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浙江金华审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达成_律师曾凡新_新浪博客

教育培训~浙江金华审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达成调解

    【核心提示】  在阅读本则新闻时,)律师提示您注意如下事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具体情况有待调查后才能明晰。这里,也要给所有的当事人提个醒,即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对刑法有所触犯、对第三方利益有所侵犯,最终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事新闻  浙江金华审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达成调解

  中新网金华42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吴挺笑 冯志坚)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xx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076月拿到的xxx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0412月、2006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dy}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07年和2009年可以拿到xxx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xxx,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097月保证办好xxx,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xx,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02年、2004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dy}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dy}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xx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xxx,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103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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