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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道路:从吕梁到赵丹阳 [转贴 2010-04-08 14:01:23]   
私募道路:从吕梁到赵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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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私募已经是一个中性的名词,包括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内的政府高层也会在公开场合谈论如何发展私募基金。但是在德龙系崩盘前,私募这一名词在资本市场上常常被跟做庄联系在一起。

      昔日的庄家

      私募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诞生而出现,而在1998年公募基金出现之前,A股市场上投资者绝大部分是资金量少的散户,因此,私募因为掌握着较大的资金量而成为散户追逐的焦点。其时,只要号称有私募进入的某只股票,便能够获得散户的追捧。

      私募跟庄家的结合则在于私募的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集中资金炒作某只个股。

      吕梁做庄中科创业一案便是其中的典范之作。

      吕梁原名吕新建,其做庄资金全部是私下募集所得。相关的案件资料显示,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中科创另一主角朱焕良合谋,意图操纵康达尔。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手下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义,与100余家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

      而上述募集资金就是为了做庄,募集到资金后,吕梁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买入康达尔。"其间{zg}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康达尔流通股份的55.36%"。

      其后吕新建将康达尔更名为中科创业,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的方式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

      但是其后因为合伙人朱焕良的"背叛",中科创业案发。这成为庄家时代从{df}走向没落的分界点。

      中科创业事件后,A股迎来长达4年的熊市,上证指数在2005年一度跌破千点。以做庄为目的的私募开始日渐式微。而随着德龙系的崩盘,庄家进入了历史,但是私募却并不因为庄家的覆灭而消失。

      在2001年后中国股票市场急速调整并持续4 年多的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大批私募基金倒下。这一阶段,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受市场调整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券商委托理财等业务受到整顿,合法私募基金开始出现,同时按传统方式运作的私募基金仍在悄然发展。"深交所一份研究报告在分析私募基金的发展时,如此认为。

      新时代

      合法私募诞生始于2004年2月20日,当天赵丹阳旗下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募集成立,这是国内成立的首只私募信托基金,也开创了私募信托基金这一私募阳光化模式。

      至今,阳光化私募虽然依然难以跟公募基金相比,但是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吸引了不少公募基金投研部门的核心人员加盟。

      "目前,在市场优胜劣汰中幸存下来的私募基金,在投资理念和操作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操作手法由做庄、跟庄逐渐向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复苏,私募基金行业的幸存者开始变得活跃,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同时,一大批业界精英悄然加入了私募基金行业。"深交所的研究报告认为。

      虽然私募的存在已经获得认同。但是如何从制度上对私募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难点。

      私募曾经有过一次合法化的机会。

      在2000 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专门有一章用于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相关证券报刊对此进行报道后,私募基金一度成为市场热点,引起广泛密切关注。

      但是由于各方分歧较大,在2003 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中,将该法适用范围仅仅局限在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范围内。对于私募基金,则只有"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相关文字。自此,私募基金逐渐被市场所淡忘。

      私募未来

      近两年,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复苏,市场流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逐渐受到市场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市场呼声渐高。

      至今,对于大力发展更多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改变公募基金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成为监管层关心的问题。因此,发展私募基金,也被赋予了优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的意义。

      至今,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包括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投资公司管理自有资金以及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四类私募基金中,前三类都已经是合法的,问题主要在于第四类。

      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

      这类私募基金的资金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户:如果委托人资金规模较大,通常单独开立账户;如果单个委托人资金规模不是太大,则以几个委托人商议好的一个名义开立,同时与开立资金账户的营业部约定需经几个委托人或指定投资者代表一致同意才允许从该账户中转出资金。

      但是因为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投资人和管理人无论哪一方利益受损都无法诉诸法律。

      对此,深交所研究报告建议,监管层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监管重点放在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干涉私募基金的产品设立和具体运作,以避免出现私募基金投资与共同基金同质化的问题",此外,还要"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制度,解决困扰民间私募基金发展的委托理财关系和投资管理关系的合法性模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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