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咋上了“高速路”? - 土豆进城- 北国网博客- Powered by X-Space

/  2010-03-31 19:46:24


 
沈大高速辽阳段,一辆拖着半挂车的拖拉机在“飞驰”!您没看错,是拖拉机在高速上飞驰。
当一辆金杯客车试图超车时,与拖拉机追尾,造成2死4伤的后果。
拖拉机为什么会出现在高速上?谁该赔偿死伤者,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打了8年,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裁定对此案再审。
高速路上的拖拉机(小)
2002年8月17日,辽宁一家演艺团体的司机小义驾驶其所在单位向他人借的金杯客车,从大连运送单位领导及部分职工家属回沈阳。
“辽阳段吧,我当时开着拖拉机拖了一个半挂正在运路料,那个小客车就从后面过来了,估计是我的速度慢,人家着急了,就要从我的右面超车。这些都是我过后知道的,当时就是知道我的车被人从后面撞了,撞的挺狠。”拖拉机的司机老田表示。
客车追撞在靠道路右侧的拖拉机尾部,事故造成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后果。
2人死亡、4人受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后,立刻有人追问,高速路上怎么会有拖拉机?
原来,2002年3月,“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经省政府和交通部批准正式启动。这辆拖拉机就是给承包该工程至鞍山段的路基、桥涵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运输石料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要不我们怎么能上高速啊。而且那段时间,上高速的拖拉机啥的也不止我一辆。”车主老何表示。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没批捕(小)
虽然老何表示自己的拖拉机上高速是有理由的,不过2002年9月20日,辽阳市公安局交通xx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依然做出的拖拉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
交警认为“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且低速行驶,而金杯客车未与拖拉机保持安全距离”,认定拖拉机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杯客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拖拉机一方不服,申请重新认定,辽阳市公安局交通xx支队于2003年2月17日,做出重新认定,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
此后,公安机关以拖拉机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向太子河区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不过这回检察院认为拖拉机是魏“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的需要,没有违章故意,造成事故不是其本人过错,依法不构成犯罪,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服,向辽阳市检察院申请符合,辽阳市检察院维持了太子河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7受害人获百万赔偿(小)
交通肇事罪告一段落,不过受害者家属的赔偿却一直没有着落。
2007年7月,7位受害人分别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辆车的司机、工程的承包方天北公司、小客车所在单位、客车的所有人、辽阳交警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管局等8个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份由“高速公路辽阳管理处”署名、“辽阳市公安局交通xx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盖章的《证实材料》,证明2002年设大高速公路改扩建期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从未批准任何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施工。
原审及二审判决均认定,而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是而该两个单位根本就不是同一部门。
2008年9月,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判决天北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将近70万元,小客车所在单位和客车所有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天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判决的是天北公司赔偿,毕竟肇事的是我们,最终这个赔偿还要落到我们身上。”拖拉机的车主表示。
按照已经生效的判决,7位受害人的家属获得了近百万的赔偿。不过,官司却远远没有结束。
8年没打完的官司(小)
2009年9月,天北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说我们不能进高速,但既然省政府和交通部批准了‘沈大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工程,那么就必须允许施工、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如不允许,开扩建工程根本无法施工,这是道路改扩建工程的客观要求,而不是法律或某个部门规定的要求。在法律并未对施工、运输车辆的类型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运送路料的拖拉机进入施工现场也不可能违反任何规定。而且当时运送路料的汽车和拖拉机将近150辆,每天都在施工的路段上进行运输作业,无论是‘高速公路辽阳管理处’还是‘辽阳市公安局交通xx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当时均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维护交通秩序。怎么到了法院,就说不让我们上高速了呢。如果没有我们这些拖拉机运输路料,‘沈大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工程怎么能无法施工完成?!”老何对于判决很不理解。
“按照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不但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辽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已经对交警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划分做出了否定的结论,均认为拖拉机司机对造成本案交通事故没有过错。这也证明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是有问题的,法院不应该在依据这份认定判案子。”本案的老何一方的辩护律师表示。
“什么叫‘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xx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而在本案中,发生事故时的第三标段路段,已由施工多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了道路两侧的防护栏板(交通安全设施),开设了路料运输道口,人车混行、开口运料的事实客观存在,为此省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对上路行驶车辆的速度进行了限制(低于高速公路限速标准)并允许并道行驶。所以一直到2004年8月29日竣工通车之前,所谓‘沈大高速公路’根本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高速公路’的标准。既然不是高速公路,拖拉机开上去,有什么不妥?”昨日,一名交通部门的管理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
日前,省高院裁定此案再审。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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