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短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_江苏英才网联_百度空间
中新常州网4月6日电:涉及在常30多万人,其中建筑业12万人

  短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办法

  建筑业每人每月12元、服务业每人每月6元

  市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政策将惠及30多万,其中建筑业12万人。

  据了解,目前,常州市部分建筑业、服务业用人单位因用工流动性较大,较难以现有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的缴费方式参加工伤保险。这导致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得不到及时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用人单位有时也因为要独立承担巨额补偿而陷入窘境。为了促进建筑业、服务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工风险,我市制订了该办法,确立了“优先参保、总量包干、定额征收、动态实名”的参保方式。

  外地建筑也可参保

  《办法》规定,凡是在常州市市区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等形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外地建筑企业),以及在常州市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商贸、餐饮、旅店等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短期使用的农民工,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所称短期使用的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离开农村居住地且非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非常州市市区建筑业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的劳动者。

  而《办法》中的“优先参保”,是指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优先选择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人员可等量置换或增加

  《办法》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灵活便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参保周期和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缴清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周期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一个参保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人员流动情况,等量置换参保人员或者增加参保人员。需要增加参保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新增参保人员名单,按照增加的人数、参保周期的剩余保期、每人每月缴费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剩余保期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缴费期限。

  建筑业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服务业暂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缴费周期暂为6个月,对非我市市区建筑业用人单位,可按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一个缴费周期,不受6个月保期的限制。

  《办法》同时规定,建筑业、服务业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郑重声明:资讯 【常州市短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_江苏英才网联_百度空间】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