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_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婚姻律师 ...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非法土地交易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系列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条件和程序规则,有些土地使用权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为非法土地交易,违法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对此有以下两项规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使用土地实行严格审批制度,非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审批;或虽经审批但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法定标准占用土地,一切土地使用行为均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有以下三项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非法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定审批权限、条件与程序极为严格,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均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违法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即构成此项违法:(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此项违法可产生四项法律后果:(1)批准文件无效;(2)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既包括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后果,也包括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用地当事人负有归还土地的义务及不负此义务的后果,还包括对用地当事人给予国家赔偿或其他赔偿的后果。

    (二)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土地纠纷的分类。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线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3)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2.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郑重声明:资讯 【上海房地产律师: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_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婚姻律师 ...】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