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及退税的准备: 一、 核销 ㈠出口企业核销备案登记 提示: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在北京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每周四北京海关与商务部门、外汇局、工商等单位实行联合办公)。 如出现企业更名、终止经营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申请无固定格式。备案可在有{dy}笔出口业务需要领取核销单时,到外汇局同时办理即可。 备案提交材料: 出口单位取得IC卡后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㈡企业如何领取核销单 提示:企业{dy}次领取核销单的时需要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需要通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 2、企业再凭"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出口企业在正式使用核销单之前,须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出口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㈢企业如何使用核销单 1、在报关时,目前仅有共有26种贸易方式是需要使用核销单,有62种不需要。 2、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报关口岸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3、一份出口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进行交单,网上交单时,五个工作日后再到外汇局核销。 ㈣操作步骤: 1. 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2. 在“地址”中录入回车(注:全部小写) 3. 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 4. 点击“登陆”; 5. 按不同情况点击: ①“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 ②“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 ③“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 “全额收汇”的核销: ①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 ②点击“请选择” ③选择“报关币种” ④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⑤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⑥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⑦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⑧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dy}张表) ⑨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⑩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 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 ㈤核销需要准备的单据: ★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银行出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对外收汇申报单,到银行换取收汇水单 ★商业xx ★到电子口岸网上申报核销并打印出两份核销报表后去外汇管理局现场核销. (出口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有编号并加盖“外汇管理局监制章”的核销单,于领单90天内凭已缮制的核销单、注明核销单编号(填在报关单的许可证号的位置)的出口报关单和其它有关单据向海关报关。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二、退税 ㈠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㈡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㈢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xx。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账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xx。提供进货xx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际收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出口退税申请表 10.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进货的增值xxx抵扣联 ★出口销售xx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银行出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出口企业应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应在本年度5月31日前结算,主管部门不受理预期的出口货物退税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