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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安全气囊未弹出被判赔25万元 [转贴 2010-04-08 22:46:15]   

   一场惨烈的交通事故后,造成一死两伤。而作为司机的安全保护神——安全气囊却未及时弹出。安全气囊未引爆是否与受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受害者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


   2006年12月17日14时左右,江西南昌人陈明驾驶车号为赣AB8538的奇瑞东方之子轿车,正飞快地行驶在福银高速南昌东绕城段。车上坐着他的妻子许敏和他的朋友许建明。

   突然,轿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发生剐蹭,陈明向右猛打方向盘,但失控的轿车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正面猛烈地撞上右侧护栏,并冲出护栏。

   现场惨不忍睹。车辆一头一尾被护栏夹于硬路肩与护坡中间,前保险杠脱落,引擎盖、左侧车门被护栏挤压得严重变形,前挡风玻璃全部破裂,左前轮脱轴,方向盘变形。

   陈明虽然系了安全带,但仍被夹在驾驶座位上,头部紧靠护栏,血流不止,昏迷不醒。未系安全带的许敏也未能幸免,她趴在副驾驶座位上一动不动,坐在后排的许建明胸部受伤。

   救护车呼啸而来,许敏等三人迅速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伤情严重,6天后,陈明因医治无效死亡。许敏在医院住院xx了一段时间后出院,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你出事时,车上的安全气囊有没有打开啊?”出院后,许敏的一位朋友关切地问道。许敏这才猛然想起,当初她到汽车销售商购买奇瑞轿车时,销售商一个劲地向她宣传此款奇瑞轿车的安全气囊灵敏度高。“怎么关键时刻就罢工了啊!”

   “这充分说明车上的安全气囊有严重质量问题。”想到这,许敏分别找到汽车生产商——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瑞公司),以及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辽宁和昌汽车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昌公司)称:“由于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及时被引爆,直接导致了我丈夫死亡和我重伤,你们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方以安全气囊没有质量问题、撞的部位不是安全气囊承诺保护的范围等理由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许敏于2007年10月,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90多万元。

安全气囊未引爆 是否与受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从这些照片中,可以看出轿车撞的部位在保险杠以上,而碰撞在保险杠以上气囊是不打开的。”奇瑞公司代理律师针对许敏的诉请,提交了事故现场的照片。

   为进一步证明上述说法,和昌公司代理人当庭提供了一份安全气囊说明书。两被告一致认为轿车属于侧面撞击,不在说明书承诺的30度以内。

   “难道要xx撞击,安全气囊才能打开吗?”许敏的代理律师质疑。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安全气囊是汽车在受到强烈碰撞时,被动保护驾驶人及乘客安全的装置。就本案来说,其引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安全带使用及严重正面碰撞(正面或左右30度内)。

   本案中,肇事车辆是在与中央隔离带剐蹭后,再撞上右侧护栏致使车辆严重受损的,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笔录及事故现场图,从剐蹭中央隔离带到撞上右侧护栏这一过程中并无其它外界因素介入,最终该车正面垂直线与护栏垂直线的夹角在30度以内,也就是说肇事车辆与右侧护栏碰撞应在30度以内。

二审法院认为,安全气囊直接保护的部位是人的胸部及乘座人的生命,恰恰是因为安全气囊未引爆,使受害人缺乏必要的缓冲,其他部位直接受到撞击才导致伤亡后果的发生,因此,此案肇事车辆安全气囊未引爆与受害人伤亡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安全气囊是否存在 质量缺陷

   在车辆严重正面撞击护栏、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作为汽车重要保护设备的安全气囊却未被引爆。安全气囊到底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呢?

   “安全气囊{jd1}没有质量问题。”和昌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以下证据:出厂产品检验记录两份、汽车安全气囊使用说明书一份、奇瑞B11型轿车安全气囊匹配50km/h正面验证碰撞试验报告1份。

   “你们提供的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当时检验的样品是合格的,不能证明事故汽车的气囊合格,且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格也没有看到。”许敏的代理律师提出质疑。

   安全气囊在当时碰撞条件下应否打开呢?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得出结果。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求鉴定。

   经两被告申请,青山湖区法院委托南昌市中院,交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作安全气囊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一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材料及现场证据,还不足以全面分析车辆发生碰撞的先后顺序及碰撞时的角度和当时的车速;二是在车辆前、左侧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高速公路护栏与车辆前、左侧均发生变形,为此难以分析碰撞速度;三是在和昌公司对事故车安全气囊模块进行解码检查时,关键的碰撞信息显示为总体拒绝回应,无法获取碰撞时刻的具体数据记录进行分析。

   因此,无法认定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撞击后车辆安全气囊应否展开。

   对于上述鉴定结果,许敏表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在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必须打开。

   而奇瑞公司代理律师对此份鉴定情况说明书表示认可,并称:由于检测机构得到的信息不够充分,无法证明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由此许敏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证据明显不足。

   此外,奇瑞公司代理人还认为:许敏受伤、陈明死亡、许建明受伤,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原因属于驾驶不当、超速,所以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两级法院认为 两被告应担责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如此严重正面碰撞的情况下,作为保护人身安全的安全气囊却未弹出,虽然经鉴定无法就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撞击后车辆安全气囊应否展开作出判定,但对事故车辆安全气囊模块进行解码检查时,关键的碰撞信息显示为总体拒绝回应,无法获取碰撞时刻的具体数据记录进行分析,说明该车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由于事故是陈明驾驶不当造成的,且陈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许敏重伤造成的损失,因许敏未按安全气囊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判断),即使安全气囊引爆,也并不是必然能保障其安全,因而许敏的受伤与安全气囊的缺陷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安全气囊引爆仅有可能适当减轻其伤情,因此对许敏的损失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奇瑞公司与和昌公司对陈明受伤后死亡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许敏重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的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南昌中院。

   2009年5月4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奇瑞公司、和昌公司共同向许敏、陈莹(许敏的女儿)、陈军、刘英(两人为陈明的父母亲)支付陈明死亡的损失赔偿款23万余元;由两被告一次性共同向许敏支付重伤的损失赔偿款两万余元;上述两被告对支付以上赔偿款相互负连带责任。9月下旬,两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

   许敏的遭遇并非偶然,在百度中搜索“气囊未打开”几个字,得出的结果令人惊讶。有关专家建议,早日就汽车的安全气囊出台相关标准,{zd0}程度上保护驾驶者的安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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