售可能成功的条件是:被捆绑的产品与捆绑产品是“互补品”,例如往返机票,汽车和轮胎,打印机和墨盒。这时,经营者捆绑销售,是为了提高其他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成本:经营者在A产品的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捆绑销售B产品(A的互补品);竞争者要想进入A市场,就需要同时能够生产B。这其实是因为经营者意图维持既有的市场支配力(A产品),而不是像“杠杆理论”所说把支配地位传导到新的市场(B产品)。我看不出,PC搜索广告和手机软件的广告(或者碳酸饮料和果汁)为何可能是互补品。
纵向一体化与Google-AdMob的关系就更远了。根据定义,“纵向一体化”是指经营者向同一产品(同一市场)的上下游进行扩张,例如生产商收购下游销售商或者上游的原料供应商。纵向一体化达到排他效果,也是通过提高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成本,这跟捆绑销售的分析非常类似。PC广告和手机广告,是不同的产品市场,是横向关系(而非纵向)。有兴趣的,可以阅读波斯纳的论文"" 72 U. Chi. L. Rev. 229 (2005) 。
综上所述,“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效应”是一种缺乏理论和实际支持的反垄断担忧。我对这起兼并案的审查情况是比较乐观的,因为我不相信在xx贸易委员会中,反对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律师会成为主流。一个有意思的观察是:中国商务部会如何对待这起经营者集中?根据《》,如果Google和AdMob的“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在集中之前也要向中国商务部提出申报。Google在中国境内的年营业额肯定达到了4亿人民币(“2.1亿美元”那个数字早就家喻户晓了),但我没能查到AdMob的在华营业额。我倒是很想看看反垄断局审查此事,他们的决定会很艰难:(1)否决吗?年轻的中国反垄断官僚恐怕没有这个胆量和自信,毕竟美国FTC审查结果极有可能是通过兼并案,中国政府的否决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2)批准吗?当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禁止决定又如何解释呢,难道他们会公开承认“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效应”是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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